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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合同公告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 编辑:严欢 实习生 朱婷劼 2018-01-22 14: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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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18年01月22日

  桂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一部分 合同书

  政府采购编号: 电G_FW_2017081401488

  代理项目编号:2017081400001

  采购人(全称): 桂东县经济和科技商务局(委托方)

  投标人(全称): 湖南省众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受托方)

  为了保护委托方、受托方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

  (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3)项目名称: 桂东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桂东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1
1280万元
1280万元

  合同金额小写: 1280万元

  大写: 壹仟贰佰捌拾万元整

  3.履行合同时间:2017.10-2020.10

  履行合同地点:桂东县内

  履行合同方式:根据桂东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招标书要求及桂东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桂东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合同履约。

  4.付款:根据桂东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桂东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附件一)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或中标通知书(见附件二)

  (4)合同条款

  (5)投标文件(见附件三)

  (6)招标文件(见附件四)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见附件五)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1.术语的定义

  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是指委托和受托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委托和受托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受托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委托方应支付给受托方的货币数量。

  1.3“服务”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服务内容。

  1.4“合同条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内容。

  1.5“合同专用条款”是指约束双方履约的专用条款内容。

  1.6“委托方”是指采购文件第一章第2.1款中所述的采购人。

  1.7“受托方”是指通过采购确定的提供采购服务的中标投标人。

  1.8“现场”是指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履行相关服务的地点。

  1.9“验收”是指委托、受托双方和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确认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活动。

  1.10“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11“检验”是指委托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受托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12“检验合格证书”是指检验完成后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1.1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是指委托方或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受托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14“第三方”是指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15“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16“采购文件”是指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招标文件。

  1.17“投标文件”是指受托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递交并最终被评审小组接受的投标文本。

  2.来源地

  本条所述的“来源地”是指提供服务的来源地。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受托方的国籍。

  3.技术范围与服务内容

  3.1本项目所使用的服务技术规范,以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扶贫办最新颁布的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准。

  3.2本项目的服务内容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指标响应表一致。

  4.知识产权

  受托方保证,委托方在其接受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受托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完成方式

  受托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服务。

  6.付款

  6.1委托方应在与受托方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桂东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各项服务内容的付款额度和付款方式;

  6.2资金拨付根据项目性质采取预付、按进度付款和验收付款三种方式,项目达到相应的付款条件时,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提出的付款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付款。委托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审核拨付的,受托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每天按应拨付金额的0.5%收取滞纳金。

  7.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质量保证期

  受托方承诺本项目运营服务期满后,质保期为一年。

  9.质量保证

  9.1受托方保证本项目所提供服务,完全符合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扶贫办对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相关规范的要求。

  9.2根据委托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服务的质量或性能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是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委托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受托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

  9.3如果受托方在收到通知后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委托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受托方承担。

  10.检验和验收

  10.1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扶贫办,湖南省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对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政策、实施要求、考核体系、考核指标等,结合桂东县实际,制定《桂东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各项工作内容、目标和进度。

  10.2到2018年年底,确保通过国家商务部对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中期绩效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后续通过国家组织的项目验收评估和终期审计(具体验收标准以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扶贫办出台的文件为准)。

  10.3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方应根据《桂东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根据受托方提出的申请,对达到相应阶段验收条件的项目组织验收并拨付资金。受托方提出验收申请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通过。

  10.4对于验收需要整改或不达标的,委托方应出具验收不达标的验收政策依据及整改意见,及时书面通知受托方。

  11.索赔

  11.1如果服务的质量、数量、性能等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委托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受托方提出索赔。

  11.2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验收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受托方对委托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受托方应该按照委托方同意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1.3如果受托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内,未对委托方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受托方接受。如受托方未能在委托方提出的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委托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第11.2条确定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委托方将从受托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受托方的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2.受托方履约延误和误期赔偿

  12.1如受托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提供服务,在委托方提出后仍不改正的,委托方有权提出误期赔偿或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12.2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如果受托方遇到妨碍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政府采购合同,酌情延长提供服务时间。

  12.3除本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外,属于受托方责任,如疏忽、过错等,导致没有按项目实施方案进度提供服务或没有达到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的,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提出书面整改通知,受托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方案,60天内整改到位。如仍未整改到位,委托方可要求受托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应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的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受托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尽管有本合同条款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如果受托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情形,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受托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受托方的合同款项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托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受托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防疫限制和禁运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托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委托方。除委托方书面另行通知要求外,受托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达成协议。

  13.4不可抗力使政府采购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政府采购合同不能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终止。

  14.税费

  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5.履约担保金

  15.1履约担保金的支付:受托方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向委托方支付合同总价8%的履约担保金,人民币壹佰零贰万肆仟元整(大写)(¥1024000.00);

  15.2履约担保金的退回,按下述方式提交:

  (1)项目进度完成20%,经委托方认定,委托方向受托方对退还总额40%履约担保金,人民币肆拾万玖千陆佰元整(大写)(¥409600.00);

  (2)项目进度完成40%,经委托方认定,委托方向受托方退还剩余全部履约担保金,人民币陆拾壹万肆仟肆佰元整(大写)(¥614400.00);

  15.3如若受托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提出书面整改通知,受托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方案,60天内整改到位。如仍未整改到位,委托方有权从履约担保金中取得补偿。

  16.职责与义务

  16.1 委托方职责与义务:

