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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PPP项目PPP预中标成交结果公示
2020-04-27 16:39:52 字号:

华容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PPP项目PPP预中标成交结果公示

公告日期:2020年04月22日

受华容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委托,国鼎和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对华容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2020年1月8日,本项目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开标评审工作。根据评审报告,北斗航天卫星应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联合体成员)为本项目排名第一的候选社会资本方。

2020年4月21日,由本项目实施机构华容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成立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甲方”),与北斗航天卫星应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联合体成员)(以下简称“乙方”)在华容县华冠大酒店三楼4号会议室进行了确认谈判,双方共同明确项目实施关键原则,经过谈判,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小组与北斗航天卫星应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联合体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现将预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如下:

一、采购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华容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PPP项目

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华财采计【2019】087号

      采购代理编号:HRZCZB04-G19041

3、项目总投资:约30155.21万元(具体以财政评审中心审定金额为准)

4、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日期:2019年10月14日

5、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6、采购日期:2020年1月8日

二、成交结果:

(一)成交社会资本方名称、地址、联系人:

成交候选社会资本方名称:北斗航天卫星应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联合体成员)

牵头人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22号楼五层(园区)法定代表人:刘贵生;授权代表人:李殿赟

(二)主要成交条件:

一、项目实施关键原则

项目内容与范围

1、项目总投资:预期30155.21万元(具体以政府审定为准),其中存量部分约5998.56万元,新建部分24156.65万元。

2、合作范围:华容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PPP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3、建设内容:项目以“智慧交通(出行)、智慧关爱(医疗、养老)、智慧教育、配套设施与公共服务(雪亮工程、天网地网工程、道路监管云、纪检监察平台、智慧磐石工程、智慧党建、应急管理平台及智慧防汛)”四大模块为核心内容,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打造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的智慧华容。

项目运作模式

本项目采用“TOT(移交-运营-移交)+BOT(建设-运营-移交)”的复合模式运作。由中选社会资本方与政府委托出资方联合成立的项目公司(SPV),负责项目的实施运营。在项目合作期内通过项目运营,收回投资成本、获取合理收益,通过资产无偿移交的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项目股权比例

本项目政府方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的股权比例为2:8。

④项目资本金与融资

1、项目资本金设为总投资的30%(约9000.00万元),政府委托出资方岳阳惠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惠华投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根据股权比例出资;其中惠华投资项目资本金出资约1800.00万元,中选社会资本方项目资本金出资约7200万元。

2、项目其余70%资金(约21155.21万元),由项目公司(中选社会资本方牵头负责,若社会资本方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成员共同承担融资连带责任)通过合法融资渠道筹集。

⑤项目合作期

本项目合作期15年(含建设期2年),若有子项目或模块在建设完成后,具备运营条件,其运营期为15-N年(N≤2年)。

项目回报机制

1、本项目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市场经营收益(使用者付费部分)不足的情况下,由政府给予缺口补助。

2、本项目市场经营收益(使用者付费),初步设定前5年市场收益,原则上不低于可研报告收费预测的80%,且项目全部达产后市场经营收益(使用者付费)不低于项目年度收益的30%。

⑦项目特许经营权

本项目由县政府依法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

1、其特许经营权的基本权益包括:

(1)投资、融资、设计、建设本项目的权利;

(2)运营、维护、管理本项目,获得项目经营收益的权利;

(3)除了满足政府职能部门需求的子项目部分,来自于政府职能部门付费外,项目公司可以通过满足市场需求部分的经营来获取收益,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公众收取费用。

2、特许经营权附加权益。除属于政府保密且由职能部门管理的数据信息、资料等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县政府外,其他项目和模块的数据及数据库归项目公司所有。

⑧投标竞价

1、根据投标竞价,本项目建设工程下浮率为[6.5%];

2、根据投标竞价,项目可用性付费投资回报率为[6%];

3、根据投标竞价,项目年度运营成本回报率为[6%]。

本项目根据以上投标竞价,结合项目的市场经营收益,计算项目公司的合理回报,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付费。

