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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应急管理和智慧文旅平台项目合同公告

来源: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 编辑:丁洵 2021-05-31 11: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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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年05月28日

甲方(采购人):                             

地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标人):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四十九号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陈士刚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书。

第一条 总则

1.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和系统应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技术要求。

1.2乙方所供产品、服务和系统应为全新的、组装完整并经过严格检验和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本合同所订产品、服务和系统,应该满足对此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1.3术语定义

1.3.1本合同:是指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正文、所有附件、所有补充文件,以及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所签署、确认的其他与双方权利义务相关的所有书面材料、技术资料等。

1.3.2技术资料:是指乙方按照约定所提供的以纸质、电子磁盘或其他介质体现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操作手册、维护手册、各种数据以及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搜集、使用、编制、创作的所有其他技术文档等。

1.3.3上线:是指应急管理平台与智慧文旅监管平台在实际运行环境安装和投入运行的过程。

1.3.4试运行:是指应急管理平台与智慧文旅监管平台上线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检验平台运行是否达到验收标准的过程。

1.3.5维护:是指乙方按照合同及附件施工完毕后,在质保期确保项目的正常使用而开展的工作。

1.3.6交付:是指乙方将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和应急管理平台与智慧文旅监管平台提交给需求单位使用。

1.3.7验收:是指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对乙方的工作结果进行验证的过程,以双方签署后的验收报告为成果物。

1.3.8验收合格:是指甲方按照本合同和邵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约定验收合格,涉及甲方自行负责内容不在验收范围内。

第二条 项目概况

2.1项目管理信息

2.1.1采购组织形式:集中采购

2.1.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2.1.3项目名称:邵阳市应急管理和智慧文旅平台项目

2.2项目内容: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项目招标书、投标文件)。

2.3总体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20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完成本项目软硬件的系统集成工作,达到项目整体验收合格的条件,其中应急管理平台建设部分需要在2021年5月10日前完成二楼视频会商系统建设。

2.4质保期:所有硬件设备免费质保3年(要求原厂配件服务),软件系统1年免费升级。

2.4.1在质保期内,乙方在甲方召开重要会议或发生突发应急事件等紧急情形时须按甲方要求在半小时内派人员在现场维护。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4.2在质保期内,乙方提供7x24小时咨询服务。若出现故障,乙方应在2小时内做出明确响应和安排,并安排专业人员在4小时内赶到现场排除故障,8小时内恢复正常使用。对于8个小时内不能解决问题的,乙方应立即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替代设备的应急措施和应急方案,确保甲方业务系统正常运行,并承诺此项工作属于免费维护范围,乙方不得另行收费。如乙方三日内未能修复系统故障,甲方有权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处理,产生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超出合同本身范畴的,乙方不承担费用。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3.1本项目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万柒仟伍佰陆拾陆元整(¥11107566.00)。

3.2总价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招标需求内的所有软硬件安装、调试、实施、培训、验收、资料的一切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等)的全部费用。乙方履行本合同期间,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等向甲方要求增付费用。

3.3第一付款里程:应付款项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即人民币壹佰壹拾壹万零柒佰伍拾陆元陆角整(¥1110756.60);付款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

3.4第二付款里程:应付款项金额为:“合同金额”的30%,即人民币叁佰叁拾叁万贰仟贰佰陆拾玖元捌角整(¥3332269.8);付款时间为:项目主要硬件产品(大屏、安全设备等)到达项目现场并由甲方签收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

3.5第三付款里程:应付款项金额为:“合同金额”的55%,即人民币陆佰壹拾万玖仟壹佰陆拾壹元叁角整(¥6109161.30);付款时间为:项目终验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

3.6第四付款里程:应付款项金额为:“合同金额”的5%,即人民币伍拾伍万伍仟叁佰柒拾捌元叁角整(¥555378.30);付款时间为:终验合格后满一年,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3.7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账户支付款项,但甲方支付款项前乙方应开具相应金额的正规合法发票给甲方,如因乙方延期交付发票给甲方,甲方的付款时间顺延,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

4.1指定甲方项目负责人。

4.2协调各个业务单位,本项目实施之前,甲方应做好乙方进场时的相关准备工作,保障运行线路畅通和工场环境完备,并在乙方施工期间为乙方提供可能的便利条件,并协助乙方进行需求差异分析。

4.3在项目完成后,按乙方提交的书面申请,负责及时组织测试和验收,确认项目成果。

4.4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合同款项。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

5.1选派合格的项目经理、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实施,项目组人员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工作能力。

