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年05月24日
冷水江市创建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市项目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二〇二二年五月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LSJCXKYYTHCJB202201
采购人(全称):冷水江市创建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市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甲方)
供应商(全称):冷水江市锑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冷水江市创建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市项目经营主体公司采购。
(2)采购计划编号:冷财采计—20220010
(3)项目内容:中标人在冷水江市组建项目公司(独立法人),负责冷水江市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市创建工作所涉的城乡客运运营,负责收购原有农村客运班线运营车辆,并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内负责冷水江市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所涉及的城乡客运(公交)线路的站场基础设施及营运车辆的投资、采购、建设、经营、管理、维护、移交等工作及交邮(物流)融合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移交等工作,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8年。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1200万元
大写:壹仟贰佰万元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2022年5月24日,完成日期:2022年8月23日;总日历天数:90天。
地点:冷水江市市域范围
方式:按创建要求为群众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城乡客运服务
4.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娄底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招标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贰份,监督管理部门执壹份,代理机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738-5212737
传真:0738-521273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
帐号:43001502069052505548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二)采购合同
冷水江市创建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市项目合同书
政府采购编号:冷财采计-20220010
采购人(甲方):冷水江市创建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供应商(乙方):冷水江市锑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冷水江市创建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市项目经营主体公司公开招标的采购结果,经双方平等协商,双方签订本合同书。
一、项目名称:冷水江市创建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市项目经营主体公司采购(第二次)
二、服务内容
中标人在冷水江市组建项目公司(独立法人),负责冷水江市创建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市工作所涉的城乡客运运营(城市公共交通除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以现状为准)。负责收购原有农村客运班线营运车辆,并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内负责冷水江市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所涉及的城乡客运(公交)线路的站场基础设施(含充电桩、候车站牌等附属或配套设施)及营运车辆的投资、采购、建设、经营、管理、维护、移交等工作及交邮(物流)融合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移交等工作。具体如下:
(一)旧车回购:1、完全接受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旧车回购方案,回购旧车110 台(其中农村客运车辆78台,公交车32台,其中冷沙禾线28台,4条农村公交线路4台)。旧车回购按照“三补一奖一优先”的原则进行,对现有在运营的车辆残值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以评估机构的结果为依据进行补偿,最低不少于2万元;剩余经营期(原则根据审批的经营期限,按5000元/年补偿,如车辆使用年限小于剩余经营期限,则按车辆使用年限计算)和其他费用(营运期间的燃油补贴、保险和GPS服务费等)退费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按规定期限退出客运市场的车主给予配合安置奖,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司机优先聘用;对配合退出客运市场的原客运企业给予适当奖励;2、旧车回购工作由冷水江市创建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经营主体公司作为回购主体按工作要求开展收购工作,旧车回购由经营主体公司负责,回购的车辆由经营主体公司处置,所得收入归经营主体公司。
(二)线路车辆投放规划(见实施方案):
1、运营线路(车辆)的具体规划双方后期可以另行协商确定,目前按照实施方案规划的“5+11+13”的5条城乡主线+11条城乡辅线+13条镇村支线的客运网络体系,计划投入95台车辆运营,以实现全市建制村(居委会)客运班车全覆盖。
2、经营主体公司必须投资建立完备的智能监管平台,包括基础数据资源中心、运营监管平台、公众服务子平台,搭建城乡客运一体化智能交通系统,建立统一指挥调度中心,实时监管客运车辆运营动态;投放的车辆必须具备智能化、网联化功能,能够实现实时监控。
(三)新能源车购置:除国家补助外,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对该项目所涉新购的新能源车不再补贴。运营的新能源车在完成核定公里后国家每年的补贴,全部补贴给主体公司。
(四)站场建设(见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可以征用或租用现有站场,至少建设和完善好1个客运枢纽站,7个乡镇运输服务站,24个城乡客运首末站,考虑到用地要求,按标准建设14个首末站,其余10个,在具备线路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达到满足车辆停放及掉头需求即可,招呼站原则不新建。
1、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由经营主体公司负责,政策性补助资金全部拨付给经营主体公司,市创建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原有站场的利用由经营主体公司与场站业主签订相关协议取得使用权。经营主体公司在进行场站建设和车辆购置时,要统筹兼顾双向物流、电商物流、快消品物流、冷链物流、快递集散分拨等物流配送服务功能,自觉承担上接市、下联全部建制村的农村物流中转服务,打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
2、建设新增用地问题: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以集体土地的方式报批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偿提供给经营主体公司使用。
3、优惠政策:站场建设新增用地按集体土地成本价划拨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无偿提供给经营主体公司使用,给予其8年的经营使用权。
(五)充电桩建设:涉及的充电桩由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具体使用由经营主体公司与国家电网公司协商确定。
(六)票价:实行阶梯式票价,降价幅度在发改部门(物价)最新核定的基础上至少30%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优惠群体免费。
(七)运营亏损:第一年城乡客运一体化预拨运营亏损补贴300万元(城市公交补贴除外);运营一年后,运营收入及当年到位补贴资金不足该项目投入资金还本还息时,经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后,按年度据实补贴。即经营主体公司实行“零利润经营模式”。
(八)资金来源:创建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市上级补助资金1200万元主要用于站场建设和按规定退出客运市场的车辆奖励,其余资金由经营主体公司筹集。
(九)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市创建:经营主体公司要积极配合冷水江市创建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组织实施好创建各项工作,确保创建项目达到省级验收标准。
(十)运营及移交:冷水江市人民政府授予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为8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后开始计算),经营主体公司在8年经营期满后无偿移交本项目的经营权给政府。在同等条件下,经营主体公司享有后期经营的优先权。
(十一)过渡阶段的运营:经营主体公司在正式运营前,原有农村客运线路车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确保正式运营前过渡阶段的运力保障和正常运营。经营主体公司到期移交后,须配合政府做好经营期满后过渡阶段的运力保障,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方便。每个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
三、项目地点:冷水江市市域范围。
四、服务期限(经营期限):8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月后开始计算。
五、项目验收
