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印发通知,简化优化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程序,提高审批审核工作效率,保障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
根据通知,此次简化优化相关审批审核程序主要包括推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一揽子申报和批复,推行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提高申报和审批审核效率3项举措。
在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方面,财政部进一步放宽了申报周期和频次等要求。按照财政部2015年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在同一预算年度内,对所属多个预算单位因相同采购需求和原因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或者服务,拟申请采用同一种采购方式的,可统一组织一次内部会商后,向财政部报送一揽子方式变更申请。而此次印发的通知明确,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本部门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报管理,定期归集所属预算单位申请项目,向财政部(国库司)一揽子申报,财政部(国库司)一揽子批复。归集的周期和频次由主管预算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时间紧急或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可单独申报和批复。
针对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批,通知规定,主管预算单位应按年度汇总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进口产品申请,组织专家集中论证后向财政部(国库司)申报,财政部(国库司)统一批复。时间紧急或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可单独申报和批复。
此外,为提高申报和审批审核效率,财政部明确将实行限时办结制。同时,与《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相比,此次财政部不仅缩短了规定的办结时限,还进一步完善了自身相关服务性要求。通知强调,主管预算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和流程,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及时做好所属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工作。对于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财政部(国库司)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申请理由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财政部(国库司)及时退回并告知原因;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和不符合规定的,财政部(国库司)一次性告知主管预算单位修改补充事项;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项目,财政部(国库司)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而根据此前《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中央主管预算单位。申请材料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央主管预算单位修改补充。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该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