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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医院和隆回县中医医院药品集中配送项目合同公告

来源: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 编辑:魏清雨 2021-03-12 16: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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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年03月12日

隆回县人民医院药品集中配送合同

甲方:隆回县人民医院

乙方:邵阳海王医药有限公司

鉴证方:隆回县卫生健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确保药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须根据乙方在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http//:hnyyc.gov.cn)上所提供的药品信息,以网上采购的形式采购临床需要使用的药品,甲方通过交易平台向乙方发送电子订单通知,乙方据此供货:双方确认后的电子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乙方对甲方通过交易平台发出的电子订单通知,自甲方发出电子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确认。

第二条乙方须按甲方采购药品订单向甲方供应药品。

第三条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的要求。

第四条乙方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包装、质量及价格须与交易平台上中标(挂网)药品的信息一致,不得更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药检报告书,并将药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为保证药品质量及配送到位,乙方提供肆仟万元的药品质量及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为充分发挥该保证金的效益,乙方不直接将该笔保证金汇入甲方账户,仍然由乙方自由支配使用,乙方自愿按月支付该笔保证金的利息给甲方,利息按年息8%计算,共计320万元,用于作为甲方的医院发展基金。合同签订后,所有的原发往国控湖南的采购计划都必须向乙方采购,如有特殊情况,甲方须与乙方协商后共同解决(不能配送的带量采购品种,麻精药品,易燃易爆等药品按国家规定执行,中药饮片计划除外)。乙方所配送的品种均应在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上有配送资格。

乙方与政府及医院签订有关协议后,乙方安排人员至甲方核定剩余库存。待原配送公司库存品种消耗完后,乙方方可开始对甲方供货。

第五条供货时限与责任

1.乙方应自确认甲方订单通知起,急救药品乙方应在2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配送最长不超过72小时;

2.禁止乙方单位转让集中供应权,也不得由其它药品代理商代为配送,凡发现转让药品配送业务的,取消其药品配送资格,每发现一次扣除质量及履约保证金5000元/次,从结算货款中扣除.

3.药品有效期:药品到达医院时其效期应不少于标示效期的二分之一,最低不少于6个月。

4.药品包装与配送:药品包装完好,拆零药品也要进行包装明示,无损送达医院,特殊药品如冷链药品等应按标准流程送达,所有药品随货同行联一并送达。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如破损等由乙方承担。

5.所有药品因退回或拒收的,乙方应在48小时内进行更换。

第六条供货价格与货款结算

(一)供货价格:所有药品按所投药品品规在交易平台所公布的中标(挂网、联动等)药品价格执行:所有药品按所配送医院已经上传到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的挂网、备案价格执行,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策性调价或采购平台价格更新,按平台更新后的价格执行,包括尚未售出的药品。

(二)货款结算:

甲方在收到配送药品后,在药品用完后2个月内进行货款结算。(属于带量采购品种的货款按国家政策要求进行结算)具体天数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由乙方提供正式合法、有效、真实之票据(发票)进行货款结算,结算方式为电汇。合同终止后,最后两个月的货款应在药品全部用完后3个月内付清.

第七条药品验收及异议

甲方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及时进行更换,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应用。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失效或质量下降的,自行负责。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通过乙方以外途径购买替代本次《隆回县人民医院临床药品需求目录》中的中标药品,承担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扣5000元。但连续报计划两次(含两次)而乙方不能及时供应的及临床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等乙方不能及时供应的品种除外。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或违约付款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确认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后拒绝供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每次扣违约金5000元,从货款中扣除。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并书面通知乙方。

(二)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票据(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面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合同中的药品票据(发票)违约条款处理:乙方有责任、有义务就本合同规定之发生之事项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真实之票据(发票):若因乙方所开票据《发票本身之问题,导致甲方日后发生相应的法律、税收风险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进一步提起法律追诉之权力。

2、关于药品质量和服务违约条款的处理

(1)如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药剂科、药品检验检定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任何时候发现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要求,乙方应立即重新为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药品外,并向甲方支付与不符合要求的药品总金额相等的违约金。如甲方因为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要求而受到有权机关处罚,乙方还应全额赔偿甲方因该等处罚而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药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如医疗纠纷等方面造成相关的损失),该损失可从货款结算款中予以扣除,该等处罚不能作为乙方减轻或免除按照上述约定应向甲方承担责任的理由,甲方保留进一步提起法律追诉之权力。