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全省农村客运改革(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第二批创建县市区的通知》(湘交运输〔2020〕81号)和《关于规范全省农村客运改革(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湘交运输规〔2020〕14号)等文件规定进行验收。
六、回报机制
本项目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项目收回投资及获取合理回报的资金来源为:
(一)使用者付费
1、乘车票款收入。乘车票款收入由乘车人支付。坚持“价格惠民”的原则,项目公司须确保创建后农村客运班线同一线路票价较创建前下降30%以上,相对创建前,票价显著降低。线路票价核定由发改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公布。
2、广告收入及依法开展的其他非票务收入。车身广告须预留政府公益广告位置。
(二)政府财政补贴
1、运营车辆的燃油补助和新能源车补助按照现行政策执行,现行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优免乘车和票价补贴。经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后,按年度据实补贴。
七、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内有权依法进行冷水江市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所属市内农村客运(公交)线路的独家经营(具体经营许可由乙方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
(2)在合同期内,依法享有项目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3)依照合同约定,获取财政补助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按照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评估收购方案、乙方投标承诺和甲方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各项收购资金以及对农村道路客运班线运营车辆登记所有人、实际经营者按评估收购方案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并移交车辆的奖励资金。据实返还车辆移交日未到期的剩余期限的保险费用(交强险除外)。优先聘用符合资质要求的原农村客运班车的驾驶员。
(2)按照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文件要求,完成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
(3)运营车辆必须公车公营,不得挂靠经营和以包代管;
(4)落实价格惠民的政策和约定;
(5)不得拖欠员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组织或唆使员工停工罢运;发现群体性事件苗头时,及时予以制止和上报相关部门单位;
(6)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经营风险;
(7)项目建设和运营需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服从主管部门的调度和应急处置,为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优质的服务;
(8)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内容,并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全省农村客运改革(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第二批创建县市区的通知》(湘交运输〔2020〕81号)和《关于规范全省农村客运改革(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湘交运输规〔2020〕14号)等文件要求开展示范县创建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冷水江市创建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市工作目标任务和验收合格。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乙方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权利;
(2)享有车身公益广告喷绘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义务;
(2)履行旧车回购的综合协调义务;
(3)履行线路规划的审核;
(4)负责客运站场的规划选址工作,并对站场项目建设和运营实施监管;
(5)负责客运(公交)线路通行条件的升级改造工作;
(6)负责线路票价的制定和发布工作;
(7)履行票价优免乘车补助的核定义务;
(8)履行对项目公司的监管义务。
八、应急处置
项目公司应针对冷水江市创建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市项目突发性事件制订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当出现突发性紧急情况时,项目公司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按应急处理预案的规定执行。
九、违约责任
合同各方未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一)甲方的违约事件包括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财政补助资金达到一定期限和金额的。
2、侵害乙方独家经营权。
甲方发生上述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改正。甲方不予改正的,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
(二)乙方违约事件包括:
1、项目公司破产或资不抵债的;
2、项目公司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3、项目公司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股权;
4、擅自转让、出租、质押农村班线经营许可或者采用挂靠经营、以包代管的;
5、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6、发生停工、罢运事件导致公共运输服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7、拖欠职工工资、社保福利、不落实价格惠民的政策和约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9、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
10、未按规划要求及相关规范文件要求完成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的;
乙方发生上述任一项违约事件,甲方均有权责成乙方限期改正;乙方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甲方可以单方提前终止合同。
(三)因乙方责任造成冷水江市创建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市创建项目验收不合格,甲方均有权责成乙方限期改正;乙方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甲方可以单方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无权要求享受冷水江市创建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市的奖补资金和运营补助。
(四)不可抗力事件包括:
因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以上级别发布的政策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十、提前终止
项目合同提前终止,政府或其指定授权机构应接收项目公司的资产。
因乙方违约导致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按乙方向政府或其指定授权机构移交资产评估值的80 %确定。
因政府违约导致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按乙方向政府或其指定授权机构移交资产评估值的100 %确定。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按乙方向政府或其指定授权机构移交资产评估值的100 %确定。
十一、合同期满设施处置
合同期满后,本项目无偿按约定终止。非经冷水江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同意,项目公司不得继续经营(按合同约定提供过渡期运力保障除外);项目公司投资的资产由乙方自行处置。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十二、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在签署合同的任何一方发出争议通知指明争议事项后,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在约定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期间,签署合同的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未处于争议之下的其他条款。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设立项目公司后,项目公司须对本合同进行签章确认,依法享有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权利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
十四、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书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招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738-5212737
传真:0738-521273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
帐号:43001502069052505548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来源: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
编辑:丁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