项目存量资产转让价值及支付

本项目存量资产(包括且不限于智慧教育部分)部分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款约为人民币5998.56万元(原评估价值,暂定),在本PPP项目采购筹备期内(自项目实施方案通过政府审核至项目公司成立日),因上级考核任务而启动建设完成的工程部分,经财评或审计审定后,计入存量资产总价款部分。本项目存量资产转让价款,由项目公司分两次向甲方或县政府指定机构支付:

1、在项目公司成立三个月(90日)内,完成首批存量转让价款(约总额30%)支付;

2、在首批转让款支付后六个月(180日)内,项目公司完成剩余70%的存量资产部分价款的支付。

项目调整与完善

1、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国家及相关部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PPP项目或智慧城市类项目进行规范和调整,则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国家最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就本项目的合作事宜进行协商和调整。

2、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本级政府不可控的法律、法规、政策出台,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双方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积极协商。若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项目无法继续,任何一方均可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及影响)要求主张终止本协议。

二、项目合同核心条款

合作范围

1、由双方联合成立的项目公司(SPV),负责本项目设计、投融资、建设及运营。本智慧城市建设主要为华容县区域范围内,包括智慧交通(出行)、智慧关爱(医疗、养老)、智慧教育及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等相关内容。政府方有权根据实施情况对具体内容调整,项目公司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范围及规模。

2、本项目的具体分子项目/模块的实施,根据双方共同确定的《项目建设实施计划》,报县政府确认后,方可实施启动。

项目公司成立

1、本项目的项目公司(SPV)由政府委托出资方惠华投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在《确认谈判备忘录》签署后30天内,共同于华容县境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为独立法人主体。

2、本项目设置股权锁定期,非经政府方书面同意,在合同签署后5年内项目公司不得发生任何股权变更。股权锁定期后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时须经政府方批准,且股权受让方须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资格,其全面继承转让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同意接受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束。

3、项目公司在缴纳各种税款、弥补上年度亏损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的盈利,按可持续发展原则,由各股东方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项目投融资及资金管理

1、本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30日内,各股东按股权比例确保全部资本金到位(其中社会资本方资本金以货币形式实缴,且不得为债务性资金)。项目公司资本金的使用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并遵守公司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约定。

2、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15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项目的融资交割。项目融资成本控制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以实际融资利率核算),政府方不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3、政府方有权对项目公司融资情况、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公司的资金支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政府方有权委派人员对项目公司的财务情况审计监管。

4、政府方出资代表惠华投资根据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对项目专用账户资金予以监管,专用账户资金的使用应当按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约定执行。政府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公司的相应支出予以审批。项目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岗位,由政府方股东惠华公司委派人员优先担任。

④项目前期费用

1、本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顶层设计、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核准立项、项目设计等事宜。本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经审计确认后,依法纳入项目总投资。

2、基于开展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政府方己支付的费用,于项目公司成立后15日内提交相应合同及票据,经双方一致确认后,项目公司据实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3、政府方负责尚未发生的前期费用部分,由项目公司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如项目公司未按期将前期费用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甲方可直接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并要求项目公司补足建设期履约保函。

⑤项目建设

1、本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各子项建设期N年(N≤2年),运营期15-N年;开工时间以本项目优化设计方案经审批后,开工条件具备,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2、甲方有权基于项目的稳定运营和信息安全,依法选定本项目的网络运营商;有权对需依法招标的核心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采购进行监督。

3、项目公司或中标社会资本方/施工方应提供所有必要的、具有一定技能和规定证书的人员从事项目建设和安装工程。

4、项目由甲方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项目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项目监理费用由甲方进行支付,项目公司予以承担,依法计入总投或项目成本。

项目运营

1、本项目的运营时间要求为: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部分的开始运营时间为开工令下达一年(12个月)内;整体项目正式投入运营时间在项目开工令下达两年(24个月)内。

2、甲方有权委派第三方评测机构对项目运营过程进行评测。如所作评测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项目公司必须限期整改至合格。

3、项目所产生或收集的信息、数据及数据库的所有权归属:

(1)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涉密性数据信息所有权归县人民政府;非经县政府授权,项目公司不得使用、开发、出售。