5.2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各项资源,如客户化环境、项目的测试环境、上线运行设备、生产环境等。

5.3乙方保证按照投标技术方案的约定制定和实施开发计划实施本项目,并满足甲方的功能需求、业务需求及业务变更需求,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开发和推广任务。

5.4乙方负责按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标准进行项目管理,并提供软硬件使用和日常维护的培训服务。

5.5乙方负责向甲方及时交付开发成果并提供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协助甲方掌握开发成果。

5.6在质保期内负责免费提供故障处理技术咨询、系统性调整及需求变化引起的系统修改和升级。

5.7乙方有义务保持项目过程中项目组中成员的相对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以确保本项目如期完成,项目组成员变更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如甲方认为乙方服务或驻点人员不能很好履行合同义务,有权向乙方提出并要求乙方更换服务人员,乙方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更换相关服务人员。

5.8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工作场所工作时应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项目的协调

6.1甲方应委派一名代表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甲方与乙方共同统筹及协调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领导并监督项目组中甲方人员的工作情况。

6.2乙方应委派一名代表作为项目经理,代表乙方与甲方共同统筹及协调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领导并监督项目组中乙方人员的工作情况。

6.3甲乙双方委派的项目经理及其他人员(如第三方监理机构人员等)组成本项目协调委员会,定时审查及监督项目实施过程,处理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变更事宜。

第七条 项目的变更

7.1甲乙双方同意,项目“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需求的变更、生产环境的变更、上线时间的变更等,将有可能造成各方工作量的增加、项目工期的延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需要进行有关事项的变更,提出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提交书面的“变更建议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变更。每次变更均应按照规定的变更流程进行,由双方指定人员签署变更文件。如果甲方提出变更需求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变更,变更增加的工作量按7.2条执行。

7.2如果甲方提出的变更需求导致乙方工作量增加,乙方有权就因变更产生的增加的工作量收取额外费用,由双方在书面确认需求变更、整体工程经终验合格后向甲方收取费用;如甲方提出的变更未导致工作量的增加,则乙方不得收取额外费用,工期亦不做调整;如果甲方提出的变更需求导致乙方工作量或软硬件投入减少,则甲方有权将因变更减少的工作量或软硬件投入费用直接从合同金额中扣除。如果变更是由乙方提出的,就因变更产生的增加的工作量,乙方不得收取额外费用,并且如因变更造成上线迟延,乙方应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八条 到货签收和项目验收

8.1乙方提供的货物在甲方未签收之前,货物灭失、损坏等一切风险全部乙方承担。乙方提供的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于5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采购文件及本合同所附设备清单完成到货签收并签署到货签收单;乙方提供的货物清单与实际采购清单不符的,甲方应提出书面异议,并由乙方在10日内整改或予以书面解释,整改结束后乙方依照上述程序继续提请甲方到货签收。若在上述期间内甲方不予到货签收或到货签收后不签署到货签收单又不提交书面异议的,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视为甲方到货签收完成。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在质保期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予以更换,因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8.2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做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到货签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给甲方。

8.3乙方负责按本项目中所提供产品的调试工作,并负责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

8.4安装调试结束后,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初验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的初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验收。在前述期限内,经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初验合格书。经验收存在问题的,甲方应提出书面异议,并由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或予以书面解释,整改结束后乙方依照上述程序继续提请甲方初验,再次验收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若在前述期间内甲方不予验收或验收后不签署初验合格书又不提交书面异议的,自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视为甲方初验合格。初验合格进入试运行期,试运行期间乙方应及时处理项目各系统平台出现的问题。

8.5试运行满三个月且项目各系统平台运行正常后,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终验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的书面终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验收 。在前述期限内,经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终验合格书。经验收存在问题的,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由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或予以书面解释,整改结束后乙方依照上述程序继续提请甲方终验,再次验收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再次验收不合格的,双方按本合同第15.6条执行,但不受该条30天的限制。若在前述期间内甲方不予验收或验收后不签署验收合格书又不提交书面异议的,自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视为甲方终验合格。终验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

8.6乙方在终验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要将主要设备原厂出厂证明书、随机配件、随机工具、合格证、保修卡、说明书、配置备份文件、操作文档等提供给甲方。

第九条 不可抗力条款

9.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疫情、战争以及其他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立即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实书面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有关相关政府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9.3本合同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本合同执行时间可根据中止的时间相应顺延,双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双方应就合同的履行及后续问题进行协商。如果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中止履行超过60个工作日,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9.4因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方延迟履行的责任。