(2)如乙方配送服务不到位的药品(如甲方急需的抢救药品等)导致的医患纠纷造成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合同期存续期间,过期、破损等报废药品,药监抽检等部门罚款皆由乙方负责,并从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三)为加强药品质量保证、指定配送药品到位、优质配送服务到位,如发现以下违约情况,乙方自觉接受如下措施的处理:(乙方所有违约产生的扣款从当月货款结算中扣除)

1、每缺一个产品或不足量配送一个产品,由配送企业写出书面情况,和医院共同协商做出处理方法。如果配送企业无任何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那么每缺一个产品,不足量配送一个产品,每次扣保证金5000元,从货款中扣除。

2、经医疗单位验收确认,供应配送的药品不符合有效期规定的,或低于药品质量承诺的,每发现一次愿意每次扣缴履约保证金5000元,从货款中扣除,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并书面通知乙方。对中标药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甲方需按省招标平台标示的中标价或约定价格执行,其差价部分乙方自行承担。

3、不按规定进行网上交易操作(如采购订单确认、发货处理等),每发现一次愿意每次扣缴履约保证金5000元;从货款中扣除,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并书面通知乙方。

4、对于报出计划的不可替代的急抢救药品,乙方必须及时配送,如果报出计划两次(含两次)以上乙方不能及时配送的品种,甲方有权从其他公司购进,并取消一个销量前20名的任一品种配送资格。(连续两次未配送的品种,乙方应书面向甲方阐明情况,并提供替代解决方案,得到甲方同意和认可。若没有提交书面申请资料,按上述约定的条款办理)

5、经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废止隆回县人民医院医院的药品配送企业资格。

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解除就相应药品的购销合同,合同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湖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执行。仍然无法确定的,经双方共同协商,可根据以上两个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向甲方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之前签的药品临时购销合同同时废除)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协议。根据县委县政府、县卫健会议纪要,报请县委县政府、卫健局同意签订《隆回县人民医院药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相悖条款,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药品送周期为三年,药品配送合同一年一签。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县卫健局、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持一份。

合同订立时间:2020年12月1日

合同订立地点:隆回县城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鉴证方(公章):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隆回县中医医院药品集中配送合同

甲方:隆回县中医医院

乙方:邵阳海王医药有限公司

鉴证方:隆回县卫生健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确保药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须根据乙方在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http//:hnyyc.gov.cn)上所提供的药品信息,以网上采购的形式采购临床需要使用的药品,甲方通过交易平台向乙方发送电子订单通知,乙方据此供货:双方确认后的电子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乙方对甲方通过交易平台发出的电子订单通知,自甲方发出电子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确认。

第二条乙方须按甲方采购药品订单向甲方供应药品。

第三条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的要求。

第四条乙方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包装、质量及价格须与交易平台上中标(挂网)药品的信息一致,不得更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药检报告书,并将药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为保证药品质量及配送到位,乙方提供叁仟万元的药品质量及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为充分发挥该保证金的效益,乙方不直接将该笔保证金汇入甲方账户,仍然由乙方自由支配使用,乙方自愿按月支付该笔保证金的利息给甲方,利息按年息8%计算,共计240万元,用于作为甲方的医院发展基金。合同签订后,所有的原发往国控湖南的采购计划都必须向乙方采购,如有特殊情况,甲方须与乙方协商后共同解决(不能配送的带量采购品种,麻精药品,易燃易爆等药品按国家规定执行,中药饮片计划除外)。乙方所配送的品种均应在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上有配送资格。

乙方与政府及医院签订有关协议后,乙方安排人员至甲方核定剩余库存。待原配送公司库存品种消耗完后,乙方方可开始对甲方供货。

第五条供货时限与责任

1.乙方应自确认甲方订单通知起,急救药品乙方应在2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配送最长不超过72小时;

2.禁止乙方单位转让集中供应权,也不得由其它药品代理商代为配送,凡发现转让药品配送业务的,取消其药品配送资格,每发现一次扣除质量及履约保证金5000元/次,从结算货款中扣除.

