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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含乡镇餐厨垃圾)项目采购服务合同公告

来源: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 编辑:王鑫 2023-01-18 15: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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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年01月17日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隆回县农业农村局(甲方)

法定代表人:

供应商(全称):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

经公开招投标,甲方于2022年10月12日向乙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双方无法在法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一致同意延迟合同签订日期,互不追究延迟签订合同法律责任。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信息

1.1采购项目名称:隆回县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含乡镇餐厨垃圾)项目采购服务

1.2采购计划编号: 隆财采计〔2022〕000061

1.3项目内容: 隆回县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含乡镇餐厨垃圾)项目采购服务

1.4项目负责人:邹旦中

甲方委托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对本项目23个乡镇及2个街道办事处(除县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区域外)农村生活垃圾(含乡镇餐厨垃圾)提供收集转运服务,包括农村垃圾从各村居定点钩臂箱、垃圾收集点收集至乡镇中转站压缩,再转运至位于北山镇梅荷湾村的县垃圾填埋场的收集转运全过程;乡镇餐厨垃圾先从乡镇收集点收集,运输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油污分离,污水直接由县污水处理厂处理,油脂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处置,餐厨垃圾残渣由乙方送至位于荷香桥镇塘冲村的辰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处理。乡镇中转站产生的污水必须就近送到乡镇污水处理厂或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乙方不承担污水处理费用。

待位于新邵县新田铺镇塘口村的光大环保能源(邵阳)有限公司(新邵县垃圾焚烧发电厂)建成投产后,全县农村生活垃圾经压缩处理后送至新邵县或洞口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无害化处理,不再送至县垃圾填埋场处理。

二、服务期限

2.1自2022年11月1日起1年。待服务期满后,根据采购人考核制度要求,在达到考核标准且预算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可续签合同,采取“1十1”方式续签,最多可续签2年。在此期间,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全年平均考核得分低于85.0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其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2.2 服务期限的调整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服务期限将作相应调整:

1)因非乙方原因导致项目运营日期延误,服务期限延长相应时间。

2)由于非乙方原因未能在服务期届满之日完成移交。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服务期限不作调整:

1)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运营日期延误。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服务期届满之日完成移交。

三、服务方式

采用全包干形式,即对隆回县(县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的县城区域以外)所有区域的垃圾收集转运(含乡镇餐厨垃圾)采取服务范围包干、经费包干方式。

四、履约担保

4.1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1000000元整(大写:壹佰万元整),在合同签订前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全额缴纳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隆回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办公室,开户银行: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4011750000000036)。

4.2 退还方法:本项目合同终止至移交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乙方无违约情况下,不计利息全额退还。如有违约按照本条4.3之规定扣除依约应当没收的款项之后,若仍有剩余的,剩余款项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4.3 履约保证金存在没收的情况:

1)乙方违约;

2)因乙方原因被甲方认定无法继续完成本项目的后续服务质量,导致甲方与乙方进行解约;

3)因乙方原因,出现劳资纠纷,且无法处理时;

4) 服务期满所移交垃圾中转站设备设施及车辆出现故障(正常磨损除外),无法维持正常工作,所需维修费用先从履约保证金扣取。

五、设备押金

5.1本项目设备押金为725.29万元;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全额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纳。

5.2 合同签订后,设备押金转为设备购置费,多退少补。

表一、有偿设备设施清单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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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垂直式垃圾中转站有虎形山站、小沙江站、麻塘山站、鸭田站、罗洪站、高平站、七江站、羊古坳站、南岳庙站、西洋江站、雨山站、滩头站、岩口站共13座。

表二、无偿设备设施清单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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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务费以及结算方式

6.1服务费由4个部分组成:①设备折旧费;②设备运行费;③日常运营费;④乡镇餐厨垃圾收集项目。其中:设备运行费包括:车辆油耗、车辆维修保养、车辆保险、年检、垃圾中转站水电费、设备投入利息成本等;日常运营费包括人工成本、社会保险、福利费、管理费用、应急费、场地租赁费、税金等。

6.2 乡镇餐厨垃圾收集转运项目的服务费120万元/年(含购餐厨垃圾收集车3辆车剩余的折旧费用,餐厨垃圾桶的添置更换和乡镇餐厨垃圾残渣处理服务费30万元),实行单个项目结算法,按月支付。乡镇餐厨垃圾残渣处理服务费由乙方按月支付给辰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乙方与辰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之间就处理服务费事宜另行签订合同。

6.3 乙方有偿接收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备设施现有净值采用三年期内平均折旧法,已算入中标价;甲方无偿提供给乙方的车辆、中转站等设备设施的维修费、所需油料费、水电费、年检、管理费等也纳入了中标价。