  16.1.1 委托方作为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引领作用,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主要领导任组长,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企业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专门人员与受托方共同推进示范项目。

  16.1.2 委托方应在与受托方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扶贫办,湖南省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对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各项要求,及时制定桂东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办法。

  16.1.3委托方应及时组织审定并出台《桂东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提出合理的工作目标、工作进度。委托方还应负责改善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环境,出台制定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性文件和配套促进政策;负责建立农村电商市场秩序监管机制及商务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完整、规范、长期有效的农村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16.1.4委托方负责组织开展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宣传活动,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积极动员本地网商企业、电商创业人员等主体入驻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经营农村电商公共服务站点,不断营造全民电商创业的氛围。

  16.1.5委托方应支持受托方,组织协调桂东县商贸批销商、物流配送商、快递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全县农村物流共同配送体系的打造,支持受托方共同配送物流解决方案在桂东县落地实施。

  16.1.6委托方负责协调桂东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与电商仓储物流配送中心的场所,并负责协调水、电、网三通,达到相应运营条件。

  16.1.7委托方应大力支持受托方积极整合桂东县电子商务相关资源、开展广泛合作,引入、培育电商企业,孵化电商创业者,共同参与综合示范项目,加快推动桂东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16.1.8委托方应加强项目进度管理,及时拨付资金。

  16.1.9委托方应及时听取受托方的合理化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效果。

  16.1.10委托方负责协调解决在推进项目中遇到的非不抗力和非受托方疏忽、过错原因造成的,有可能导致履约延误和误期的相关纠纷、事项,为受托方营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工作环境。

  16.2受托方的职责与义务

  16.2.1受托方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的约定,按进度有序推进项目,确保在2018年年底前,桂东县通过国家商务部对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中期绩效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后续通过国家组织的项目验收评估和终期审计(具体验收标准以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扶贫办出台的文件为准)。

  16.2.2受托方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桂东本地成立分公司,派驻强有力的工作团队,并确保工作团队稳定。

  16.2.3受托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拟定提交桂东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受托方确保规划和方案符合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扶贫办,湖南省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对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各项要求且有效结合桂东县实际。

  16.2.4受托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的60个工作日以内,协助委托方制定桂东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出台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性文件和配套促进政策,协助委托方建立农村电商市场秩序监管机制及商务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完整、规范、长期有效的农村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16.2.5受托方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售后质量保证义务,确保在本项目运营实施期满之后提供一年质保服务,且服务标准不低于项目实施期。

  16.2.6受托方应自觉接受委托方监督考核,并对委托方提出的合理意见进行回复、落实,如因受托方达不到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标准,或因受托方过错影响委托方工作效果的,受托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6.2.7 受托方应及时向委托方汇报工作进度,报送本项目相关的数据、资料,协助委托方开展数据统计工作。

  16.2.8受托方应积极配合委托方接受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调研、检查、监督。

  16.2.9受托方应积极配合委托方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宣传工作,及时掌握、提炼、报送相关典型案例、优秀企业、个人事迹等。

  16.2.10受托方应及时响应、完成委托方临时交办的与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相关、属于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的工作。

  16.2.11受托方有权根据项目推进需要,提请建议委托方召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电商企业召开专门会议,沟通、布置、调度工作。

  16.2.12受托方有权根据项目推进需要,向委托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16.2.13基于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体系多,涉及广,受托方有权根据项目需要在委托方的监督下,与本地或引入外地优势资源企业开展项目合作,共同推进桂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17.违约责任

  17.1委托方与受托方任何一方中途无故停止合同,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损失。属于委托方违约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受托方全部履约担保金。

  17.2如因委托方不接受、不采纳受托方合理的书面建议,或对受托方提出的属于委托方应该解决的问题延期解决、没有解决,导致示范项目工作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影响了中期绩效评价和终期验收审计结果,当有证据表明受托方已尽提醒、报告之职,其责任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17.3如因受托方没有按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以及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提供服务,或者所提供的服务达不到相关要求,委托方已向受托方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受托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由受托方承担责任,按本合同12.3条的规定执行。

  17.4本合同项下受托方提供的所有服务侵犯他人专利、版权、商标权或商业秘密给委托方带来损失的,由受托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8.争议的解决

  18.1政府采购合同实施或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2诉讼费用除人民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8.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政府采购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9.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9.1在受托方违约的情况下,委托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向受托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同时保留向受托方追诉的权利。

  19.2如果在委托方根据本合同条款第19.1条规定,终止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提供的服务类似的服务,受托方应承担委托方购买类似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受托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0.破产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如果受托方破产或无赔偿能力时,受托方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提出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而不给受托方补偿或补救措施的权利。政府采购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委托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

  21.转让和分包

  21.1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政府采购合同不能擅自转让或分包。

  21.2根据本项目属性,受托方有权在委托方的监督下,在本地选择或引入第三方资源开展项目合作,共同推进本项目。受托方引入的第三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要求,且不能终止受托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参与项目合作的第三方与受托方共同对委托方连带承担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2.合同修改

  委托方和受托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修改时,当事人双方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3.通知

  政府采购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该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规定的对方地址。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24.适合法律

  政府采购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5.合同生效

  25.1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委托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5.2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和受托双方、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

  26.补充条款

  26.1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26.2如需补充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0731-88626678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科创新材料支行

  帐号:6622 0078 8017 0000 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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