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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服务合同公告

来源: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 编辑:王鑫 2023-11-13 1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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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年11月10日

甲方:茶陵县卫生健康局

乙方(中标配送商):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华润湖南双舟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长沙有限公司、株洲市医药有限公司、湖南津湘药业有限公司、茶陵县宝康医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就乙方集中配送甲方所需药品之事项,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的药品集中配送企业,甲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需要使用的药品,向乙方发出订单通知,乙方据此供货;双方确认后的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应具有独立履行合同的能力,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第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辖区内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目录》(包括品名、产品质量层次、剂量、规格、包装、生产厂家、用量、价格)进行配送,不得随意更改订单目录,配送率不得低于95%。乙方采购中标药品、执行中标价格、确保药品质量。乙方所送药品按规定的基本药物、农合、医保目录药品比例符合要求。

第四条 乙方不得以因利益驱动诱导医务人员无指征用药、用高价药。不得向甲方及辖区内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各种“回扣”“提成”“赞助费”“提单费”等非法报酬、不当福利。

第五条 乙方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并将药品送到甲方辖区内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定地点。

第六条 供货期限

乙方应自确认甲方辖区内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订单通知起,必须按约定时间及时配送到甲方辖区内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药房。急救药品配送不得超过投标单位投标时所承诺的时间,一般药品配送时间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其他临时需求购买的药品做到即买即送。

第七条 供货价格与货款结算

(一)供货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

1、纳入《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竞价议价中标药品采购目录》《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目录》和《国家定点生产供应药品目录》的药品,按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所公布的中标(挂网)药品价格执行。

2、纳入《湖南省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目录》的常用低价药品由株洲市卫计委议价挂网后按议定价配送,自行遴选备案采购药品的价格由中标人与茶陵县卫生健康局议定后,由中标人负责药品企业在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上填报,并按议定价进行配送。

3、部分特殊药品按国家、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执行。

(二)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价格进行了政策性(见正式文件)调整时,乙方应及时按调价后的实际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报告,及时调整药品配送价格,调整后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调价原则:按国家、省、市药品价格上涨、下调幅度同比例调整供货价。

(三)货款结算方式:货到甲方辖区内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货款结算不超过三个月,具体以购销合同签订时间约定为准。

第八条 药品验收及异议

甲方及辖区内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药品目录》要求和订单数量要求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在48小时内进行更换,且不得影响甲方及辖区内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应用。甲方及辖区内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失效或质量下降的,自行负责。

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通过乙方以外途径购买药品,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或违约付款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一)不按预定的《药品目录》要求和用量配送药品或不履行相关伴随服务;

(二)不按约定的时间及时配送符合“两票制”要求的药品或配送率低于95%;

(三)不按规定质量、价格提供符合“两票制”要求的药品品种和品规;

(四)转让或分包中标项目,从非中标渠道采购中标药品、串货配送;

(五)其他违规和违反有关约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因药品质量或药品不良反应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进入甲方辖区内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未按药品储存条件保管、养护导致的药品变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协商就相应药品的配送进行变更调整。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执行。仍然无法确定的,经双方共同协商,可根据以上两个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关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从2023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合同期内如遇上级政策有新规定,则按新政策执行,及时终止合同或调整合同期)。

第十九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中标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各持壹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签章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签章时间: 年 月 日

来源: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

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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