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表示,应急采购制度是国家应急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采购法将紧急采购作为例外情形予以排除
本报讯记者 乐佳超报道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应急采购相关问题备受关注。对此,财政部近日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何大春、李志强的相关建议时介绍了酝酿谋划紧急采购制度顶层设计的相关情况,明确将立足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提升政府应急保障能力。
财政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相关建议答复中表示,财政部、应急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建立国家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的要求,立足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提升政府应急保障能力。下一步,拟采取三方面措施:一是建立国家层面的应急采购制度体系。财政部拟会同应急部,研究制定应急采购管理办法,明确应急采购的适用情形、基本原则、采购方式、具体流程和监管措施,建立科学的应急采购决策、实施和绩效评价机制。完善应急采购立法,在修订完善政府采购法过程中,将应急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特殊情形予以规范,确保应急采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构建国家应急采购电子平台。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建立应急采购物资品目库和供应商库,实现供应产品、供应数量、交付时间和货源质量全公开,及时对接供需双方信息。加快项目电子化采购建设,推进应急采购全流程线上运行,提高应急物资采购效率,并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透明和流程可溯。三是加强应急采购事后监督。加强后续审计审查,对应急采购活动实行全过程留痕,要求采购人妥善保存应急采购实施理由、采购决策、预算金额、供应商选择、采购合同和价格、资金支付等材料,并适当公开相关信息,依法依规接受审计和监督。
据了解,应急采购通常是指在面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应急突发事件时,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能,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而紧急采购所需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应急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但有别于一般采购。常规状态下,政府采购市场属于买方市场,强调物有所值,优先关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需执行法定采购流程,政府为确保支出公开透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尽可能多的供应商参与采购竞争,多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紧急状态下,政府采购市场供求关系发生显著变化,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卖方市场,不必遵循常规采购程序中有关期限、供应商数量等要求,更倾向非竞争采购方式,或是由采购人直接确定供应商并下达采购指令,首要目标是快速满足应急需求,货源是否充足、交付是否及时成为采购人考虑的重点。应急采购制度是国家应急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采购法将紧急采购作为例外情形予以排除。实践中,应急采购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信息不透明、供应商数据缺失、响应速度难以满足需求等问题。
财政部在答复中还介绍,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应急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提前谋划、周密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一是在政府采购领域及时出台政策措施。疫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立疫情防控采购“绿色通道”,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政府采购工作。二是着力构建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应急物资保障“十四五”规划》,完善中央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等应急物资技术标准,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修订《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完善应急物资调拨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何大春今年两会期间在接受《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疫情暴露出我国紧急采购管理的制度短板,特别是口罩、消毒液、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短缺”,常规采购方式和程序无法满足应急要求。他认为,今年期间尽管财政部及时下发了《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为疫情防控采购开辟了“绿色通道”,但从长远看,我国仍需要从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出发,构建完善统一的紧急采购管理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紧急采购制度,需要进一步明确紧急采购启动的条件、明晰紧急采购活动主体的全责、设定政府紧急采购规范的资金范围和管理范围、完善紧急采购程序、提出紧急采购监督管理要求,让应急采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他还建议,建立统一的紧急采购电子化平台,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应急物资采购能力,切实解决我国应对重大疫情灾害发生时物资“紧急”与“短缺”问题。
此外,全国人大代表李志强此前也向本报记者表示,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当前的应急采购体系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采购方式无所适从、供应商数据库缺失、响应速度难以满足疫情需要等问题。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缺乏统筹协调机制,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时,没有形成国家层面的应急采购平台,地方政府和卫健、商务、民政、红十字等部门基本上是各自为政,供求信息不能充分交换和准确对接。另一方面是采购方法不科学,应急产品很少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政府部门和政府采购中心对常用救灾物资的货源、存量不清楚,面对突发事件,只能急询现购,导致供不应求、供不应时或高价成交。此外,还有储备与采购关系不顺的原因。储备量偏小,无法满足应对重大灾害的需求;储备量过大,则造成无灾时的资金积压和物资损耗。对此,他提出了加快建立应急采购电子化平台、加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完善协议供货制度、优化采购流程、开展应急采购演练、对有贡献的供应商给予适当补偿等多项建议。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乐佳超
编辑:丁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