3.药品有效期:药品到达医院时其效期应不少于标示效期的二分之一,最低不少于6个月。

4.药品包装与配送:药品包装完好,拆零药品也要进行包装明示,无损送达医院,特殊药品如冷链药品等应按标准流程送达,所有药品随货同行联一并送达。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如破损等由乙方承担。

5.所有药品因退回或拒收的,乙方应在48小时内进行更换。

第六条供货价格与货款结算

(一)供货价格:所有药品按所投药品品规在交易平台所公布的中标(挂网、联动等)药品价格执行:所有药品按所配送医院已经上传到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的挂网、备案价格执行,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策性调价或采购平台价格更新,按平台更新后的价格执行,包括尚未售出的药品。

(二)货款结算:

甲方在收到配送药品后,在药品用完后3个月内进行货款结算。(属于带量采购品种的货款按国家政策要求进行结算)具体天数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由乙方提供正式合法、有效、真实之票据(发票)进行货款结算,结算方式为电汇。合同终止后,最后两个月的货款应在药品全部用完后6个月内付清.

第七条药品验收及异议

甲方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及时进行更换,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应用。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失效或质量下降的,自行负责。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通过乙方以外途径购买替代本次《隆回县人民医院临床药品需求目录》中的中标药品,承担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扣5000元。但连续报计划两次(含两次)而乙方不能及时供应的及临床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等乙方不能及时供应的品种除外。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或违约付款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确认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后拒绝供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每次扣违约金5000元,从货款中扣除。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并书面通知乙方。

(二)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票据(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面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合同中的药品票据(发票)违约条款处理:乙方有责任、有义务就本合同规定之发生之事项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真实之票据(发票):若因乙方所开票据《发票本身之问题,导致甲方日后发生相应的法律、税收风险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进一步提起法律追诉之权力。

2、关于药品质量和服务违约条款的处理

(1)如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药剂科、药品检验检定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任何时候发现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要求,乙方应立即重新为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药品外,并向甲方支付与不符合要求的药品总金额相等的违约金。如甲方因为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要求而受到有权机关处罚,乙方还应全额赔偿甲方因该等处罚而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药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如医疗纠纷等方面造成相关的损失),该损失可从货款结算款中予以扣除,该等处罚不能作为乙方减轻或免除按照上述约定应向甲方承担责任的理由,甲方保留进一步提起法律追诉之权力。

(2)如乙方配送服务不到位的药品(如甲方急需的抢救药品等)导致的医患纠纷造成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合同期存续期间,过期、破损等报废药品,药监抽检等部门罚款皆由乙方负责,并从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三)为加强药品质量保证、指定配送药品到位、优质配送服务到位,如发现以下违约情况,乙方自觉接受如下措施的处理:(乙方所有违约产生的扣款从当月货款结算中扣除)。

1、每缺一个产品或不足量配送一个产品,由配送企业写出书面情况,和医院共同协商做出处理方法。如果配送企业无任何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那么每缺一个产品,不足量配送一个产品,每次扣保证金5000元,从货款中扣除。

2、经医疗单位验收确认,供应配送的药品不符合有效期规定的,或低于药品质量承诺的,每发现一次愿意每次扣缴履约保证金5000元,从货款中扣除,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并书面通知乙方。对中标药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甲方需按省招标平台标示的中标价或约定价格执行,其差价部分乙方自行承担。

3、不按规定进行网上交易操作(如采购订单确认、发货处理等),每发现一次愿意每次扣缴履约保证金5000元;从货款中扣除,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并书面通知乙方。

4、对于报出计划的不可替代的急抢救药品,乙方必须及时配送,如果报出计划两次(含两次)以上乙方不能及时配送的品种,甲方有权从其他公司购进,并取消一个销量前20名的任一品种配送资格。(连续两次未配送的品种,乙方应书面向甲方阐明情况,并提供替代解决方案,得到甲方同意和认可。若没有提交书面申请资料,按上述约定的条款办理)

