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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执法办案场所改造项目合同公告

来源: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 编辑:丁洵 2021-10-18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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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年10月15日

合同编号:邵财采计[2021]000210

发包人(甲方全称):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承包人(乙方全称):湖南富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执法办案场所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执法办案场所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大道。

3.工程内容:一、入区登记、人身安全检查、信息采集、物品暂存、声纹采集室;二、监控室;三、等候室四、讯(询)问室;四、办案区走廊和门口监控;五、卫生间;六、集中办案办公室/案件讨论室;七、中心机房;八、综合布线;九、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十、新风及空调;十一、执法办案区装修;。

4.工程承包范围: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执法办案场所改造项目设备购买、安装及售后服务等。

二、合同工期

1、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9月22日。

2、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11月21日。

3、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自乙方收到甲方进场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遇到甲方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如火灾、地震、雨天等)影响工期,双方另行商定解决。

4、当乙方将所有工程完成安装即为竣工。

5、在施工中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中途停建、缓建,乙方工期顺延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货物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有关验收合格标准,安装质量按国家、行业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清单与支付方式1、签约合同价为:

(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伍万壹仟壹佰玖拾元整;

(小写):¥1951190.00元;

2、产品清单及工程量:详见附件一。

3、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主要设备、材料到达施工现场经甲方签收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45%,主要设备、材料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25%,项目施工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25%,剩下余款5%作为质保金,经验收合格之日起,设备正常运行壹年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

五、项目经理

乙方项目经理:刘辉军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本合同协议书;

(3)通用合同条款;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乙方响应文件;

(6)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双方工作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5、发包人负责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施工手续,提供施工材料存放场地。

6、发包人提出总体施工进度计划,以便乙方安排施工。

7、发包人负责协调解决乙方在施工中的用水、用电事宜,承包人不承担相关费用。

8、发包人负责将 220V 交流电接到乙方安装的设备箱内。

9、乙方进场的材料发包人有义务协助其保管好。

10、发包人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线路及设备安装相关事宜,避免因施工与当地居民及相关部门发生矛盾及阻工现象发生。

11、若工程量增加或更改设计,发包人应及时办理签证,产生的经费由甲方负责增拨给乙方。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1年9月30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其他

1、本合同与其它文件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友好协商解决,并可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内货物最终单价不接受审计,实际工程量以丈量或现场验收清点的数量为准。

3、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

发包人:(公章)

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承包人:(公章)

湖南富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91430111MA4TCQMU2G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19号聚合工业园(国际创新城)第11-1栋4楼401房

邮政编码:410116

法定代表人:刘辉军

委托代理人: 

电话:0731-85664568

传真:0731-85664568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龙支行

账号:810000281804000001


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系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承包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1.3“货物”系指承包人按合同要求,须向发包人提供的一切系统设备、软件、机械、仪器、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1.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承包人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软件开发、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5“发包人”系购买货物的单位。

1.6“承包人”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经济实体。

1.7“工地”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

1.8“验收”系指发包人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所供货物应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不被合同其它部分规定所取代的范围。

3.来源地

3.1来源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部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2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承包人的国籍。

4.技术规格和标准

4.1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其原产地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5.专利权

5.1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在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承包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6.包装运输

6.1承包人提供的货物均应为货物出厂时原包装。

6.2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包装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任。

6.3每件包装中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进口证明(如有)、生产证明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

6.4承包人所提供货物内必须附有详细的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零部件和消耗品,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6.5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伤、损坏均由承包人负责。

7.运输标记

7.1承包人应在第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样标明以下各项:收货人、合同号、唛头、收货人代号、目的地、货物的名称和箱号、毛重/净重(公斤)、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以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 箱上注明“ 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标志,以便装卸和搬运。

8.交货、设备安装、缺陷修补与验收

8.1承包人须将货物运至用户工地并负责安装调试,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8.2承包人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8.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安装、维修所需的特殊专用工具及其清单,其费用应包括在投标价格之内。

8.4设备和材料运抵发包人指定地点后,发包人与承包人须共同就到货设备的型号、数量、外观进行检查。双方确认无误后,开始安装。

8.5设备和材料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必须达到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8.6隐蔽工程必须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8.7预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按标书技术要求提供的性能指标、国家及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9.售后服务

9.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具体的培训计划(时间、地点、人数),对发包人使用、维护人员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培训。

9.2在设备质保期内,承包人应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免费维修或更换,在设备的使用寿命期内,承包人应保证及时供应用户所需的设备零件、易损件。

