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年12月20日
采购合同编号:湘财采计[2021]003345号-1
采购人(全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甲方)
供应商(全称):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信息
1、采购合同名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囚车)集中采购项目(包1)合同
2、采购项目名称:全省法院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囚车)集中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1]003345号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项目内容:采购大通牌V90囚车押解型囚车56辆
(工程项目)承包范围:采购大通牌V90囚车押解型囚车56辆项目经理:陈宏礼。
二、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16900800
大写:壹仟陆佰玖拾万零捌佰元整
(2)具体标的如下: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三、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合同履行日期:2021年12月20日,履行期限:55天。
地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方式:按合同约定
四、付款
1、(一)付款人:本次采购车辆使用单位(见附件1)(二)支付方式:国库集中支付(三)乙方账号:1001215509300822656(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天目东路支行),户名: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四)付款条件为:1、付款条件: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对车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车辆交付前甲方各用车单位根据签署的《车辆采购(分)合同》的约定,通过银行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100%(共56个单位,总计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陆佰玖拾万零捌佰元整,小写16,900,800.00元)。2、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乙方通过公司开户银行向甲方出具质量保函,金额为合同总金额10%(¥1,690,080.00元)。质量保函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6个月(2021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0日),质量保函期限满后,由乙方提起申请,甲方依据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将质量保函予以退还。
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五、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议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2021-12-09生效。
八、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6份,采购人执4份,供应商执2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21年12月09日
九、合同主体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田立文
委托代理人:吴山
电话:0731-82206315
传真:
地址: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赵茂青
委托代理人:华瑾
电话:021-60569000
传真:
地址:上海市市辖区杨浦区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天目支行
帐号:1001215509300822656
来源: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
编辑:丁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