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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计划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 编辑:闵美颖 2014-12-17 15: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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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程序有广义与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政府采购程序是指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从一开始确定立项采购直至采购活动完全结束的完整的运作过程。狭义的政府采购程序是指为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根据所确立的政府采购方式的特点,法律规定的执行该政府采购方式所应遵循的步骤。
  
  政府采购程序的步骤
  
  不同的采购方式有不同的采购程序,但总体而言,任何一项政府采购都要经历以下几个步骤:
  
  (一)制定采购需求计划,公开采购需求
  
  采购机构按政府采购法规和政府经济政策的需要,在既定的采购原则下,制定合适的采购目标。采购计划要明确采购的政策、采购要达到的目标、采购进行的程序、组成人员、选用的采购方式、采购的各项规则,甚至合同的主要内容都要在计划中确定下来。因此,政府采购的计划必须有细致、周全的考虑。在确定了政府的采购计划后,采购机构应向社会公开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和劳务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涉及到所要采购的商品或劳务的品种及性能。政府一般采用两种方式提出其需求:一种方式是"功能说明",意即,政府向供应商较详细地说明所需采购的各商品的功能情况,并要求供应商在提议中向政府表明其产品或劳务满足这些功能所要求的方式;另一种方式是"设计说明",意即政府在采购之前说明其如何进行采购。另外,政府还需要对其采购的产品和劳务总量、商品交货期以及劳务有效期等要求进行明确说明。这一步的主要目的是拟定政府采购的总计划以及对供应商的具体要求。
  
  政府向供应商用书面的形式详细地说明有关的技术要求在购买过程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第一,因为技术要求书向销售商表明了购买方期望在销售方的投标书中获得哪些参数。美国的经验表明,大多数与卖方有关的问题都产生于"定义含糊不清,措辞糟糕,没有包括重要细节、参数和说明的书面合同"。那些范围过于狭窄或繁冗的技术要求会导致投标成本上升,甚至没有什么人来投标。例如在一个地区内,修建一条主干线的招标通告被发到各类承包商手中,但是在投标之日却没有收到任何投标方案。政府官员感到十分奇怪,就向各类承包商询问他们为什么不参加投标。得到的回答是技术要求所需的某一等级的材料和特定的建造程序只适用于州际间的主高速公路的修建,规模相对较小的城市干线项目如果以招标通告中的要求为基础,对承包商来说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
  
  第二,要注意的是说明书规定的技术要求范围不能过于狭窄,也不能过大、或过于模糊,否则有可能导致了答复的不一致和非标准化,进而混乱了销售商的符合条件并使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范围太大,从而增加采购成本。如果公共机构为征集一个计算机系统发出招标通知,但并未具体描述该机构所需计算机系统的特点,也没有明确规定评标原则,那么该机构有可能收到各种各样的投标方案,从笔记本电脑直到高级计算机系统应有尽有。因此在技术要求中要融合足够多的细节,以使投标行为标准化,并且要有充分的灵活性和敏感性,以使投标过程具有竞争性的反响,这是一项非常困难的任务。
  
  确定技术要求采用的形式是导致技术要求撰写困难的另一个因素。其中最常见的是相类似的或等价的品牌、具体产品或材料、特定设计特点和特定操作特点或性能标准。性能要求是技术要求最常用的形式,制定以性能为基础的标准在销售商或承包商设计投标方案时可以提供一定的灵活性。例如,剥猫皮有九种方法,如果公共机构仅要求采用其中的一种,那么显然它的成本将会增加,而竞争性投标方案的数量也会减少。此外,可能会有人发明第十种方法,虽然猫也许不喜欢,但它的成本花费却是有效率的,而且是富有成效的。
  
  然而,建立在性能基础上的技术要求并不总是最好的方式。如果政府考虑到用于某一建筑工程的材料的质量,那么除了建筑工程的性能标准外,质量标准也需在技术要求中详细列举。公共机构在其建筑工程的技术规格要求某一等级的建筑材料或某一类型的设计方案也是通常情况。
  
