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年04月26日
政府采购编号:攸财采计[2021]20号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攸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运营服务项目
项目地点:攸县谭桥街道谭州社区
购买方: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服务方:湖南迪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1年4月23日
攸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运营服务项目合同
购买方: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方:湖南迪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推进攸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第三方运营服务工作,改良优化渗滤液处理系统,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落实环保部门关于对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同时为建立垃圾填埋场长效管理机制,达到规范化运营。经攸县人民政府批准,甲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攸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运营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最终由乙方中标获得该项目运营服务权。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攸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运营服务项目。
二、项目地点:攸县谭桥街道谭州社区。
三、项目服务内容:乙方负责攸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垃圾填埋作业处理、渗滤液系统的技改和渗滤液处理、餐厨垃圾预处理及相关的其他运营服务工作(华新环境工程(攸县)有限公司负责的生活垃圾预处理厂除外),并保障项目运营服务所需的资金、人员、耗材、设备的维护及更新等。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项目运营服务费用给乙方。项目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一)负责垃圾填埋作业处理。
1、负责填埋作业临时道路(含钢板路基箱)的铺设,指挥华新公司预处理后的无机渣土、河道垃圾、污泥及高峰期需填埋处理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有序进入填埋库区;
2、负责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1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等规范要求对进入填埋区的生活垃圾进行摊铺、压实、覆盖、除臭消杀、新增导气石笼等填埋作业处理;
3、负责做好由甲方移交给乙方的各类填埋作业设备的日常维保,并建立相应台账;
4、负责按填埋作业计划对非作业区进行覆膜,新建雨水导排系统等;
5、负责按要求定期对垃圾堆体临时覆膜区域和调节池膜盖上的雨水进行抽排;
6、负责垃圾场内消防管控工作(华新公司负责的预处理厂除外)
(二)负责渗滤液工艺系统的技改和渗滤液处理。
1、负责渗滤液处理工艺系统的技改及相关手续的办理,确保技改环保验收通过,并承担所有费用。渗滤液工艺系统设计处理出水量不低于100吨/日。技改后的处理工艺采用以芬顿高级氧化为核心的处理工艺,无浓缩液产生;
2、负责渗滤液的处理,渗滤液处理出水量为100吨/日,并确保出水水质合格,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2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限值”标准排放;
3、负责渗滤液处理系统的运维(不包括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和委托第三方进行环境检测工作及渗滤液调节池膜盖的维护)。
(三)负责餐厨垃圾预处理。
1、负责餐厨垃圾预处理,确保预处理分离后的油水渣分别按环保要求处理;
2、负责餐厨垃圾预处理系统的运维;
3、负责餐厨预处理过程中的除臭消杀。
(四)负责的其他工作。
1、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监督考核管理工作;
2、负责做好各级部门单位对垃圾场的督查迎检工作和甲方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3、负责配合甲方做好对原有的防渗膜、导气石笼和雨水导排系统(包括原垃圾堆体覆盖的膜)、调节池膜盖等日常维护工作以及调节池内的清淤。
4、负责配合甲方做好垃圾场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配合甲方和华新环境工程(攸县)有限公司做好垃圾场周边环境的协调工作等;
6、负责加强与华新环境工程(攸县)有限公司的沟通协调,共同维护场内环境和秩序,各自按合同约定做好垃圾场的运营处理工作;
7、负责配合甲方做好垃圾场等级评定工作。
四、项目运营服务期限:本项目合同运营服务期限为3年,自渗滤液系统技改完工验收后,正式运营之日算起(原则上技改竣工验收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后100日历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
第二条项目运营服务费用和结算、支付方式
一、合同价款。本项目3年合同中标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伍拾肆万肆仟壹佰零壹元整(¥:12544101.00元);每年为人民币大写:肆佰壹拾捌万壹仟叁佰陆拾柒元整(¥:4181367.00元)。各项中标单价分别为:
1、垃圾填埋处理单价59.2元/吨(以垃圾填埋量计费),月平均保底量30吨/日;
2、餐厨垃圾预处理单价52.6元/吨(以处理量计费),月平均保底量18吨/日;
3、渗滤液处理单价87.33元/吨(以出水量计费),在确保渗滤液产生量100吨/日的前提下,月平均处理出水量应达到100吨/日(设备检修、调试期间或其他特殊情况除外),原则上不得低于设计处理量的70%(即70吨/日)或超过120吨/日。
因本项目合同总价款是根据中标单价和前两年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渗滤液产生量估算的月平均处理量计算所得。考虑到运营期内,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和城乡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渗滤液处理量会逐步递增。为确保项目在运营期内正常运行,特此申明本项目运营服务费用具体以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在运营期内垃圾填埋、餐厨垃圾预处理和渗滤液处理中标单价不得调整。
二、结算方式。本项目结算采取按月结算的方式,以甲方当月核准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渗滤液处理量,结合中标单价和每月的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1、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费用的结算。
生活垃圾当月实际处理量如超出月平均保底量(30吨/日),按当月实际处理量*中标单价结算;低于月平均保底量(30吨/日)则按月平均保底量*当月生产日数*中标单价结算。
2、餐厨垃圾预处理费用的结算。
2.1当月实际处理量如低于月平均保底量(18吨/日)或当月平均处理量在18吨-25吨/日之间(含18吨和25吨),则按月平均保底量(18吨/日)*当月生产日数*中标单价结算;
2.2当月平均处理量如超出25吨/日(不含25吨),按(18吨+当月超出25吨平均部分)*当月生产日数*中标单价结算。
2.3 预处理后的残渣填埋处理或污水需外运处理,由乙方自行负责,不再计量结算。
3、渗滤液处理费用的结算。
3.1在无设备检修、工艺调试或其他特殊情况,并确保渗滤液产生量在100吨/日以上的前提下的结算方式:
3.1.1当月平均处理出水量在100吨-120吨/日之间(含100吨和120吨),按100吨/日*当月生产日数*中标单价结算;