(2)本项目的市场化数据归项目公司所有,仅限本项目市场化经营:

①甲方拥有经采集、归集、共享交换的数据资产所有权,乙方拥有使用权和经过数据脱敏处理后的数据经营权。

②乙方拥有经项目运营、应用系统运行额外产生的数据资产所有权,并拥有经加工、脱敏后的数据经营权。

4、若因项目公司原因造成或出现的故障或暂停服务:

(1)应在暂停服务发生后2小时内通知甲方,提出处理意见和恢复服务建议。并应尽其最大努力24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

(2)暂停服务时间预期超过8小时,则乙方应考虑甲方关于处理暂停服务的建议或意见。

(3)如果必要的更改措施预期超过24小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并应尽最大努力使得故障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

(4)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或出现的故障暂停服务超过48小时,乙方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⑦定价、付费及调价机制

1、项目总投资(及分子项目/模块)的投资额、当年运营维护成本、市场经营收益,以政府财评认定或审计部门终审金额为准,作为项目政府补贴付费的计算依据。

2、项目公司的收益来自于市场经营(使用者付费)与政府缺口补助两部分。本项目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项目可用性付费+年度运营维护费-项目的使用者付费,按半年度(6个月)为周期予以考核和支付。

3、因物价因素、人力成本、主要材料费用及其他成本浮动(项目综合成本年度浮动比例超过5%以上),双方可以对项目经营性收费(使用者付费)部分申请调价,原则上以两(2)年为一周期,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启动调价程序,申请调价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⑧绩效考核

项目绩效考核由甲方联合财政、相关信息系统使用部门以《项目运维考核办法》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考核结果运用如下:

1、项目建设期考核结果运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直接扣罚或奖励项目公司或建设单位的费用(资金);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甚至减扣项目第一年所应支付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付费。

2、项目运营期绩效考核结果运用,运营考核与付费按半年度(6个月)开展,以当期政府补贴为基数,通过绩效考核打分,调整政府补贴付费金额。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表2-1项目绩效考核结果运用表

2.png

如项目公司或中选社会资本方法人连续2次约谈,且整改不到位时(未达81分),政府方可暂停当期补贴支付。连续2个年度平均考核分60分以下,且整改不达标,政府方有权终止合同。

中期评估与再谈判

1、在本项目开始运营后的每三(3)年(含运营开始的当年度在内),项目实施机构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费用由项目公司负责。

2、若中期评估结果对项目调整较大,双方可就中期评估调整结果签订项目补充协议。若项目公司或中选社会资本方拒绝履行再谈判义务,可按照其违约处理。

项目提前终止补充

1、若本项目合作提前终止,则除非协议另有约定,甲方仅在如下情形时支付乙方合理补偿金,具体补偿金额按下表确定:

表2-2 项目提前终止补偿情形及补偿表

3.png

A1=建设期终止时扣除建设期内上级政府补贴、财政性资金后,乙方的实际投资额(以经审计确定为准);

A2=运营期内经第三方资产评估的乙方资产的账面价值;

B=项目终止补偿金;

C=发生不可抗力终止后,乙方能获得的保险赔偿金额;

D=因乙方投保不足,导致所获赔偿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缺额部分;

E=终止后根据本协议约定,乙方应向政府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零部件和备品备件(应扣除足够本项目十二(12)个月正常运营维护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备品备件)等合理评估值;

2、若属政府方发出的终止情形之一的,按照对应公式计算终止补偿金值为负数;或者不可抗拒情形下补偿金计算为负值的,则乙方应向政府支付本条件所述负数的绝对值。若属乙方违约导致提前终止并已按上述约定公式计取并支付补偿金时,政府方不应就同一违约情形提取履约保函。

项目违约赔偿

1、乙方延误的违约金。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开始运营日延误,乙方必须逐日向甲方支付按照以下标准规定的违约金:

(1)第一个延误三十(30)日内,每日支付人民币1万元:

(2)第二个延误三十(30-60)日内,每日支付人民币2万元;