  第三,一个好的技术规格书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标准化。这一点不仅有助于促进应标者对采购招标的理解,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公共机构更有效地比较各个投标方案。招标过程中没有什么比在没有可比性的情况下对各种投标方案进行评价更使人感到困扰的了。如果公共机构允许应标者采用他们自己的标准或自己的术语,那么要选择成本最低和质量最高的投标方案几乎是不可能的。在某些情况下,采购要求不可能完全的标准化,尤其是在采用协商出价或非竞争性协商采购时更是如此。但在可能的情况下还是应该多采用标准化的计划书。
  
  最后,由于公共机构经验有限、需求特殊,制定技术要求书可能有些困难。因而,机构管理者尤其有必要寻找那些已经进行过类似项目或计划的其他组织,吸收他们的经验。这不仅可以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且可以避免产生与其他组织已经遇到过的种种预期外情况类似的问题。
  
  (二)选择采购方式
  
  上述已介绍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多种多样,政府选择哪种方式进行采购,主要取决于政府采购能否通过竞争方式和效率最大化方式予以实现。一般而言,在采购数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时,实行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当涉及紧急情况下的采购或涉及高科技应用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在垄断行业或保密行业,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征求建议采购方式。总之,各国一般都对本国政府适用的采购方式及条件制定了详细规定,必须根据采购的性质、数量、时间要求等因素,以有助于推动公开和有效竞争等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为遵循原则。
  
  (三)采购合同的签订
  
  这个阶段是政府采购部门通过考察认定各供应商后的政府采购法律合同的签署。政府部门应在收集了各方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择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被授予合同的供应商必须是合格的,即具有政府供货资格的供应商,要按照事先公布的评审标准对其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照标准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对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必要保证。
  
  (四)采购合同的执行
  
  这个阶段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供应商按合同规定提供所需要的商品或劳务。提供的商品和劳务必须满足政府对质量、性能和数量上的要求,并保证按期交货。因此,采购机构还必须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包括考察供应商生产、交货等情况,保持和所需商品的政府部门的密切联系,一旦发现有违反合同或合同书不明确的地方,及时做出反映,向供应商指出问题或协商解决。甚至在供应商合同已履行完毕,采购机构仍需不断接受政府部门的反馈信息。此外,还包括验收、结算和效益评估等过程。
  
  政府采购程序的重要性
  
  一般而言,政府采购管理采购程序在政府采购制度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采购程序是政府采购的行为准则
  
  只有规定采购活动应当遵循的步骤及程序,规定各步骤中采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各步骤中采购人应当开展的工作及衡量标准,才确立了政府采购的"游戏规则",采购人及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就有了行为准则,采购行为自然就得到了规范,从而圆满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
  
  2.政府采购程序是政府采购原则的表现形式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是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原则是政府采购行为的总体规范,但并不是抽象的要求,要通过必要的程序详细地体现出来。具体地说,公开透明原则,要求采购活动全面做到公开。以采购方式的选择为例,要求采购人员在开展采购活动时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要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要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用法定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员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等。公平竞争原则,要求统一披露政府采购信息,要给予投标人足够的响应时间,要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要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采购合同等。公正原则,要求采购活动中要有监督制约,不得出现干预行为,一旦发生有失公正的行为就应当废标等。诚实原则,要求供应商如实提供有关资格文件,要按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等。
  
  3.政府采购程序是实施监督管理的基础
  
  政府采购法作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都要通过程序予以落实。政府采购程序越详细、越严密,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就越具针对性、越容易到位。如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就要求采购人在审查供应商资格和评标过程中加以落实;关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进行审查;政府采购合同要在相应的实施阶段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有了明确的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才可能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通过监督程序的合法性来保障采购行为的规范性和采购结果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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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按采购目录或采购品目汇编的反映各采购单位需求情况及实施要求的计划。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采购人应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作为年度内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执行。条件成熟的单位可按季或按年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应包括具体采购项目、数量及采购预算等内容。采购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的安排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进度,提前提出采购申请。
  
  政府采购计划的内容
  
  内容包括: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采购数量及技术规格、采购组织方式(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资金支付方式(国库直接支付、采购单位支付)以及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政府采购计划的下达程序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申报程序
  
