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年01月24日
[安化县“乡村雪亮”工程]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安化县“乡村雪亮”工程]
委托方(甲方): [安化县人民政府]
受托方(乙方):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
签订时间: [ 2021年11月]
签订地点: [安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六、如有必要,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安化县“乡村雪亮”工程]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安化县人民政府]
地址:[益阳市安化县迎春路160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贤]
项目联系人:[张强]
联系方式:[15173776988]
通讯地址:[益阳市安化县雪峰湖大道832号]
电话:[07377299027]
传 真:[ ]
电子邮箱:[1254704498@qq.com]
受托方(乙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58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方智]
项目联系人:[于世闻]
联系方式:[18907377555]
通讯地址:[ 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581号 ]
电话:[07374200043]
传 真:[ ]
电子邮箱:[18907377555@189.cn]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安化县“乡村雪亮”工程]项目(“项目”)进行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技术服务内容
1.1技术服务的目标:[完成安化县“乡村雪亮”工程项目三年的服务内容]。
1.2技术服务的内容:[在安化县按照甲方要求完成1500个摄像头,850个点位的视频监控服务,弥补现有乡镇、农村视频监控系统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加强治安防控、打击犯罪、服务城市管理、创新社会治理。包括升级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以及配套的云存储、升级扩容视频图像信息解析系统、三年的运营商链路服务、设备箱等配套设施及相关设施服务]。
1.3技术服务的方式:[现场实施服务]。
第二条技术服务时间和地点
2.1技术服务地点:[安化县]。
2.2技术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三年]。
第三条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3.1提供技术资料:[所有点位资料以及相关服务参数要求等]。
3.2提供工作条件:[派出所、供电所、社区村组等相关部门的配合]。
3.3其他配合协作事项:[省市县原有天网、雪亮平台的对接配合]。
3.4甲方提供上述技术资料、工作条件和配合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合同签订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
第四条合同费用
4.1本合同费用总额(含税价):大写人民币[ 壹仟肆佰玖拾柒万捌仟玖佰玖拾玖元捌角玖分],¥[14978999.89];其中链路850条,线路使用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叁万元,¥1,530,000元,税率为9%;线路维护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叁万元,¥1,530,000元,税率为6%;平台和前端设备由乙方根据甲方的设计建设要求提供,平台和前端设备的安装调测和维护等技术服务费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壹万捌仟玖佰玖拾玖元捌角玖分,¥11,918,999.89元,税率为6%。
4.2 合同总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方式(2):
(1)一次性支付
验收合格后[ \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
(2)分期支付
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
1.合同签订日起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总金额的15%,即大写人民币贰佰贰拾肆万陆仟捌佰肆拾玖圆玖角捌分,¥2246849.98元;
2.整体项目完成,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试运行一个月,试运行期间无重大质量问题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8%,即大写人民币贰佰陆拾玖万陆仟贰佰壹拾玖圆玖角捌分,¥2696219.98元;
3.合同签订之日起第二年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3%,即大写人民币肆佰玖拾肆万叁仟零陆拾玖圆玖角陆分,¥4943069.96元;
4.质保期三年满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合同余款,即大写人民币伍佰零玖万贰仟捌佰伍拾玖圆玖角陆分,¥5092859.97元。
4.3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行]
银行地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
户名:[安化县财政局]
账号:[43001554067052501668](安化县公安局财政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雪峰湖大道832号]
电话:[07377299027]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桃花仑支行]
银行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579号]
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
账号:[1912 0210 0902 2154 5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63258640K]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581号]
电话:[07374200043]
第五条 保密
5.1本合同一方(“披露方”)对其向本合同另一方(“接受方”)按照本合同(或就本合同)提供/披露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统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及/或其他权利。
5.2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接受方不得将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对外披露。接受方仅可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5.3接受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接受方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接受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负责赔偿。
5.4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并非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
(3)由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或
(4)法律要求接受方披露的,但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书面通知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5.5本保密条款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
5.6本条约定不适用于各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保密资料的情形。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七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服务工作转由第三人承担。
第八条验收
8.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现场实施并交付]。
8.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按照甲方的验收标准和要求]。
8.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现场组织验收]。
8.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项目完成后现场验收]。
第九条侵权处理
9.1如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指控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和/或其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侵犯该方的专利或著作权,乙方将自费就上述指控自行和/或与甲方共同辩护,并支付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最终裁定的或经乙方同意的和解中包括的一切费用、损害赔偿金和合理的律师费用,前提条件是甲方:
(1)就指控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2)容许乙方在辩护及任何有关的和解谈判中具有控制权,并配合乙方工作。
在甲方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就侵权指控将对甲方承担本条约定的上述义务。
9.2对因下列任何一项所引起的指控,无论本合同是否有其他约定,乙方均不承担责任:
(1)甲方提供的被并入服务成果之中的任何东西,或乙方遵照甲方或代表甲方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任何设计、规格或关于实施方法的指示而提供的任何东西。
(2)甲方修改服务成果。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双方确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2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每逾期[\]日,甲方应当按照合同总费用[\]%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逾期付费累计达[\]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追讨欠费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
10.3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提供技术服务的,每逾期[\]日,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总费用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累计达到合同总费用的[ \ ]%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0.4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任何相反的约定,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责任不超过乙方最近[\]个月已经收取费用总额的[\]%。
10.5甲方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进行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若乙方发现甲方有危害网络安全的事项等活动,乙方有权停止技术支持,并解除本合同不负违约责任,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不予退还。
10.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导致第三方向乙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甲方应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全额赔偿:
10.6.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0.6.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6.3被乙方(含乙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
10.6.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
10.6.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
10.6.6乙方获取及存储的视频资料,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外泄,因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廖广军15173776988]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李宪威13342570211]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2.1发生不可抗力。
12.2[ ]。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甲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四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4.1“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4.2 [ \ ]。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和其他
15.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5.4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5.5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5.6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关系。
15.7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
15.8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
15.8.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
(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
(5)[ \ ]。
15.8.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
(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15.8.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
甲方:[安化县人民政府]
地址:[湖南省安化县迎春路1609号]
联系人:[张强]
电话:[15173776988]
传真:[07377299027]
邮编:[413500]
电子邮件:[1254704498@qq.com]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581号]
联系人:[于世闻]
电话:[18907377555]
传真:[ ]
邮编:[413000]
电子邮件:[18907377555@189.cn]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5.9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安化县“乡村雪亮”工程项目设备及服务清单》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无]
甲方:[安化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来源: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
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