9.3承包人应保证24小时急修服务,在接到用户故障报修通知后,半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在24小时内排除故障。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上门维修和技术支持的服务,保证长期优质服务。

10.技术资料

10.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以下全套中文技术资料一式五份,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10.1.1设备竣工图;

10.1.2电器原理图、接线图;

10.1.3安装图纸及安装技术说明;

10.1.4操作使用说明书及维修、调试手册;

10.1.5附件、备件、专用维修工具和仪表、仪器明细表;

10.1.6其他用户使用的必备资料等。

10.2检验合格证(包括授权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10.3如上述条款所述资料不完整或丢失,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并负责解决安装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11.价格及付款方式

11.1投标价格包括货到用户现场完税价、用户现场的安装和调试费用、政府部门收取的验收费用及质保期内规定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费等。

11.2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为其所供货物和服务而要求发包人支付的金额应与其投标报价一致。

合同一次签订,付款方式双方根据合同商定。(总价包干,含安装、运输、维保、税金等相关一切费用)以上费用由承包人开具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若承包人开具的发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2.质量保证

12.1承包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先进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承包人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承包人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除本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的10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

12.2承包人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投标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或优于投标文件技术规格。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其原厂家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12.3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承包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2.4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中另有规定的外,承包人应准备与本合同货物相符的技术资料随每批货物一起发运发包人。例如:样本、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如本条款所述资料不完整或丢失,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

13.检验

13.1承包人应让制造商在发货之前,对货物的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银行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

13.2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发包人应根据本质量保证条款立即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4.索赔

14.1承包人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发包人已于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和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提出索赔,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同意的下述第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发包人,承包人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

保险费、校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发包人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相应结算金额。

(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发包人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承包人应相应延长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4)如果发包人提出索赔通知后 30 天内承包人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

被承包人接受。若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提出索赔通知的30天内或发包人同意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发包人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发包人将从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15.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15.1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本合同第16款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在承包人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发包人将同意延长交货期。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从付款中扣除。但是,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7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1%,不满7天按7天计算,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20%。如承包人支付了核定损失额,违约金应相应扣减。

16.不可抗力

16.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6.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航空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4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税费

17.1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承包人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承包人支付。

18.诉讼

18.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2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19.违约终止合同

19.1 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它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承包人收到发

包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的30天内(或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或发包人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2)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19.2一旦发包人根据第19.1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发包人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和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但是,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0.破产终止合同

20.1当承包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发包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发包人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

21.变更指示

21.1发包人在任何时候可以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a)合同项下需为发包人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

(b)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

(c)交货地点;

(d)承包人须提供的服务。

21.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承包人履行合同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加,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的变更指示后30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要求。

22.合同修改

22.1欲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3.转让与分包

23.1本合同项目承包人不得转让、分包。

24.适用法律

24.1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25.计量单位

25.1 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26.通知

26.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传、电报、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7.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27.1除了承包人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发包人为上述内容向承包人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承包人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不可少的范围内。

27.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使用第27.1 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27.3除合同本身以外,27.1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发包人的财产,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发包人。

28.合同生效及其他

28.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开始生效。

28.2承包人须按技术规格中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供与合同项下货物有关的现场拆卸、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培训及其它相关服务。


合同专用条款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全称):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承包人(乙方全称):湖南富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业务技术用房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工程采购由承包人承担施工任务,根据合同要求及承包人投标承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执法办案场所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大道;

(3)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60天内送货完毕,全部安装到位,并交付使用;

(4)交货方式:送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执法办案场所改造项目设备购买、安装及售后服务等。

第三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3.1)合同总价:

(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伍万壹仟壹佰玖拾元人民币整(¥1951190.00元);

(3.2)该价格为固定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发包人不承担因各种因素所导致的货物成本上升、人工费上涨而产生的价格上涨风险。但由于发包人设计变更导致现场签证除外。

(3.3)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主要设备、材料到达施工现场经甲方签收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45%,主要设备、材料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25%,项目施工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25%,剩下余款5%作为质保金,经验收合格之日起,设备正常运行壹年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 。

第四条:专利

承包人必须保障发包人在使用其提供的产品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外观设计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

承包人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如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收到政府职能部门或第三方合法追诉或指控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处理此事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用。

第五条:产品的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

(5.1)承包人应在交货前日,以书面形式发送《发货确认函》给发包人,通知准确的发货日期、到货时间、货物型号规格、数量以及场地的要求,发包人须在收到确认函后日内予以答复,经发包人确认同意后承包人可发货。

