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 王瑛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等目标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作为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工具,政府采购制度应当按照三中、四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政府采购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变。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
第一,依法推进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建设。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政府采购制度经过十余年法制化进程,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以部门规章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涵盖了体制机制、执行操作、基础管理及监督处罚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但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是一个较长的过程,需要不断优化完善。特别是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还存在适用范围偏窄、与招标投标法不衔接、重程序轻结果导向等问题,无论是与欧美国家较成熟的法律体系相比,还是与国内改革的实际需要相比,都存在一定差距。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仍然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我们要紧紧抓住四中全会召开后政府采购立法工作面临的有利形势,加快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工作。一方面,要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尽快出台;另一方面,要研究条例出台后对现行制度办法的清理规范以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修订工作。此外,还要结合GPA谈判进程适时启动法律调整的相关工作。
第二,依法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建设。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利滥用”。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国基本建立了“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形成了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格局,改变了以往政府部门自由随意采购的局面,确立了依法采购的市场规制,有效规范了政府支出行为和政府采购市场交易秩序。但是,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侧重于建立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执行机构以及政府采购当事人等各主体间的监督机制,对各主体内部的流程控制和权力制约缺乏细化的管理规定。同时,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等各项改革工作的推进,也对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落实四中全会对政府采购管理提出的明确要求,对重要单位和岗位实施“三个分权”,配合推进相关改革,关键是坚持依法采购的基本原则,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建设。一是推进政府采购相关主体的内控机制建设。按照四中全会相关要求,研究出台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内控管理的指导意见,针对监管和执行两个层面,推动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等四类主体,建立政府采购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规程、标准规范及信息系统,强化四类主体内部流程控制、权力制约、业务监督和风险防范。二是在相关财政改革工作中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工作部署,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改革推进工作。对这些工作中涉及的政府采购有关问题,既要坚持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和框架,也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和政策措施,保障有关工作顺畅高效开展。近期,财政部正在大力推进PPP工作。我们起草了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和PPP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力求在法律框架下尝试制度创新,实现相关采购工作质量、价格、效率三者的统一。三是稳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强调,“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整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需要妥善处理好依法行政和管理创新的关系,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立足于提高效率和透明度,坚持规则明确、交易透明、过程监管的公共服务定位和电子化无形市场改革方向,实现政府采购交易信息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遵循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对前期试点中乱收费、乱设机构、违法剥夺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权等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在依法规范平台建设的同时,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责任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我认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改进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手段,是推进政府采购法治化的机制保障。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点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进一步严格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投诉和举报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努力提升监管效果。建立财政与审计部门定期沟通机制,突出审计重点,促进政策执行机制的完善和采购行为的规范。加强和改进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逐步培养相对固定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专业化队伍。另一方面,要重点加强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积极开展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实现代理机构管理从“进入控制”向“执业评价”的转变,从“宽进”转为“严管”,并弥补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可能出现的管理薄弱环节。我们计划在2015年,按照“全国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总体原则,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联合行动,共同开展对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专项检查。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并以此为抓手,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辐射面从代理机构延伸到采购人,同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规范执行操作,落实政策要求,推进依法采购。
第四,依法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结合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有关要求,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把信息公开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政府采购改革的重点任务来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一是落实新预算法的预算公开要求。新预算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财政部正在研究落实预算法,全面推进预算公开的有关措施,对于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要有两方面初步考虑:一方面,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活动开始前要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公开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政府采购合同;另一方面,要在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二是逐步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不断丰富、细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容,努力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范围扩大到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及履约情况等方面。三是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配套措施。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制度保障,提出落实信息公开要求的细化措施,明确信息公开范围、内容、主体、时限等要求,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各地子网为依托,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自动化、网络化。四是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有关要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将政府采购当事人全部纳入政府采购信用体系,逐步统一全国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标准,推动与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信息共享,强化联合惩戒和行业自律,将诚信的要求嵌入政府采购全流程,不断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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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网站
作者:王瑛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