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年11月25日
委托方(全称):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甲方)
被委托方(全称):湖南博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证运营维护工作质量、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并共同维护和遵守。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安化县14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行维护服务
2.合同标的及金额
3.合同签订地点
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雪峰湖大道人防小区
4.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做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招标文件
(6)投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安化县十四个乡镇污水厂运营项目绩效考核方案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贰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
8、项目厂(站)列表
甲方委托乙方运营管理安化县14个乡镇污水处理厂整改设计及运营维护服务项目列表
第二部分
委托运营合同
一、定义和解释
第一条 定义
(1)甲方: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乙方:湖南博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污水:指安化县14个乡镇污水处理厂按本协议自管网收集系统所采集的所有废水。
(4)进水、出水水质标准:
本项目内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按照设计标准执行,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6)保底水量:指甲方承诺的托管运行期内每月的最低污水处理量,如果该月的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保底水量,甲方仍须按该水量计付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本协议保底水量为9910吨/天(按子项目计保底水量)。
(7)实际日污水处理量:指每一运营日从出水流量计上读取的出水水量。
(8)实际月处理水量:每月的月初至月底双方从出水流量计上读取的出水水量。
(9)污水处理服务费:指甲方就乙方所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按本协议规定处理污水所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10)污水处理厂:指乙方依据甲方委托所运行的安化县14个乡镇污水处理厂,乙方拥有协议期内的生产运行权,该污水处理厂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11)项目设施:指安化县14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围墙内(含围墙)的全部实物资产。
(12)项目或本项目: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授予乙方在托管运营期限内运行项目设施的独家权利,由乙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在托管运营期满后将项目设施全部完全、无偿移交给甲方,并保证正常运行。
(13)法律变更:指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
(14)污泥: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泥类物质。
(15)危废:指在运营过程中针对水质检测及设备操作维护等工作中产生的废液、废油等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危险废弃物。
(16)日常检测指标:指项目设施运行期间日常必须检测的理化指标,包括:进出水的COD、SS、TN、NH3-N、TP等。(具体按双方约定执行监测)
(17)不可抗力:指本协议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不能合理预见、不能克服并且不能避免的事件。
(18)常规运营惯例: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者进行类似本项目的运营时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该等作法包括但不限于:
(a)项目设施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b)正常运营条件下及合理预测非正常条件下拥有所需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c)由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适当设备、工具和程序实施正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保项目设施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行;(d)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项目设施各项有关设备的操作手册和规范运营,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e)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f)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安全平稳运行项目设施,并保证工人、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并遵守有关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及各项限制性要求;(g)符合城市文明创建的要求,包括厂容厂貌、室内外环境、设施设备卫生管理等。
(19)本协议:指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基本文件,以及为解释执行、调整本协议所签订的所有的附件、附录和其他文件。
第二条 解释
对本协议的解释应依照以下原则进行:
2.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其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指本协议之条款和附件。
2.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均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及其正当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2.3本协议中使用的“协议中”“协议内”“协议下”等语句及类似用语,其所指应为本协议的全部而并非本协议的任何特定条款。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当使用词组“包括”时,无论其是否包含“但不限于”字样,仍应被视作为对本协议任何其它相关条款的全部包括。
2.4本协议任何章、条或款的小标题不应视为对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
2.5在本协议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
2.6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天”“日”均指自然日。
2.7 提及本协议时应包括以任何方式修改、补充和替代的本协议及其附件。
二、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三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3.1 甲方负责安化县14个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