  1、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程序
  
  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内,编制当年《系统单位(20××)年政府采购计划申请汇总表》,附所属:《采购单位(20××)年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以下简称“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采购单位留存、一份送财政厅业务处、一份送采购办。
  
  2、未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程序
  
  未实行部门预算的采购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要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内,编制当年《系统单位(20××)年政府采购计划申请汇总表》,附所属:《采购单位(20××)年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以下简称“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采购单位留存、一份送财政厅业务处、一份送采购办。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程序
  
  1、使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审批政府采购计划的程序
  
  属于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先报请财政厅业务处核实预算资金和项目,其中使用预算外资金采购的项目,相关业务处在出具《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时,先到国库处确认资金,无异议后,由财政厅业务处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一式三份送采购办。
  
  2、使用自筹资金审批政府采购计划的程序
  
  属于自筹资金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填制《自治区本级单位自筹资金政府采购计划执行申报表》(以下简称“计划执行申报表”)一式三份,直接报请采购办核准,无异议后,填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缴款书》,将采购资金交入财政厅国库处“政府采购专户”,国库处自收到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单位项目的资金确认单送达采购办。
  
  (三)政府采购计划任务下达的程序
  
  1、属于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办在收到业务处转来的《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分类汇总成集中采购计划,并向采购中心下达采购任务。
  
  2、属于自筹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办在收到采购单位报送的“计划执行申报表”及国库处送来的“采购单位资金确认单”后于五个工作日内汇总成集中采购计划,并向采购中心下达采购任务。
  
  3、已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招标采购的项目或其他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办待资金和项目核实后,在二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中心下达采购任务。
  
  4、政府采购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发生追加、变更、停止时,由采购单位填制《追加、变更、停止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经采购中心签署意见后直接送采购办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追加采购计划需要追加资金的,采购单位需填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缴款书》,将追加的采购资金交入财政厅国库处“政府采购专户”,或按规定向相关业务处申请追加资金。采购办在收到国库处出具的采购单位资金确认单后,给予办理追加采购计划的相关手续。
  
  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问题
  
  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做到“六兼顾”,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水平。
  
  兼顾一:规范性+计划性规范性与计划性兼顾,坚持完整落实采购预算的原则。
  
  政府采购之所以不同于一般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简单采购,在于政府采购是按照采购预算进行的有组织、有计划的采购。同时,《政府采购法》也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必须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因此,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必须要以采购预算为基础,不得超越采购预算的采购金额,擅自扩大采购规模;也不得抛开采购预算中的采购规模;更不得抛开采购预算中的采购标准,擅自提高采购项目的采购档次,采购计划的制定必须要严格接受采购预算的制约。因此编制采购计划必须完整地落实采购预算,即采购预算表规定的范围和项目必须列入采购计划。同时,采购预算规定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与采购计划都要相互对应。
  
  兼顾二:实际需要+财力可能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性相兼顾,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
  
  在安排采购计划时,不但要严格依照预算执行,而且必须要结合地方财政的收入特点,以兼顾到财政上“及时”支付能力。因为对绝大部分地方财政、特别是县级地区来说,财政收入的入库量不够均衡,一般情况,上半年收入明显“偏紧”。因此,在财政支出的安排上,特别是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安排,就必须要注意财政预算的承受和支付能力,以免出现采购了项目而财政上却难以支付的被动局面。
  
  兼顾三:现实需求+前瞻性现实需求与前瞻需求兼顾,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
  
  除服务采购外,货物与工程的无形损耗相对较大,由于科技水平日新月异,必须充分考虑货物与工程类采购项目的先进性,所以必须兼顾现实需求与前瞻需求,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适度提高采购货物与工程的内在品质,不断延长其寿命周期,降低其寿命周期成本,从而达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
  
  兼顾四:现实支出+后续成本支出现实支出与后续成本支出兼顾,坚持降低运行成本的原则。
  
  现实支出是指采购单位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实际支出的款额。而后续成本支出,是指采购单位为维持物品或设备的正常使用而要支付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使用成本和维护成本两部分。使用成本主要是所购物品或设备对使用人技术、辅材、配套环境及设施的要求;维护成本是为维护物品的正常使用,实现物品性能的可延续性、替代性、更换性及扩容升级等而进行的后期投资。因此,在编制采购计划时,重点要充分考虑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的后续成本支出,按照降低运行总成本的要求,合理地确定规格型号等具体的技术参数。
  