6.4服务费用的计算与支付。本项目年服务费为:将全县农村生活垃圾送至新邵县垃圾焚烧发电厂年服务费为中标价(含人员、转运车辆新增配置等所有费用),即3012.7万元(大写:叁仟零壹拾贰万柒仟元);将全县农村生活垃圾送至位于北山镇梅荷湾村的县垃圾填埋场的年服务费为中标价减去413.2万元,即2599.5万元(大写:贰仟伍佰玖拾玖万伍仟元)。费用结算与支付以月为周期,每月的实付服务费为年服务费/12;每月的具体金额=每月的基本服务费+吨位考核预付服务费+质量考核服务费(合同期的最后一个月对吨位考核服务费总结算)。乙方应在每个月度结束后准备结算清单并提交给甲方。结算清单应包含人员设备设施到位情况、日常运营情况、每月垃圾收运数量和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等内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结算清单后半个月内,核算并向乙方支付该月的服务费用。

特别说明:此次招标,由原服务企业继续中标,车辆、设备无需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不要交纳设备押金、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印花税等。

第一年(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服务费为:将全县农村生活垃圾送至新邵县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年服务费为中标价(含人员、转运车辆新增配置等所有费用),即3012.7万元(大写:叁仟零壹拾贰万柒仟元);将全县农村生活垃圾送至位于北山镇梅荷湾村的县垃圾填埋场的年服务费为中标人的中标价减去413.2万元,即2599.5万元(大写:贰仟伍佰玖拾玖万伍仟元)。另第6.2条中乡镇餐厨垃圾收集转运项目服务费不随投标报价变动,仍实行单个结算。中标单位须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范围和隆回地区的物价水平自行测算,按将全县垃圾送至新邵县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技术线路进行报价并列出详细的预算表(注明各岗位人员工资标准及奖惩标准)。第二年、第三年续签合同的服务费参照第一年合同执行。合同期间垃圾收集转运终端线路的变化,以甲方的通知为准。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字后一个月内购置餐厨垃圾桶400个,费用由乙方承担。

6.5本项目服务费的70%为基本服务费,全额支付给乙方。本项目服务费的20%实行吨位考核,即根据县垃圾填埋场或新邵县垃圾焚烧发电厂统计的年垃圾收运总量计费。其中,年收运垃圾标准量为9.12万吨,高于垃圾收运标准量的不增加服务费;低于年收运垃圾标准量30%以内,全额支付给乙方;低于年收运垃圾标准量30%以外的,每吨扣款60元。剩余的10%作为质量考核服务费,按《隆回县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含乡镇餐厨垃圾)作业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计算质量服务费金额。

6.6 乙方根据甲方审核后的结算清单开具票据,隆回县农业农村局或县政府指定部门依据票据将当期应付款项直接汇入乙方指定账户(该账户须为公司基本账户)。应支付款项的日期若在非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支付。

6.7 有争议的金额:当对任何发票/结算清单金额或其它要求付款的通知中列明的金额发生争议时,对该笔款金额有争议的一方须在应付款日之前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指明争议的性质和金额,同时支付无争议部分的金额。对争议部分的金额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按照第十一条款的规定解决。

1)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发票/结算清单的金额有争议的,根据第十一条的争议解决方式确认最终应付款,甲方应支付未按规定支付款项并附加利息,利息按照同年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应支付之日(包括当日)至实际支付日(不包括当日)止计算。

2)如果结算清单的金额或部分金额已支付,但事后产生争议或异议,且随后根据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条款商定或确定为属于不当支付,则收款方应全额退还不当支付部分并附加利息。利息按照同年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实际支付日(包括当日)至实际退款日(不包括当日)止计算。

6.8 税费和发票:乙方应在甲方确定了当月应支付的款项金额后,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支付机构开具法定的票据,甲方根据票据支付服务费用。

6.9本合同中结算和支付币种为人民币(¥)。

七、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移交

7.1甲方按会计事务所评估的资产价值和数量移交给乙方管理和使用。甲乙双方对设备设施移交时的状况作好详细记录存档。

甲方移交设备设施清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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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垂直式垃圾中转站有虎形山站、小沙江站、麻塘山站、鸭田站、罗洪站、高平站、七江站、羊古坳站、南岳庙站、西洋江站、雨山站、滩头站、岩口站、横板桥站、六都寨双机位站、荷香桥双机位站(在建),共13座。乡镇自购普惠垃圾中转站有周旺站、荷香桥站(老站)、山界站、三阁司站、司门前站、金石桥站。

7.2 站内设备按八(8)年计提折旧,车辆设备按八(8)年计提折旧。

7.3 乙方接交后,要制定严格的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和使用规范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施定期和年度检验维护、日常运行维护以及大修维护的标准、程序和计划),定期和及时维护、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设施在折旧期限内稳定正常使用并保持良好正常状态。设备在维护维修期间使用的零部件标准不低于原设备与车辆的配置标准。