(5.2)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产品包装要求包括规格型号、产品种类、数量等,货物在安装完成验收通过前的丢失、损坏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5.3)到货后,发包人组织工程监理公司会同承包人到现场进行清点,清点货物数量、品牌、配件等与本合同的约定是否相符。货物如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回更换或补齐货物,承包人实际交货时间以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此签单仅作为承包人交货的凭证,承包安装单位接收凭证,不作为承包人货物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若承包人的产品经送检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安装后因产品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承包人仍应当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4)货物保管:交货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对运抵的所有货物进行拆箱验收后,发包人提供设备存放地点,但不向承包人提供任何与货物设备存放、保管有关的设施、设备、工具和材料。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保管直至货物安装验收完毕。货物保管期间,货物的丢失、受损等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5.5)在交货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执行标准等相关单证和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清点货物。

第六条:产品质量要求

承包人必须保证所供货物是原厂生产的、全新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经产品质量部门认定合格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货物设备中采用的主要的、核心的、关键的元件及技术标准与技术能数内容一致。

第七条:货物的安装

(7.1)安装:货物经开箱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指定的有资质的、合格安装人员依据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安装,承包人应派出技术人员负责监督安装、调试。

(7.2)安装验收:具体详见“第八条:竣工验收”。

(7.3)有关开工申报:有关的检验、验收手续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八条:竣工验收

(8.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8.2)竣工验收程序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在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产品质量验收均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验收为准。就本合同项下的材料/标的物在保修期内(即便通过工程竣工验收),若甲方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部门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仍不能免除乙方就此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承担对建设单位或其他任意第三方的质量违约损失或返工整改以及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损失)。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如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8.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8.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合同当事人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产品保修约定

(9.1)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贰年。质保期内承包人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全部维修和更换等费用。若属承包人产品质量原因此承诺不能兑现,承包人当负全部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9.2)承包人应给发包人留下质保负责人的书面通信地址或电话,以便通知承包人确认保修。

(9.3)承包人应保证保修的及时性,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人(物业公司) 的通知后,应及时作出响应,具体时间如下:

故障响应时间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受理服务。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3)接到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并提出解决方案。一般故障在24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在48小时内排除。

(9.3.1)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人(物业公司)的通知后应立即做出答复,承包人保证其传真和电话处于24小时正常开通状态,发包人将先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若不及时维修,经发包人或委托人(物业公司)书面通知后,承包人仍未能改正,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的相应金额质保金并有权另行选择维修单位,解除承包人整个项目维修权利,此后发生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如遇电话无法解决的问题,承包人须派员在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之日起24小时内完成由于质量问题所涉及的保修。

(9.3.2)当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委托他方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9.3.3)当承包人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支付质保事项或不能满足处理质保问题时, 承包人应当补足。

(9.3.4)承包人保修工作人员应遵守发包人或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若在户内则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举止礼貌,工完场清。

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责任条款

(10.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10.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10.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10.4)治安保卫

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0.5)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

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10.6)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7)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8)安全生产责任

(10.8.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不得要求承包方施工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0.8.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设置专人负责,专职管理承包人所有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操作不当或设备不完善等一切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参照国家现行规定负责处理,并负责伤、残、亡个人及家属的全部经济补偿和善后处理,造成发包人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2)承包人逾期交货的,须每天向发包人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0.1%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逾期交货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未供货部分货款总额的0.1%作为

违约金。

(11.3)承包人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发货逾期完工或者提前到货的,发包人有权拒验货物,承包人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11.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的,须每天向承包人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0.1%的违约金。

(11.5)因为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问题致使未通过交货验收的,视为没有交货,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照本合同关于逾期交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11.6)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没有通过验收的,承包人应立即无偿换货并在日内向发包人交送本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品,并向发包人支付未通过验收部分产品价款的0.1%作为违约金,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逾期日未交送合格产品的,或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第二次没有通过验收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退还所有已收款项,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1.7)承包人承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不成时,采取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本合同所留地址为双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址或居住地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则前述地址视为法院邮寄法律文书及双方邮寄催收函、律师函等文件的法定送达地址。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2)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承包人:(公章)

湖南富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91430111MA4TCQMU2G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19号聚合工业园(国际创新城)第11-1栋4楼401房

邮政编码:410116

法定代表人:刘辉军

委托代理人:  

电话:0731-85664568

传真:0731-85664568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龙支行

账号:810000281804000001

签订日期:2021年9月30日

来源: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

编辑:丁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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