(3)第三个延误三十(60-90)日内,每日支付人民币3万元。

若延误时间超过九十(90)日,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放弃项目或建设失败的违约金。乙方按本协议规定放弃或被视为放弃项目的建设或项目建设失败,甲方有权提取乙方提交的建设期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3、违反智慧城市(含分子模块)标准的违约金。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内,如果某一运营日,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项目运营的质量出现以下不合格情形的,应向甲方支付智慧城市(含分子模块)不合格的违约金(另见特许经营协议附件)。

4、乙方故障暂停服务超过48小时后,每迟延恢复服务2小时,乙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

5、其他违约情形,乙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经催告后五(5)个工作日仍未履行的。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

6、乙方未按时支付违约金,甲方可以从乙方/中选社会资本方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提取该等违约金及按违约利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延期支付利息,直至履约担保已全部提取完。如延误时间超过六(6)个月,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7、甲方获得本协议规定的违约金的权利不影响其在规定情形下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8、乙方因违约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并不免除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的责任。

9、甲方延误的违约金。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正式运营日发生延误,甲方必须逐日向乙方支付以下标准的违约金。

(1)第一个延误三十(30)日内,每日支付人民币1万元:

(2)第二个延误三十(30-60)日内,每日支付人民币2万元;

(3)第三个延误三十(60-90)日内,每日支付人民币3万元。

如延误时间超过九十(90)天,则乙方或中选社会资本方可选择提前终止合同或双方协商解决。

10、智慧城市(含分子模块)服务费支付的违约。非因乙方原因,甲方未按本协议要求时间向乙方支付应支付的服务费,将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收取支付违约金。

11、甲方若对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异议的,应在通知中明确的期间内向乙方的指定账户支付上述违约金,若甲方对违约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有异议,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解决。

⑿项目移交

1、合作期满项目公司应在无偿、完好、正常使用、无负债、无抵押担保的条件下,向政府方移交项目所有资产和所有权益。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之前至少12个月启动本项目一切债务(包括抵押、质押或任何形式的担保)清偿工作。并在移交日3个月前,清理完毕所有债务,并将与本项目设备设施(包括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担保全部解除,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特许期内任何债务和/或任何负债(包括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

2、中选社会资本方通过将股权无偿转让给政府方出资代表或县政府其他指定机构的方式退出项目公司,移交其对本项目的所有权益。股权转让法定手续完成之日,即为移交完成日。

⒀履约保障措施

1、建设期履约担保:人民币2000万元,项目公司应在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签署30日内提交首期履约保函(1000万元),后续建设期履约保函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按投资额10%的比例交纳,直至2000万元保函全部到位为止。

2、运营期履约担保:人民币500万元,首期履约保函在首个项目开始运营前递交(不低于100万元),项目公司全部运营保函应在项目全部开始运营日起10日内全部提交完成。

3、移交期履约担保:人民币1000万元,项目公司应在项目移交委员会成立后30日内提交。

4、项目公司自费购买和维持适用法律所要求的一切保险。

⒁政府配套及相关支持

1、组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运作组织、推进和协调。

2、积极开放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信息端口,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提供基础的网络支撑与服务保障。

3、政府方负责配合项目公司协调项目建设、运营期间各类信息系统对接、电力网络、施工环境等配套工作,以保证项目建设、运营期间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⒂其他内容

1、社会资本方提供本项目的融资计划或初步方案,公司合作金融机构针对本项目贷款或融资的意向书。

2、社会资本方提供针对本项目市场化经营收益(不低于项目年度收益的30%)的思路和保障措施。

本项目的最终合同条款,以双方协商一致,所正式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为准。

三、评审小组名单:何晓周巍郭龙源黄小明金运莲、严伟光、杜小军

四、成交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名单:黎朝晖、陈绍汉、聂新成、胡渝华、陈明、沈振东、刘昌明、严伟光、赵国平、毛志斌、万能、黎称霞、曾理

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华容县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华容县

联系人:万能

联系电话:18711292888


采购代理机构:国鼎和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398号恒泰大厦南栋13楼

联系人:张蓓

联系电话:0730-8630007、13487707022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起七个工作日内,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联系电话:0730-4222287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莫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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