  兼顾五:一般+重点一般与重点兼顾,坚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
  
  对采购人来说,任何被列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适用性,否则,就不可能被列入采购预算,但不可回避的是在众多的采购项目之间,也必然会存在着“轻重缓急”之分,肯定有些采购项目是非常急需的,而有一些采购不一定很急。因此,在采购项目的安排上,必须统筹兼顾,分清轻重缓急,对重点项目和急需项目要确保优先安排采购。
  
  兼顾六:时间性+规模效益时间性与规模效益性兼顾,坚持提高采购整体效益的原则。
  
  注意结合采购基础上的“价格趋势”来制定政府采购计划。任何一个采购项目的市场价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同样也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因此,采购那些价格易受季节变化和影响的项目,就必须将其安排在价格处于低谷的淡季进行采购。同时,对绝大部分采购商品来说,采购的规模越大,其价格就越优惠,因此,对相同项目的采购,应尽量进行一次性采购,以扩大采购批量,减少采购批次。这不但能取得规模采购的价格优惠效果,还能达到减少采购成本和费用的目的;另外,对一些功能相近的,或连环配套使用的不同采购项目,也可将其组合在一起进行采购,人为地“做大”一次性采购规模。
  
  政府采购计划的对策
  
  科学编制计划和标准
  
  一是在采购计划中列明每个采购项目的需求时间,以增强计划的前瞻性和指导性;
  
  二是对年中大量、频繁的追加计划进行分类研究,尽量将能够纳入年初计划的采购项目纳入,对于暂不具备纳入条件的建议编制短期计划并及时下达,利于政府采购中心快速、有效整合;
  
  三是政府采购计划应同财政预算一同下达;
  
  四是尽快逐步统一通用物资的采购标准,细化公用设施配置标准,避免采购单位盲目需求。
  
  采购人做好计划编制和执行
  
  一是严格要求采购人按照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结合单位需要,编制好本单位的采购计划,明确需求时间,同时不能有品牌等方面的倾向性要求;
  
  二是加强采购计划的约束力,严格要求采购人不随意更改政府采购计划,不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或随意设定项目需求技术参数,避免频繁调整采购计划;
  
  三是加大采购需求时间的约束力,促使采购人在当年内尽早申报执行采购计划,避免大量采购项目堆积在假期、年末和采购资金截止期,以免造成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不均衡,影响采购效率。对逾期不申报的采购人,可收回采购资金计划。
  
  5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的重要性
  
  采购预算协调各项工作,促进政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的重要环节。在政府采购全流程控制中,采购计划起到了重要作用。
  
  1.政府采购计划是对预算的细化,同时也是采购执行的重要依据。
  
  政府采购预算核定采购人在预算年度内可以使用的资金总量以及采购的主要项目,是对采购人的总体约束然而,财政支出要求按照月份安排采购资金,这就需要进一步细化年度采购预算,从而必须要有一个具体的、操作性强的采购计划。通过制订计划确定采购支出的具体时间安排、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和数量等,指导采购人的年度采购行为。
  
  2.制定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是集中采购机构提高采购效率和效益的前提。
  
  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集中采购的代理机构,负责承办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操作事务,其业务来源于中央单位的委托。众所周知,政府采购规模是实现经济效率和效益的基础。有规模才能发挥效益,集中采购机构只有提前整合所有的采购需求进行规模采购,才能节约更多的采购资金,提高采购效益。
  
  3.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政府采购预算只确定了年度采购金额和大类,对实际执行的约束力较弱,而采购项目的品目、种类、数量、采购方式等指标均由采购计划确定,因此,是否按照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是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历次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大检查中也都将采购计划的编报和执行情况列为重要的检查内容,以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为依据,开展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中主要问题
  
  1.对政府采购计划重视程度不够,无计划采购的行为仍然存在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实施的必要前提条件。我国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制度对计划的制定和报送作出了明确规定。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并将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实际执行中个别单位还存在着对政府采购计划重视程度不够的现象,无计划采购的行为仍然存在。
  