5、经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废止隆回县人民医院医院的药品配送企业资格。

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解除就相应药品的购销合同,合同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湖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执行。仍然无法确定的,经双方共同协商,可根据以上两个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向甲方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之前签的药品临时购销合同同时废除)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协议。根据县委县政府、县卫健会议纪要,报请县委县政府、卫健局同意签订《隆回县人民医院药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相悖条款,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从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药品送周期为三年,药品配送合同一年一签。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县卫健局、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持一份。

合同订立时间:2020年12月25日

合同订立地点:隆回县城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鉴证方(公章):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隆回县人民医院药品集中配送合同

甲方:隆回县人民医院

乙方:国药控股湖南邵阳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

鉴证方:隆回县卫生健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确保药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须根据乙方在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http//:hnyyc.gov.cn)上所提供的药品信息,以网上采购的形式采购临床需要使用的药品,甲方通过交易平台向乙方发送电子订单通知,乙方据此供货:双方确认后的电子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乙方对甲方通过交易平台发出的电子订单通知,自甲方发出电子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确认。

第二条乙方须按甲方采购药品订单向甲方供应药品。

第三条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的要求。

第四条乙方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包装、质量及价格须与交易平台上中标(挂网)药品的信息一致,不得更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药检报告书,并将药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乙方与政府及医院签订有关协议后,乙方安排人员至甲方核定剩余库存。待原配送公司库存品种消耗完后,乙方方可开始对甲方供货。

第五条供货时限与责任

1.乙方应自确认甲方订单通知起,急救药品乙方应在2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配送最长不超过72小时;

2.禁止乙方单位转让集中供应权,也不得由其它药品代理商代为配送,凡发现转让药品配送业务的,取消其药品配送资格,每发现一次扣除质量及履约保证金5000元/次,从结算货款中扣除.

3.药品有效期:药品到达医院时其效期应不少于标示效期的二分之一,最低不少于6个月。

4.药品包装与配送:药品包装完好,拆零药品也要进行包装明示,无损送达医院,特殊药品如冷链药品等应按标准流程送达,所有药品随货同行联一并送达。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如破损等由乙方承担。

5.所有药品因退回或拒收的,乙方应在48小时内进行更换。

第六条供货价格与货款结算

(一)供货价格:所有药品按所投药品品规在交易平台所公布的中标(挂网、联动等)药品价格执行:所有药品按所配送医院已经上传到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的挂网、备案价格执行,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策性调价或采购平台价格更新,按平台更新后的价格执行,包括尚未售出的药品。

(二)货款结算:

甲方在收到配送药品后,在药品用完后3个月内进行货款结算。(属于带量采购品种的货款按国家政策要求进行结算)具体天数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由乙方提供正式合法、有效、真实之票据(发票)进行货款结算,结算方式为电汇。合同终止后,最后两个月的货款应在药品全部用完后6个月内付清.

第七条药品验收及异议

甲方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及时进行更换,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应用。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失效或质量下降的,自行负责。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通过乙方以外途径购买替代本次《隆回县人民医院临床药品需求目录》中的中标药品,承担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扣5000元。但连续报计划两次(含两次)而乙方不能及时供应的及临床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等乙方不能及时供应的品种除外。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或违约付款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确认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后拒绝供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每次扣违约金5000元,从货款中扣除。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并书面通知乙方。

(二)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票据(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面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合同中的药品票据(发票)违约条款处理:乙方有责任、有义务就本合同规定之发生之事项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真实之票据(发票):若因乙方所开票据《发票本身之问题,导致甲方日后发生相应的法律、税收风险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进一步提起法律追诉之权力。

2、关于药品质量和服务违约条款的处理

(1)如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药剂科、药品检验检定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任何时候发现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要求,乙方应立即重新为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药品外,并向甲方支付与不符合要求的药品总金额相等的违约金。如甲方因为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要求而受到有权机关处罚,乙方还应全额赔偿甲方因该等处罚而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药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如医疗纠纷等方面造成相关的损失),该损失可从货款结算款中予以扣除,该等处罚不能作为乙方减轻或免除按照上述约定应向甲方承担责任的理由,甲方保留进一步提起法律追诉之权力。