3.2甲方保证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3.3甲方保证接受已签署的托管运营协议的约束,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3.4甲方保证由于国家或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引起乙方处理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甲乙双方将另行商定污水处理单价。
3.5甲方保证对乙方的监管将按照国家、省、市、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的规定执行。
3.6甲方保证因更名、合并、分立、撤销或权限变化时,甲方全部权利及义务均由新的污水处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享有和承担。
3.7甲方保证对于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无故扣押或拖延,如果是收件方,将签署回执并注明收到时间。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4.1乙方保证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有限公司。乙方将有权根据其公司成立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从事污水处理运营业务,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所有义务。
4.2乙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
4.3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4.4乙方保证加强对项目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项目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
4.5乙方保证接受已签署的委托运营协议的约束。
4.6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4.7乙方保证接受甲方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和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满足社会对污水处理服务的需求,履行政府在污水处理服务事业方面对居民的承诺。
4.8乙方保证,对于本协议中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无故扣押或拖延,如果是收件方,将签署回执并注明收到时间。
三、双方的基本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基本义务
5.1 在托管运营期内,甲方不得采取或实施对乙方正常运营项目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5.2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5.3 甲方在交接时运营期所需资料不齐全,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5.4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及危废,外运及处置费用由甲方承担。
5.5甲方监督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信息,但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基本义务
6.1乙方托管运营项目包含:A、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包括污水处理厂所需的水电、人工药剂、办公、自行水质检测(不含第三方水质检测费用)和管理费用;B、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中、小修及维护保养;C、负责运营期间产生污泥的稳定、脱水减容(不含污泥的最终处置与外运处理);D、负责运营期间产生危废的收集、安全存放(不含危废的最终处置与外运处理)。
6.2在委托运营期内,乙方负责项目设施的管理、运行、维修,并在托管运营期满时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6.3乙方应始终按照常规运营惯例、检验与维护手册以及项目设施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资料维护项目设施,以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6.4 在委托运营期内,乙方负责建立好健全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岗位责任制、设施巡视制、设备保养制、交接班制、安全操作制等。
6.5 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运维报表,定期上报污水厂出水水质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包含但不限于CODcr、氨氮、总磷、SS、PH值五项等)。
6.6 乙方要选派技术水平高、有实际经验、熟悉设备和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合同各项工作,有义务协助甲方完成各类检查工作。
6.7 运行期间因乙方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运行规范等要求所发生的环保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项目运营管理费及支付方式
第七条 项目运营管理费
7.1运营管理费用:因14座污水处理厂只能逐步移交,每个厂暂按照本项目财政评审分站点单价乘以实际该站点月处理水量预付运营费用。因财政评审计价与实际运营情况有较大偏差,则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半年后要求进行中期评审予以重新核定分站点单价,年终结算以中期评审的单价为准;运营费用包括药剂费、人工费、电费、水费、自行水质检测费(不包含第三方检测费用)、设备维护维修费等,运营费用由甲方结合合同协议书中绩效考核方案(见附件一)对乙方进行考核付费。
7.2 每月运营管理费用核定由甲乙双方按照合同内各污水处理厂的实际每月总出水量结合分站点单价来计算,每月总出水量超出设计处理量1.2倍的水量部分付费另行商定。实际月处理水量的日均值小于或等于保底水量,则月处理水量应为保底水量与本月运行天数的乘积结合分站点单价计算;实际月处理量的日均值大于保底水量,按实际月处理水量结合分站点单价计算;实际月处理水量的日均值大于污水处理厂设计日处理量10%以上部分,则申请财政评审定价核算。
第八条 支付方式及延迟支付的协调
8.1运营管理费支付方式: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甲乙双方协商,按照移交一个污水处理厂,计费一个污水处理厂来进行核算运营管理费用,乙方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5日内将上个月的运营管理费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结合考核结果在收到该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8.2支付账户: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均应按照以下规定的收款人、开户行、账户和付款方式(或乙方另行书面通知的其他中国境内银行账户),由甲方以人民币向乙方支付,银行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收款人:湖南博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
银行账号:943003010092398888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8.3收费发票或凭证:乙方在申请获得运营管理服务付费时,应按照政府方要求提交适宜的服务费发票或收款凭证。
8.4若甲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交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意见,则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办通知(“催办通知”),甲方应在该催办通知出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协调结果反馈。
