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年01月11日
本合同于2020年月日由下列四方在新邵县签订:
甲方:新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续的新邵县人民政府的所属法定职能部门,其住所为新邵县酿溪镇新阳路127号;
乙方: 系按照其注册地法律设立、登记、注册及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为 。
社会资本方: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系按照其注册地法律设立、登记、注册及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为香港夏悫道十六号远东金融中心二十七楼二七零三室,法定代表人为,或授权代表为。
见证方:新邵县人民政府,住所为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36号
鉴于:
1.邵阳市新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一期PPP项目(下称“本项目”或“项目”)已确定按PPP模式运作实施明确由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等工作,政府主管部门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对乙方进行监管、核定并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
2.本项目采用“邵阳市统筹,新邵县实施,区、县全面配合”的整体运作模式。项目决策机构为邵阳市人民政府,授权新邵县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负责,新邵县人民政府授权新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具体事务的实施
3.根据《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邵阳市新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期)PPP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批复》,新邵县人民政府决定以建设运营一移交(BOT)的方式实施邵阳市新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一期PPP项目(垃圾处理规模1000吨/日),并将该项目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方,通过对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维护市容环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证垃圾焚烧处理安全,提供满意高效的服务
4.《邵阳市新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一期)PPP项目实施方案》《邵阳市新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一期)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邵阳市新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一期PPP项目财务测算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都已获得相关审核批准,且新邵人民政府已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采购、签约、执行、监管、移交等职责。
5.根据新邵县人民政府对甲方的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于2020年8月31日对本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通过公开采购程序确定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中标人)作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由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中标人)独资组建项目公司(即乙方),按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管邵阳市新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一期)PPP项目。
6.于2020年9月10日,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中标人)已正式更改公司名称为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也是本项目签约社会资本方,证明文件见附件13社会资本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
7.甲方同意授予社会资本方和乙方特许经营权,以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邵阳市新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一期),提供垃圾焚烧处理服务,并在项目合作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完好移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并保证正常运行。
8.本合同由甲方和社会资本方签署后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遵守执行。乙方成立后,经签署本合同承继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非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在本合同正式签署时不得有任何修改。
9.根据经批准的《邵阳市新邵生活垃圾焚发电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服务范围为邵阳市双清区、大祥区、北塔区、邵阳县、新邵县五区县。同时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7次常务会议纪要》,新邵县人民政府作为本项目实施主体,可协调包括隆回县等周边县城的城乡生活垃圾入厂故本项目服务范围扩大为双清区、大祥区、北塔区、邵阳县、新邵县五区县以及隆回县等周边县城。对于隆回县等周边县城否纳入本项目服务范围,以最终签署的《垃圾处理服务合同》为准。
甲方、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等适用法律规定,及甲方采购文件、社会资本方响应文件等的约定,经共同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甲方:(盖章)新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项目公司) 社会资本方(盖章):
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方(公章):新邵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来源: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
编辑:丁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