(2)如乙方配送服务不到位的药品(如甲方急需的抢救药品等)导致的医患纠纷造成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合同期存续期间,过期、破损等报废药品,药监抽检等部门罚款皆由乙方负责,并从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三)为加强药品质量保证、指定配送药品到位、优质配送服务到位,如发现以下违约情况,乙方自觉接受如下措施的处理:(乙方所有违约产生的扣款从当月货款结算中扣除)

1、每缺一个产品或不足量配送一个产品,由配送企业写出书面情况,和医院共同协商做出处理方法。如果配送企业无任何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那么每缺一个产品,不足量配送一个产品,每次扣保证金5000元,从货款中扣除。

2、经医疗单位验收确认,供应配送的药品不符合有效期规定的,或低于药品质量承诺的,每发现一次愿意每次扣缴履约保证金5000元,从货款中扣除,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并书面通知乙方。对中标药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甲方需按省招标平台标示的中标价或约定价格执行,其差价部分乙方自行承担。

3、不按规定进行网上交易操作(如采购订单确认、发货处理等),每发现一次愿意每次扣缴履约保证金5000元;从货款中扣除,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并书面通知乙方。

4、对于报出计划的不可替代的急抢救药品,乙方必须及时配送,如果报出计划两次(含两次)以上乙方不能及时配送的品种,甲方有权从其他公司购进,并取消一个销量前20名的任一品种配送资格。(连续两次未配送的品种,乙方应书面向甲方阐明情况,并提供替代解决方案,得到甲方同意和认可。若没有提交书面申请资料,按上述约定的条款办理)

5、经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废止隆回县人民医院医院的药品配送企业资格。

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解除就相应药品的购销合同,合同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湖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执行。仍然无法确定的,经双方共同协商,可根据以上两个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向甲方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之前签的药品临时购销合同同时废除)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协议。根据县委县政府、县卫健会议纪要,报请县委县政府、卫健局同意签订《隆回县人民医院药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相悖条款,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从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药品送周期为三年,药品配送合同一年一签。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县卫健局、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持一份。

合同订立时间:2020年12月25日

合同订立地点:隆回县城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鉴证方(公章):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隆回县中医医院药品集中配送合同

甲方:隆回县中医医院

乙方:国药控股湖南邵阳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

鉴证方:隆回县卫生健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确保药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须根据乙方在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http//:hnyyc.gov.cn)上所提供的药品信息,以网上采购的形式采购临床需要使用的药品,甲方通过交易平台向乙方发送电子订单通知,乙方据此供货:双方确认后的电子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乙方对甲方通过交易平台发出的电子订单通知,自甲方发出电子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确认。

第二条乙方须按甲方采购药品订单向甲方供应药品。

第三条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的要求。

第四条乙方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包装、质量及价格须与交易平台上中标(挂网)药品的信息一致,不得更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药检报告书,并将药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为保证药品质量及配送到位,乙方提供叁仟万元的药品质量及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为充分发挥该保证金的效益,乙方不直接将该笔保证金汇入甲方账户,仍然由乙方自由支配使用,乙方自愿按月支付该笔保证金的利息给甲方,利息按年息8%计算,共计240万元,用于作为甲方的医院发展基金。合同签订后,所有的原发往国控湖南的采购计划都必须向乙方采购,如有特殊情况,甲方须与乙方协商后共同解决(不能配送的带量采购品种,麻精药品,易燃易爆等药品按国家规定执行,中药饮片计划除外)。乙方所配送的品种均应在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上有配送资格。

乙方与政府及医院签订有关协议后,乙方安排人员至甲方核定剩余库存。待原配送公司库存品种消耗完后,乙方方可开始对甲方供货。

第五条供货时限与责任

1.乙方应自确认甲方订单通知起,急救药品乙方应在2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配送最长不超过72小时;

2.禁止乙方单位转让集中供应权,也不得由其它药品代理商代为配送,凡发现转让药品配送业务的,取消其药品配送资格,每发现一次扣除质量及履约保证金5000元/次,从结算货款中扣除.

