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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项目合同公告

来源: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 编辑:王鑫 2022-11-16 09: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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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年11月15日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城步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甲方)

供应商(全称):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城步苗族自治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城步财采计【2022】000075

(3)项目内容:城步苗族自治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项目

(4)是否分包:否。

(5)项目负责人:杨万焱。

(6)联系电话:13707397613。

二、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56280000.00元

大写:人民币伍仟陆佰贰拾捌万元整

(2)具体标的见投标文件。

(3)合同定价方式:t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4)付款方式:分期付款

1.旧车回购资金拨付:旧车回购协议签订并交车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第一批旧车回购补偿款300万元,剩余300万元按回购车辆进度拨付,如有资金缺口由乙方负责。

2.购车补贴的拨付:新车上户正式运营后一个月内由县财政按5万元/台予以按实拨付。

3.乘车优免补贴和票价下浮补贴拨付:根据进度按年度支付,每年度终了后的60日内支付。

三、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  天。

(2)地点:城步苗族自治县境内

(3)方式:详见合同专项条款

四、项目服务内容

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全省农村客运改革(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湘交运输规〔2020〕14号文件的要求,乙方在城步苗族自治县组建城乡客运一体化运营公司(独立法人),实行公司化自主经营,接受政府监督,并负责完成《城步苗族自治县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文件中关于城步苗族自治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所涉及的旧车回购、线路规划及运力投放、站场建设(城乡客运总站改造)、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并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内负责城步苗族自治县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所涉及的城乡客运运营、城乡客运(公交)线路的站场基础设施和营运车辆的经营、管理、维护、移交等工作。具体如下:

(一)旧车回购:

必须按照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旧车回购方案实施,按照“三补一奖一优先”的原则进行,对原有车辆的残值、剩余经营期、保险和定位系统服务费按规定进行补偿;对如期退出客运市场的车主给予配合安置奖,并优先聘用;旧车回购工作由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乙方作为回购主体按工作要求开展收购,并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旧车回购工作。旧车回购由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投入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国省补助资金600万元,如回购车辆有剩余资金则用于城步苗族自治县城乡客运一体化信息化建设等示范县创建相关项目,如有缺口资金由乙方负责补上。回购的车辆由乙方提出处置方案,报城步苗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在一年内处置完毕,所得收入全部用于乙方开展城步苗族自治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相关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二)线路规划及运力投放:

依托换乘枢纽,坚持合理调控城乡客运资源的原则,构建“城乡公交为主体,镇村公交为补充”两个层次的一体化客运网络体系,实现乡村全通(同时打造服务于旅游景点、产业节点的特色路线),规划创建期内打造“20+12”的城乡公交+镇村公交的城乡客运网络,计划投入65台车辆运营,其中新能源车辆58台,7座燃油车7台,以实现建制村(居委会)客运班车全覆盖。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该项目所涉及的新购置的新能源车实施购车补贴,县财政补贴资金5万元/台,按实补贴。(根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研究意见(2022)1号,车辆分批购置,第一批购置新能源车辆40台,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新车购置,12月中旬试运营)

(三)站场建设:

1.乙方在2022年12月中旬前完成对城步汽车北站进行改造,形成城乡客运枢纽站,并配备物流中转站房,实现城乡线路与城市公交的高效换乘的同时拓展物流服务功能,建设邮政快递作业设施,合理增设仓储、分拣、泊车等功能。并由乙方在创建期内负责建设好新能源车辆充(换)电站、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具体建设20个充电桩(其中总站新建充电设施14个,乡镇新建充电设施6个),且站场内的充电桩须一桩两枪。

2.由政府建设乡镇运输服务站(西岩镇、长安营镇、桃林村、白毛坪镇、汀坪乡运输服务站)和客运(公交)首末站(南山牧场、五团镇、茅坪镇3个首末站),并无偿给予经营主体公司使用8年,但乙方必须自行维护好所有无偿使用设施。

(四)信息监管平台建设:

乙方必须投资建立完备的智能监管平台,包括基础数据资源中心、运营监管平台、公众服务子平台,搭建城乡客运一体化智能交通系统,建立统一指挥调度中心,实时监管客运车辆运营动态;投放的车辆必须具备智能化、网联化功能,能够实现实时监控。

(五)安全保障:由乙方投资建立应急机制,包含应急物资储备、安全宣传资料等。

(六)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

乙方必须无条件支持配合城步苗族自治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并确保创建项目100%通过省级验收。

(七)运营及移交: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授予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为8年(从省交通运输厅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在8年经营期满后无偿移交本项目的经营权给政府。乙方享有后期经营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八)过渡阶段的运营:

乙方在正式运营前,原有农村客运线路的车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确保过渡阶段的运力保障和正常运营。乙方到期移交后,须配合政府做好合同期后过渡阶段的运力保障,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方便。每个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3.服务期限(经营期限):8年,从省交通运输厅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项目验收