第十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义务

10.1对于乙方提供的属于第三方的软件,乙方应将其取得的合法使用该软件的证明文件提供给甲方。如第三方指责/指控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侵犯该方的专利权或著作权,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乙方提供的设备或软件而被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相关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甲方由此引起的损失。如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相关软件系统进行的定制开发和升级,由此形成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10.2各方同意,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客户名单、业务流程、商业数据、技术数据、需求报告、设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系统、开发方法、项目管理方法等,以及本合同的金额(以上信息合称“保密信息”),乃是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在任何时候一方将不得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各方的关联机构。如果各方的雇员、关联机构确实因履行本合同的必要,需要了解保密信息,各方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保密信息的接触者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10.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和信息,在乙方服务结束后,乙方均应及时归还甲方,电子文档的应从自己的电脑等存储设备上予以永久删除。

10.4本条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然有效。但甲方同意,乙方在进行市场营销活动时可向其客户披露乙方曾经为甲方实施过本合同项目的事实。

第十一条 培训

11.1乙方承诺按投标文件中规定选派有相应专业的实际工作和教学经验的辅导人员来完成对系统安装、调试、使用等在内的全部免费培训。

11.2培训的时间、内容、人员、班次等项内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甲方可以进行调整,调整应事先提前2日通报乙方,方便乙方安排。

11.3如无特别约定,则具体培训计划及内容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相应条款为准(如乙方投标文件条款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则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其他特别约定

12.1项目实施费用约定:本项目预算包含实施过程中未变更内容的所有费用,费用金额为乙方中标价。若因甲方对项目内容有所变更,以实际发生工作量结算。

12.2人员意外约定:项目实施、维护期间,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员或者其它任何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及受害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索赔、律师费、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为了防止上述情形造成工期延误,乙方未按法定要求赔付时,甲方有权代为乙方先行赔付,赔付款项甲方有权直接从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先行赔付金额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乙方员工在本项目实施期间所发生的工伤、死亡等任何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及承担,并依法向其员工作出赔偿。如因上述情形而导致任何可能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暂扣未付合同款项的相应部分直至本条款项下的损害赔偿、工伤赔偿得到完全解决为止而不构成逾期付款。

12.3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乙方发生收购、兼并、重组、分立而发生变化,若发生以上情形,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至收购、兼并、重组、分立后的单位。

第十三条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均可向邵阳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14.1合同一经生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不得擅自变更。

14.2除非依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应于双方已履行其全部合同项下责任和义务时终止。

14.3本合同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4.3.1因一方严重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未能在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该违约事项后15天内改正的(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软件技术性错误、付款延误等),对方有权在书面通知违约方后终止本合同。

14.3.2不可抗力持续60天以上,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4.3.3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项目的执行。

14.4非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无权转让本合同及该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

14.5未经甲方认可,乙方不允许将本项目进行分包、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 条违约责任

15.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5.2甲乙双方在完成双方签署的书面确认事项后,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要求,导致项目进度延迟的,不视为对方违约;

15.3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侵犯知识产权原因致使另一方遭受第三方追诉的,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5.4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5%,由此导致项目进度延迟的,双方应重新协商项目进度安排并予以书面确认。

15.5因甲方的原因或与甲方具有协作关系的第三方的原因导致项目进度延迟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而给乙方增加工作量的,甲方应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确认结果给予补偿。

15.6乙方应在本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和交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项目。若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逾期完工(含因不符合商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整改导致的逾期)在30日内的,乙方每日支付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完工超过30日,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自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一切已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合同解除方案,如协商不一致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且乙方应额外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15%的违约金(不含逾期30日内应支付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索赔诉讼费用、律师费、调查费用及赔偿金等全部损失)。

15.7合同生效后,非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如合同标的物未到货的情况下,甲方应赔偿乙方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如标的物已到货或安装,甲方应赔偿乙方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且需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予以支付已到货或已安装的设备货款,未到货的设备不再进行发货和安装,甲方也无需支付未到货设备的货款。

15.8合同生效后,乙方擅自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且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6.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16.2本合同书

16.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16.4投标文件

16.5招标文件

16.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的顺序在前为准。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17.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7.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文件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合同中的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合同的补充文件和附件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一式柒份,其中正本肆份,副本叁份,采购人执正本贰份,副本壹份,供应商执正本贰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代理公司各执副本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有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加盖骑缝盖)后才能生效。

附件:设备清单及报价(投标分项价格表)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甲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邵阳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意见:

来源: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

编辑:丁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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