  2.计划报送时间要求滞后,与执行时间不衔接
  
  按照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规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际操作中中央单位汇总政府采购计划并报送财政部的时间为每年度5—6月.因此上半年政府采购工作基本上是在无计划的条件下进行的,各单位往往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对预算安排的估计水平安排政府采购项目,造成采购活动的随意性较大
  
  3.规定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项目覆盖不全,范围不完整
  
  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实施计划分别是指将本部门、本系统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计划。按照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计划只需报送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分散采购计划不需要报送财政部。同时,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也不需要报送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实际执行中,要求报送财政部的政府采购计划不是采购预算的全口径反映,分散采购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部分内容均未能纳入采购计划的编报范围。
  
  4.计划编制粗放,可操作性不强
  
  虽然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些采购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计划编制粗放、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个别单位将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三块内容混淆,有些单位分散采购所报的数据不全;
  
  二是个别单位在编制采购计划时,只将计算机、打印机等的采购计划细化到品牌和技术指标,对大部分项目的技术参数都没有细化,按照计划执行的可操作性不强:
  
  三是各单位执行中调整计划的现象还比较多。说明在编制预算时没有详细反映各项采购需求,编制计划时不够准确,造成计划执行中的临时调整,计划的控制力不够。
  
  5.对计划的监督管理较为薄弱
  
  按照财政部等有关单位的规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制,即中央单位每年度向财政部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但财政部并不对其进行审批。同时,由于政府采购计划本身不完整.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无法将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与预算和统计数据核对,确认其准确性。对于政府采购计划监督管理较为薄弱导致执行中计划没有约束力。计划环节未能实现其环节控制的作用。从目前的管理现状看,主管部门很难跟踪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
  
  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的几点建议
  
  政府采购计划是衔接预算与执行的关键环节,为加强计划与预算和执行的衔接,强化政府采购全流程控制,建议在以下几方面强化管理工作。
  
  ①加强政府采购计划与执行的时间衔接,建议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调整政府采购计划要求报送的时间,可考虑政府采购计划随同政府采购预算一同报送,以保证部门预算批复以后,各采购单位即可按照计划的内容执行采购,增强计划对年度采购任务的指导力。
  
  ②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计划报送范围。政府采购计划应反映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支出全部内容,为加强政府采购的资金管理,以及将政府采购计划作为考核的依据,建议细化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内容.同时明确要求各级采购单位完整编制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计划三部分内容在内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③严格政府采购计划报送审批程序。为增强计划的严肃性,建议财政部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批,具体报送审批程序建议如下:各级采购单位在报送政府采购预算的同时报送政府采购计划一水利部汇总后将实施计划报财政部一财政部批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一水利部批复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计划的监督检查。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事前监控。对实施中要求调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严格要求采购单位提交详细的调整理由。加强对采购计划实施的跟踪问效.提高计划执行的及时性、准确性。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专门针
  
  对政府采购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有些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深入,对相关政策理解不透、把握不准。如有些单位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理解不准确,车辆采购不按照协议供货,属于明显的违规采购:有些单位对政府采购备案事项不重视造成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未向财政部履行备案手续;有些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对信息发布相关政策理解不准确,有的单位只注重发布招标信息的环节,不注重发布中标信息的环节,造成执行中存在偏差。
  
  改进工作建议
  
  一是全面加强对部直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
  
  当前水利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强调面上的管理,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和进度监督不够,不能适应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项目精细化管理的要求。2006年,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建设开发了“水利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水利部实现了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实施等的全流程控制。今后,我们将继续发挥该系统的功能和作用,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全面、动态管理,监控部直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对重点采购项目,水利部要跟踪监督二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
  
  二是建立政府采购定期抽查、检查制度。
  
  政府采购lT:作的推动需要借助纪检、审计、监察等外部力量今后从水利部层面,应形成定期政府采购联合检查的机制,提高各单位自觉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意识
  
  三是理顺体制,进一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
  
  对于检查中暴露出来的政府采购体制方面原因造成的问题。比如《政府采购法》和《工程招标投标法》到底在哪些方面不衔接,应该如何明确和改进等等,提出具体建议。水利部应切实加强与财政部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反映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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