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客运一体化第三批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湘交函〔2021〕163号)和《关于规范全省农村客运改革(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湘交运输规〔2020〕14号)等文件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六、回报机制

本项目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项目收回投资及获取合理回报的资金来源为:

(一)使用者付费

1.乘车票款收入。乘车票款收入由乘车人支付。坚持“价格惠民”的原则,乙方须确保创建后农村客运班线同一线路票价较创建前下降30%以上,相对创建前,票价显著降低。线路票价核定由发改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公布。

2.广告收入及依法开展的其他非票务收入。车身广告须预留政府公益广告位置。

(二)政府财政补贴

1.运营车辆的燃油补助和新能源车补助按照现行政策执行,现行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优免乘车和票价补贴。票价优免政策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乡客运一体化的相关政策要求实施,确保达到城乡客运一体化验收要求即可;优免乘车和票价补贴在运营的第一年由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安排2万元/车/年,对乙方进行补贴,营运第二年以后(包括第二年),将聘请第三方公司对第一年营运情况进行测算,按实补贴。

七、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内有权依法享有城步苗族自治县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内所属县农村客运(公交)线路的独家经营权(现有的城市公交已经经营的农村线路除外,具体经营许可由乙方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取得);

(2)在合同期内,依法享有项目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3)依照合同约定,获取财政补贴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按照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评估收购方案、乙方投标承诺和甲方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车辆产值补偿、剩余经营期补偿,并据实支付车辆移交日未到期的剩余期限的保险费用(交强险除外)以及对农村道路客运班线运营车辆登记所有人、实际经营者支持车辆回购按时交车的奖励资金。优先聘用符合资质要求的原农村客运班车的驾驶员;

(2)按照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文件要求,完成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

(3)运营车辆必须公车公营,不得挂靠经营和以包代管;

(4)落实价格惠民的政策和约定;

(5)不得拖欠员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组织或唆使员工停工罢运;发现群体性事件苗头时,及时予以制止和上报相关部门单位;

(6)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经营风险;

(7)项目建设和运营需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服从主管部门的调度和应急处置,为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优质的服务;

(8)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内容,并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客运一体化第三批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湘交函〔2021〕163号)和《关于规范全省农村客运改革(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湘交运输规〔2020〕14号)等文件要求开展示范县创建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城步苗族自治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并确保验收合格。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乙方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权利;

(2)享有车身公益广告喷绘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义务;

(2)履行旧车回购的综合协调义务;

(3)履行线路规划的审核和行政许可义务;

(4)负责客运站场的规划选址工作,并对站场项目建设和运营实施监管;

(5)负责客运(公交)线路通行条件的升级改造工作;

(6)负责线路票价的制定和发布工作;

(7)履行票价优免乘车补助的核定义务;

(8)履行经营主体公司的监管义务。

八、应急处置

乙方应针对城步苗族自治县城乡客运一体化项目突发性事件制订应急预案,并报政府批准后施行。当出现突发性紧急情况时,乙方应及时报告政府并按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九、违约责任

合同各方未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提前终止合同等。

(一)甲方的违约事件包括

1.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财政补助资金达到一定期限和金额的。

2.侵害乙方独家经营权。

甲方发生上述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改正。甲方不予改正的,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

(二)乙方违约事件包括:

1.乙方破产或资不抵债的;

2.乙方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股权;

4.擅自转让、出租、质押农村班线经营许可或者采用挂靠经营、以包代管的;

5.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6.发生停工、罢运事件导致公共运输服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7.拖欠职工工资、社保福利、不落实价格惠民的政策和约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9.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

10.未按规划要求及相关规范文件要求完成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的;

乙方发生上述任一项违约事件,甲方均有权责成乙方限期改正;乙方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甲方可以单方提前终止合同。

(三)因乙方责任造成城步苗族自治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项目验收不合格,甲方均有权责成乙方限期改正;乙方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甲方可以单方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无权要求享受城步苗族自治县创建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的奖补资金和运营补助。

(四)不可抗力事件包括:

因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以上级别发布的政策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十、提前终止

项目合同提前终止,政府或其指定授权机构应接收项目公司的资产。

因乙方违约导致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按乙方向政府或其指定授权机构移交资产评估值的80%确定。

因政府违约导致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按乙方向政府或其指定授权机构移交资产评估值的100%确定。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按乙方向政府或其指定授权机构移交资产评估值的100%确定。

十一、合同期满设施处置

合同期满后,本项目无偿按约定终止。非经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同意,乙方不得继续经营(按合同约定提供过渡期运力保障除外),乙方投资的资产由乙方或项目公司自行处置。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十二、争议处置

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若在约定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则由城步苗族自治县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争议解决期间,签署合同的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未处于争议之下的其他条款。

十三、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五、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份,采购人执叁份,供应商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22年11月13日

合同订立地点:城步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甲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来源: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

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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