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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编辑:闵美颖 2016-09-02 15: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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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登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时要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标识码,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

  按照《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有关要求,财政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建立“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集中发布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针对此类信用信息主体,财政部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登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时,若信用主体为企业法人,应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号、税务登记号中的任意一项(以下简称主体标识码);若信用主体为自然人,应当录入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此外,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有关要求,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地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对此,财政部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在组织本地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网上登记时,应当要求代理机构录入主体标识码。

  财政部还强调,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信用信息的登记和发布工作,确保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好相关组织工作,及时调整相关系统设置,并通知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代理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据了解,近年来,财政部与有关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等一系列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近日,财政部还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各地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此次明确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相关要求,旨在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落实《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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