8.5有争议的金额:甲方如对乙方提交的运营付费申请金额要求有任何异议,应在收到运营付费申请之日后的一天内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并在到期日先行支付无争议部分的金额,否则应视为无异议并应全额核准支付。任何有关剩余金额的争议应在争议出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
五、资产管理与项目设施的移交
第九条 资产所有权
9.1委托运营期间,污水处理厂内的原有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9.2委托运营期间,因污水处理需要由乙方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新增的设施、设备,新增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托管运营期满后,如甲方要求留置,则甲方按折旧后的价格支付给乙方,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 项目设施移交的范围和步骤
10.1移交的项目中设施设备以现场清点数目为准,并制定完整交接清单,清单中需注明设施设备型号、数量、安装时间、设施设备现有使用状况、设备使用寿命,最终的交接清单需经甲方、乙方、业主方、属地监管方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注:主要构筑物及相关工艺参数表以现场实际移交清单单为准)。
10.2移交的内容中包括维持本项目正常运行和维护必需的所有技术图纸、规程、规范、资料;生产运行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包括运行手册、运行记录、设计图纸以及设备寿命消耗及管理表,运行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的专有技术、专利、计算机软件及其他知识产权。
10.3从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逐步针对各污水处理厂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测和调试,并将与各污水处理厂业主单位协商一致后的详细整改方案报送甲方。待所有整改方案内容实施完成达到运行要求后,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污水处理厂的设施设备清点移交工作。该厂运营计费时间节点以四方签署运营移交清单之日起算。
10.4 移交时间因项目内各污水处理厂现有运行状况不同,由双方针对各污水处理厂进行设施设备清点移交工作的先后顺序进行有序推进和移交。
第十一条 移交工作小组
11.1项目设施设备移交工作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组建移交工作小组,在运营前一周内成立移交工作小组,负责完成设施设备清点、运行交接、人员安置以及其他必要的前期工作。
11.2 移交工作小组工作至项目设施移交完成之日解散。
11.3 移交工作小组在进行上述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双方对该费用确认后平均分担。
11.4 若委托运营期满不再续期或提前终止运营时,甲方应在运营期结束前一个月书面告知乙方并共同组建移交工作小组,乙方应与后续运营单位做好资料、设施设备交接工作,确保乙方在其全部人员撤离后,后续运营单位具备基本的运行能力,确保项目设备、设施的连续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责任的划分
12.1设施设备移交时将进行相关的设备检测,检测中发现的项目设施、设备存在的缺陷或损坏,形成设备缺陷表单。移交方应负责修复该缺陷或损坏,接收方可协助修复。
12.2设施设备移交后,凡属设备供应方合同保修责任期内的,仍应由甲方协助乙方联系维修。
12.3移交过程中,若一方对移交资产的设备设施的性能及完好程度存在异议时,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能力的机构对存在争议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具有最终效力,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项目设施的移交回转
13.1本协议届满后,乙方无偿将项目设施交回甲方(但不包括乙方更新、改造的设施、设备,如涉及可参照合同10.2条款执行)。同时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13.2 项目设施的移交回转过程及内容同项目设施的移交过程。
六、人员办公场地安置
第十四条 人员办公场地安置
14.1 委托运营期间乙方负责运行管理人员调配,乙方享有对甲方提供人员的管理、调配权,其中人员岗位安排由乙方结合招标文件及甲方要求确定,国家规定的各种劳动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和办理。(人员配置及培训要求见附件二)。
14.2本协议提前终止时,在结束运营前一周内由甲乙双方成立移交工作小组,负责完成设施设备清点、运行交接、人员安置以及其他必要的交接手续,确保乙方在其全部人员撤离后,后续运营单位具备基本的运行能力,确保项目设备、设施的连续正常运转。
14.3乙方进驻时,甲方提供的办公场地整体配套设施必须实行标准配置以保证乙方进驻后能顺利开展工作。
七、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第十五条 项目设施的运行
15.1乙方应保证项目设施设备全天候24小时正常运转。遇到项目设施设备运转不正常情况时,须有专业技术人员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如因设施设备检修需暂停服务时,须报请甲方及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5.2乙方对委托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当运行中发生设施设备重大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时,乙方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同时立即报告甲方。
15.3对整个项目设施设备进行改造须提前告知或提报,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项目设施的维护
16.1项目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
16.2 乙方要针对项目内各污水处理厂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做好维修保养及更换记录。
16.3 乙方因做好项目设施设备的定期巡视工作,每周必须对每个厂现场安全及生产情况巡查一次,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整改。
16.4乙方应制定项目设施设备的完善保养计划,做好定期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主要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为项目设施设备平稳、良好运行提供保障,同时接受好甲方对有关设施设备完好情况的巡视和检查。
16.5在托管运营期内,污水处理厂(含所有14个污水处理厂)范围内的所有设备的日常基础设施的维护及保养,由乙方负责承担;如设备已到使用期限,由乙方向甲方报备,由甲方确定更换或维修,其更换或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操作、维护和保养不当发生的设备维修或更换,由乙方负责承担;因工艺上的技改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6.6 乙方针对项目设备设施每年进行设备大中修的时间期限不超过为15天,并需提前向甲方报备,且应做好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甲方的监管
17.1 甲方或政府其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有派员在任何时候进入乙方的项目设施的权利,并有权针对项目设施设备进行巡视及提出合理化建议。
17.2甲方所派人员发现问题时有提问和要求乙方回答的权利,并有权检查包括乙方的生产记录、设备检修和检测记录在内的全部运营记录。
八、检测与核实
