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石建辉:建立让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的机制

来源:湖南财政 编辑:闵美颖 2020-06-05 14:40:23
时刻新闻
—分享—

《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政府采购进入法治化轨道。经过17年的发展历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得失几许?修法的着力点在哪里?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石建辉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了他的观点。

640.jpg

17年制度创新功不可没

石建辉代表认为,《政府釆购法》实施以来,充分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亮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规范了财政支出,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政府采购法》明确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强调采购信息公开,保护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权,既有利于规范采购人的财政支出行为,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节约了财政资金。根据统计,《政府采购法》执行以来,每年各地公布的政府采购节支率至少5%以上。财政部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3.58万亿,按此计算一年就节约财政支出达1790亿元,有效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是促进廉政建设,减少政府采购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传统的政府釆购制度存在漏洞,为采购人员留下了“寻租”空间。《政府采购法》将遏制腐败作为该法立法宗旨之一,明确公开公平采购原则、强调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强化采购信息透明度等,扎紧了采购制度笼子,促进了廉政建设。

三是丰富了财政政策,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政府采购法》明确,要发挥政府采购作为财政宏观调控重要工作的政策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实施17年来,在支持中小企业、节能环保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效果。据统计,2017至2019年,湖南政府采购规模平均每年为800亿元,其中授予中小微企业的合同金额每年多达720亿元,占比高达90%。

四是建立了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推进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采购规则的接轨。《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政府采购方面的立法工作全面展开,先后出台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规及部门规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特别是启动加入WTO《政府釆购协议》谈判以来,政府采购制度更加国际化,政府采购对外开放加速推进。

发展中的新情况需高度重视

在石建辉代表看来,虽然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政府采购的规范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但囿于上位法的既有规定,有些问题不能通过制定下位法来解决。随着政府采购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政府采购法》在施行过程中也表现出了需要进一步改进的空间:

一是采购人价值取向体现不充分。《政府采购法》强调以供应商为中心的公平竞争机制,注重公开公平的程序导向,强化公开招标率、资金节约率价值取向,而对实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物有所值、落实采购政策、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价值取向趋于弱化。

二是采购人权利责主体被弱化。《政府采购法》强调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强调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制度,而采购代理机构注重程序代理,缺乏对采购需求标准的专业化研究,评审专家权力过大,权责不对等。容易导致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分解了采购人的决策权,采购主体责任缺失,采购结果无人负责。

三是采购政策功能不够完善。《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节能环保产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最重要的支持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功能虚化,特别是政策功能落实机制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清;政策支持工具主要局限在采购交易环节,支持手段相对单一;政府采购市场分割,制约了政府采购政策作用的发挥空间。

四是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队伍力量尚显不足。面对繁杂的政府采购监管任务和日益增长的投诉举报案件行政裁决工作,亟需加强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从而满足当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建立采购人对结果负责

运行机制

对于《政府采购法》的修改,石建辉代表建议必须加强下列事项立法:

一是明确政府采购制度价值取向。立法宗旨中可明确注重物有所值、政策功能的结果导向,强调以采购人为中心的绩效评价机制。

二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赋予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自主确定评审专家的权利,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强化采购人机构和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能负责、想负责、必负责的机制。

三是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一是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功能;二是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机制,将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作为预算绩效评价指标的一部分,加强采购人执行政策功能的主体责任;强化公共采购政策功能协同,推动在工程招投标、医药采购、军队采购等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四是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建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加强监管机构和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大购买第三方法律服务力度,提高监管能力。创新监管方式,综合运用信息系统控制、大数据分析、信用评价、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等管理方式加强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采购行业协会作用,构建行政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

五是完善政府采购立法。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法》修改工作,要充分运用应对加入GPA谈判研究的理论成果,借鉴国际立法实践,结合我国实际,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统一工作,实现我国政府采购立法与国际接轨。

石建辉代表强调说,政府采购改革涉及主体多、覆盖面广、管理环节多,建立和完善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的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当前以及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应该引起有关各方的高度重视。

来源:湖南财政

编辑:闵美颖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政府采购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