3.药品有效期:药品到达医院时其效期应不少于标示效期的二分之一,最低不少于6个月。

4.药品包装与配送:药品包装完好,拆零药品也要进行包装明示,无损送达医院,特殊药品如冷链药品等应按标准流程送达,所有药品随货同行联一并送达。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如破损等由乙方承担。

5.所有药品因退回或拒收的,乙方应在48小时内进行更换。

第六条供货价格与货款结算

(一)供货价格:所有药品按所投药品品规在交易平台所公布的中标(挂网、联动等)药品价格执行:所有药品按所配送医院已经上传到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的挂网、备案价格执行,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策性调价或采购平台价格更新,按平台更新后的价格执行,包括尚未售出的药品。

(二)货款结算:

甲方在收到配送药品后,在药品用完后3个月内进行货款结算。(属于带量采购品种的货款按国家政策要求进行结算)具体天数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由乙方提供正式合法、有效、真实之票据(发票)进行货款结算,结算方式为电汇。合同终止后,最后两个月的货款应在药品全部用完后6个月内付清.

第七条药品验收及异议

甲方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及时进行更换,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应用。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失效或质量下降的,自行负责。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通过乙方以外途径购买替代本次《隆回县人民医院临床药品需求目录》中的中标药品,承担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扣5000元。但连续报计划两次(含两次)而乙方不能及时供应的及临床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等乙方不能及时供应的品种除外。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或违约付款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确认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后拒绝供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每次扣违约金5000元,从货款中扣除。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并书面通知乙方。

(二)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票据(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面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合同中的药品票据(发票)违约条款处理:乙方有责任、有义务就本合同规定之发生之事项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真实之票据(发票):若因乙方所开票据《发票本身之问题,导致甲方日后发生相应的法律、税收风险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进一步提起法律追诉之权力。

2、关于药品质量和服务违约条款的处理

(1)如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药剂科、药品检验检定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任何时候发现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要求,乙方应立即重新为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药品外,并向甲方支付与不符合要求的药品总金额相等的违约金。如甲方因为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要求而受到有权机关处罚,乙方还应全额赔偿甲方因该等处罚而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药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如医疗纠纷等方面造成相关的损失),该损失可从货款结算款中予以扣除,该等处罚不能作为乙方减轻或免除按照上述约定应向甲方承担责任的理由,甲方保留进一步提起法律追诉之权力。

(2)如乙方配送服务不到位的药品(如甲方急需的抢救药品等)导致的医患纠纷造成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合同期存续期间,过期、破损等报废药品,药监抽检等部门罚款皆由乙方负责,并从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三)为加强药品质量保证、指定配送药品到位、优质配送服务到位,如发现以下违约情况,乙方自觉接受如下措施的处理:(乙方所有违约产生的扣款从当月货款结算中扣除)。

1、每缺一个产品或不足量配送一个产品,由配送企业写出书面情况,和医院共同协商做出处理方法。如果配送企业无任何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那么每缺一个产品,不足量配送一个产品,每次扣保证金5000元,从货款中扣除。

2、经医疗单位验收确认,供应配送的药品不符合有效期规定的,或低于药品质量承诺的,每发现一次愿意每次扣缴履约保证金5000元,从货款中扣除,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并书面通知乙方。对中标药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甲方需按省招标平台标示的中标价或约定价格执行,其差价部分乙方自行承担。

3、不按规定进行网上交易操作(如采购订单确认、发货处理等),每发现一次愿意每次扣缴履约保证金5000元;从货款中扣除,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并书面通知乙方。

4、对于报出计划的不可替代的急抢救药品,乙方必须及时配送,如果报出计划两次(含两次)以上乙方不能及时配送的品种,甲方有权从其他公司购进,并取消一个销量前20名的任一品种配送资格。(连续两次未配送的品种,乙方应书面向甲方阐明情况,并提供替代解决方案,得到甲方同意和认可。若没有提交书面申请资料,按上述约定的条款办理)

5、经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废止隆回县人民医院医院的药品配送企业资格。

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解除就相应药品的购销合同,合同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湖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执行。仍然无法确定的,经双方共同协商,可根据以上两个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向甲方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之前签的药品临时购销合同同时废除)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协议。根据县委县政府、县卫健会议纪要,报请县委县政府、卫健局同意签订《隆回县人民医院药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相悖条款,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从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药品送周期为三年,药品配送合同一年一签。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县卫健局、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持一份。

合同订立时间:2020年12月25日

合同订立地点:隆回县城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鉴证方(公章):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来源: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

编辑:魏清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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