第十八条 水质检测
18.1进水和出水的水质应通过日常检测指标确定。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的检测分析方法进行检测,并如实向甲方报告检测结果。
18.2 根据进水水质及处理状况及时调整工艺,保证出水稳定达标。乙方每季度需要进行第三方水质检测并进行季度的在线监测设备比对,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根据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工艺与要求,所有处理后的污水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 B 标准。
18.3乙方应记录日常检测的所有结果,并存档备查。
18.4 乙方所做的自行水质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按要求进行的第三方水质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九条 甲方的核实
19.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检查;就乙方进行的日常检测,甲方有权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一项或多项检测,以核实乙方提供的结果。甲方抽查采样时须有乙方人员在场。经通知后,乙方人员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
19.2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甲方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或检查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是如果核实或检查的结果表明乙方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时,则乙方应负担该项费用,如核实或检查的结果表明乙方检测结果符合标准,则该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计量
第二十条 计量方法
20.1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应安装电磁流量计各一台,双方约定以出水口流量计为付费计量仪表。
20.2在本协议期内甲乙双方应定期对流量计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
20.3甲乙双方的代表应在每个月的最后一日联合对现场流量计的读数进行记录。双方对现场流量计读数共同确认后,以出水口流量计作为该月的实际污水处理量。
第二十一条 计量结果的异议与确认
21.1若计量装置发生意外故障,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予以说明,经甲方确认后,则发生故障期间的每日污水处理量按上个月的日平均污水处理量计算。
21.2任一方如对水量计量结果有异议,应自异议发生之日起3天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并可聘请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测,经检查若确实存在问题应立即纠正,检测费用由被异议方支付;反之,则由异议方支付。
第二十二条 抄表
22.1抄表是费用支付的基础,进水和出水表实行甲乙双方双人双锁,除非另有商定,双方应于每月最后一天中午12:00共同抄表。计量表校准应每年一次,费用由乙方支付。
注明:出水表计量读数,具体参考依据以双方指定的流量计读数为准,当出现数据偏差较大的情况下,聘请第三方核准单位对仪器仪表进行有效核准,核准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不可抗力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23.1本协议中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冰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等自然灾害;(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连续8小时以上的供电中断;(6)国家征用、征收;(7)导致本协议实际上不能履行的法律变更。
23.2任何一方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3.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和采取合理措施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十一、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24.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4.2甲方应保证水、电的正常供应,如甲方水、电供应不及时或不正常,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防设备损坏及污水处理不达标,因甲方原因所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5.3甲方应按约及时支付乙方本合同约定的款项,如甲方在无理由应付费日期内未支付相应的运营管理费,逾期支付时间在十天内不予支付违约金,超过十天每逾期1天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0.05%的违约金。
25.4若甲方发现乙方将污水直接偷排,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止偷排行为并进行处罚,乙方若不接受处理及整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若甲方发现乙方处理的污水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排放标准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整改,乙方若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到位,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
24.5乙方运营期间,应保证甲方的设备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严格按照处理工艺执行,保证污水处理达到约定标准。
十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25.1除非导致协议的终止,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协议之继续履行。
25.2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3本协议自签署之日即对双方产生同等的约束力及法律效力。
25.4甲乙双方应严格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更改或补充协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委托运营期限
第二十六条 委托运营期限
26.1 本合同运营期计算为第一个站点正式交接完毕之日起,顺延叁周年为结束时间。26.2协议期满前三个月,甲方启动程序确定下一运营期限的托管运行事宜及下一运营期限的其他运营方案,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十四、其他
第二十七条 其他
27.1 对合同条款做出任何修改,均须由甲、乙方双方协商,以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进行。
27.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向乙方支付一定的合理补偿,乙方应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
甲方: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湖南博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来源: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
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