7.4 车辆保险:乙方应按合理和符合行业惯例的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以及在保险市场上可以得到的合理价格和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取得和维持保险,包括按照中国法律要求的任何强制性保险。车辆购置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强制险、不计免赔险、第三方责任险、车损险。

7.5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垃圾处理终端的变化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等所有费用。在保证现有运力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运力。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7.6 本合同期间,如需新建乡镇垃圾中转站,新修中转站主体工程和压缩设备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7.7 本轮合同期满后,乙方保证接交时未到报废期限设备设施能正常运行,并按经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资产评估资产净值移交给甲方。

7.8 移交委员会:在本轮合同期满前3个月,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中甲乙双方代表人数应相当,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甲方人员担任。

7.9 移交范围。本轮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将《表一、有偿设备设施清单明细表》《表二、无偿设备设施清单明细表》中的设备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设备设施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7.10 移交后保证期为一个月:乙方向甲方移交的设备设施在移交日起后一个月的保证期内,承担修复设备设施的损坏(正常磨损除外)。

7.10.1如果乙方不能或拒绝修复设备设施出现的损坏(正常磨损除外),甲方有权请第三方进行修复,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但应向乙方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的详细记录。

7.10.2在紧急情况下,如乙方没有及时保修,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提取相应金额进行保修。但应将支出的情况告诉乙方。

八、服务标准及要求

本项目服务与标准及要求按《隆回县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含乡镇餐厨垃圾)作业考核细则》的要求执行。

在考核中全年累计4次达不到70分的,或连续3个月低于70分,或一年内4次发出整改通知而又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满一年后,在年平均考核得分不低于85.0分的情况下,可以续签下一年服务合同。

九、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作业业务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但甲方及甲方人员不得影响或干扰乙方的日常垃圾收集转运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2、甲方不定期对乙方所属工人的工资、岗位津贴、福利待遇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安全防火和安全生产措施。

4、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对员工进行培训的情况,以提高收集转运的技术业务水平。

5、随着通村通组通自然院落公路的硬化,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生效后尚未设立垃圾收集点的村、组、院落增设垃圾收集点,由甲方提供垃圾桶或钩臂箱,但不增加本项目的服务费。

6、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服务费。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合同按期领取承包服务费。

2、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管理工作提出合理性建议,并参与由甲方组织的检查和综合考评。

3、乙方有履行承诺的义务;并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缴纳税费。

4、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及指导,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取证或核实等要求。对甲方交办的书面整改要求要积极响应,立行立改,并书面答复。

5、乙方应严格按照规定落实作业人员工资、岗位津贴、福利、保险等待遇。做好员工教育管理工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遇强台风、特大暴雨、冰冻灾害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乙方可以不安排人员收转运,但事后应及时清运积存的垃圾。

7、因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历史遗留问题等需要,乙方应完成甲方交办的临时性、服务范围外的工作。

8、乙方应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要求及乙方在合同中和投标文件中的全部承诺,甲方据此对乙方进行考核。

9、服务期间,乙方在完成服务事务中引发的纠纷所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包含但不限于内部员工发生的工伤及造成第三方损失),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能履行第八条列明的义务,违反甲方具体要求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甲方根据上述规定条款,视乙方违约行为的情节轻重,做出批评教育、扣分、责令整改处理,扣除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直至解除合同。乙方因机械、工具或技术、劳动等跟不上管理需要影响工作,未达到质量标准,连续叁个月出现月工作不达标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则要赔偿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仲裁费、律师服务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二)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服务费给乙方,甲方逾期一个月未支付的,按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支付违约金。

十一、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请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合同终止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终止本合同:

1、乙方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引起3人以上群体上访事件或5人以上(一个案件内)劳资纠纷案件败诉的;

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之日起10日后,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进场;

(2)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

3、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影响本合同履行的。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

1、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一方需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其中乙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在新的供应商完成交接工作后方可终止。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十三、其他

1、自2022年11月1日起30日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2、合同补充和修改:对合同条款作任何改动或偏离,增加补充条款,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

3、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乙方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甲方及县政府有关部门,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适时处理或协助处理有关问题;甲方如认为情况危及到社会安全稳定工作,乙方应无条件同意甲方直接调配乙方资源直至危机结束。

4、乙方员工的医疗保险及发生的各种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

5、由于乙方原因而损坏甲方财产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6、乙方的投标文件、评标过程中及评标过程后的所有书面承诺和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十四、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保密协议

(9)作业考核细则

(10)其他合同文件

十五、未尽事宜: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六、本合同一式拾壹份,甲方、乙方各执肆份,财政局采购办、县司法局各(备案)壹份,代理机构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2022年11月1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时间:2022年12月29日

签订地点:隆回县县城

合同备案:隆回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公章)

来源: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

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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