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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医院128排CT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来源: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 编辑:王鑫 2024-04-12 10: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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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年04月11日

甲方:新宁县人民医院

乙方:重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1.项目采购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新宁县人民医院128排CT采购项目

(2)政府采购编号:新宁财采计【2024】000004

(3)项目采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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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总价

总价为:(大写)壹仟伍佰肆拾玖万捌仟陆佰元整,即¥15498600元,该合同总金额是设计、设备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间包括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总金额不变。

3.合同组成

3.1 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 在协商和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也可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3 如果不同文件的条款之间有冲突,按要求较高的文件执行。

4.技术要求

乙方所提供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环保要求及甲方的技术要求。

5.合同设备包装、交货、安装及验收

5.1合同设备的包装

设备的包装均应有良好的防湿、防锈、防潮、防雨、防腐及防碰撞的措施。凡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2 合同设备的交货

5.2.1 乙方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场地(新医技大楼一楼)符合安装条件、环评验收后60日内。

5.2.2 乙方交货地点:运输及交货至甲方指定地点。

5.3 合同设备的安装

5.3.1 乙方负责合同项下所有采购设备的安装,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含采购的CTpaes系统接口对接费用)。

5.3.2 乙方安装时须对各安装场地内的其他设备、设施有良好保护措施。

5.4 设备的验收

5.4.1 合同采购的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成后由甲方组织专家与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应在甲乙双方共同参加下进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4.2 验收按国家有关的规定、规范进行,验收时如发现乙方所交付的设备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之情形者,甲方应作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补充,更换设备或部件等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4.3 如果合同设备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因事故造成货物短缺、损坏,乙方应及时安排换装,以保证合同设备安装的按期成功完成,换货的时间包含在验收时间中不予延期,换货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5 乙方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设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商标或版权,否则,乙方须承担对第三方的专利或版权的侵权责任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6.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6.1 乙方保证合同设备是全新、未曾使用过的,其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符合合同附件的要求。

6.2 合同设备质保期为本项目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壹年,质保期内免费维修和更换零配件,保修期过后终身维修,仅收取零配件的成本费用。每次维护维修后,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记录。设备发生故障后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响应。

6.3下列情况乙方不负责免费保修:

(1)甲方不按照乙方提供的正确使用方法使用而引致设备发生故障损坏;

(2)甲方擅自改装设备;

6.4因设备的质量问题而发生争议,由湖南省质检部门进行质量鉴定。设备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7. 付款方式

7.1本合同的每笔款项以人民币方式支付,支付的时间和金额如下:

合同设备全部到指定地点交付并完成安装、调试、培训,由甲方签署验收合格单,入库证明、正式全额发票、验收合格证明收取货款。

7.2付款方式:按四次分期付清,凭验收合格单、入库证明、正式全额发票、验收合格证明、设备投入使用1个月支付合同货款总价的30%,即:人民币肆佰陆拾肆万玖仟伍佰捌拾元( ¥4649580.00元);设备投入使用15个月支付合同货款总价的30%,即:人民币肆佰陆拾肆万玖仟伍佰捌拾元( ¥4649580.00元);投入使用27个月支付合同货款总价的30%,即:人民币肆佰陆拾肆万玖仟伍佰捌拾元( ¥4649580.00元);投入使用39个月支付合同货款总价的10%,即:人民币壹佰伍拾肆万玖仟捌佰陆拾元( ¥1549860.00元)。如延期付款,计息标准,利率计算标准为合同订立时1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8. 技术服务

8.1 乙方应派员到甲方指定地点配合工作。

8.2 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合同执行进度计划,再配合甲方及有关单位,以此做好合同执行进度上的配合工作。

8.3 乙方负责在现场向甲方技术人员(包括医师和技师)直接提供保修、维修、使用培训服务。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协商(包括对甲方技术人员到其他地方机构使用产品现场实训),至甲方技术人员能正常操作设备的各种功能、简单的故障排除为止,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9.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指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或其他双方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9.2 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另一方。在此情况下,乙方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供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的履行问题。

10. 索赔

10.1甲方如对乙方供应的设备质量或安装质量有异议,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赔偿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2)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甲方将从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1. 违约与处罚

11.1 乙方未能按时交货、未能按时验收合格、未能按时完成维修等未按时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每拖延1天,须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的违约金。

11.2 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的违约金。

11.3 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由违约方承担。

12. 纠纷的解决方式

签约双方在履约中发生争执和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合同其余部分。

13.其他

13.1 本合同一式 6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3.2 本合同末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新宁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重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王嵩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林语路309号办公楼4-5层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盖章):

备案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备案时间:

来源: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

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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