3.1.2当月平均处理出水量在90吨-100吨/日之间(含90吨/日),按当月实际处理量*中标单价结算。
3.1.3当月平均处理出水量低于90吨/日,按中标单价*90%*实际处理量结算;如当月连续或累计10日处理出水量低于70吨/日,按中标单价*70%*实际处理量结算;如当月连续或累计20日处理出水量低于70吨/日,按中标单价*50%*实际处理量结算;
3.2在设备检修、调试期间的结算方式:按当月检修调试期内实际处理出水量*中标单价结算。设备检修调试时间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日。
3.3在渗滤液实际产生量低于100吨/日的情况下的结算方式:按当月实际处理出水量*中标单价结算。
3.4因持续雨季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渗滤液产生量大于处理出水量时,为避免环保事件发生,甲方可要求乙方加大渗滤液处理出水量,乙方需无条件执行。如执行当中,日处理出水量超出120吨/日以上,按(100吨+超出120吨/日部分)*实际处理日数*中标单价结算。
三、支付方式。本项目采取按月支付的方式。即当月产生的服务费,在下月7个工作日内经甲方结算审定后,由乙方开具正式发票报甲方审批,然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后直接拨付给乙方。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在运营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营服务进行考核管理,并负责制定考核细则。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聘请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意外险等办理情况进行督查,以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乙方如未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或未办理意外险,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和其他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三、甲方负责提供现有的办公场地、药剂储存场所、化验室给乙方;负责用电增容和变压器(含变压器)高压部分供电线路及设备的维护及检修、更换,保障乙方运营期间的用水用电需求。
四、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做好渗滤液处理工艺系统技改的环评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协助乙方办理所需药剂涉及危险化学品采购等相关手续。
五、甲方负责进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计量工作和渗滤液处理量的核定;按月审定乙方的运营费用。
六、甲方负责做好对原有的防渗膜、导气石笼和雨水导排系统(包括原垃圾堆体覆盖的膜)、调节池膜盖等日常维护工作以及调节池内的清淤(确需时);负责地磅的计量和日常维护。
七、负责华新公司与乙方的协调工作,做好垃圾场等级评定和应急处理及各项督查、迎检工作。
八、甲方需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运营服务费用。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需按甲方要求配备运营管理和技术操作及工作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人数(13人),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需具备相应领域的管理和技术资质证书,并持证上岗。乙方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用工人员合法权益,按约定足额支付工资,为其提供统一工装、劳保用品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意外保险等福利待遇。
二、乙方负责渗滤液工艺系统技改。涉及技改所需的土建、设备采购安装,工艺调试、水电安装及环保验收等费用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全部由乙方负责(处理系统用电增容除外)。原则上技改竣工验收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后100日历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须经甲方同意。
三、乙方负责变压器后端线路和水表后端水管的正常维护,按月缴纳用电、用水费用,确保水电正常使用。
四、运营期间,乙方需确保当日进入场内的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和产生的渗滤液及时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置。
五、乙方需严格按照填埋作业规范、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定等要求进行运营处理工作,不得因操作不当造成填埋库区地下防渗膜损坏等情况,杜绝环保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乙方在运营期间需按照相关要求,按月上报垃圾填埋处理数据,做好运行日志、监测记录、维修记录、垃圾填埋和渗滤液处理及餐厨垃圾处理等相关台账,详实记录并妥善保存,所有记录每月提供一份交于甲方存档。
七、乙方负责餐厨垃圾预处理后的废弃油脂外售处置工作,废弃油脂外售所取得的收入由乙方支配。废弃油脂接收方必须是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合法处理企业,并与其签订销售合同。
八、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垃圾场等级评定和应急处理及各级部门的督查、迎检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完成甲方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九、乙方需配合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对垃圾场污染指标进行检测。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污染指标不达标,乙方需及时进行整改,并达到排放标准,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认为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数据有误,则可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其他专业公司进行检测,如检测数据确实有误,甲方承担相关检测费用,否则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乙方需配合甲方委托的在线监测运营公司对处理后的出水总排口的在线监测工作。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处理出水水质不达标,乙方需及时整改,并达到排放标准,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一并由乙方承担。如在线监测数据有误,则由在线监测运营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十一、乙方需严格遵守垃圾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监督考核管理;需安排专人清扫保洁,场内道路每周清洗不少于一次,确保场内环境卫生时刻整洁;需加强场内消防、路灯、给排水、道路等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各类设施正常使用。
十二、在合同签订后项目正式运营前,甲方应确保垃圾场原有设施设备在可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并经双方查验后,办理移交手续。运营期满后,乙方应无偿将所有设备(含所移交和新增、更换的设施设备)移交给甲方,并确保可正常使用。
十三、乙方应继续履行甲方与湖南清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签订的《攸县垃圾场污水处理耗材(药剂)采购合同》(合同期限至2021年10月31日止),并在乙方与湖南清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充分协商后签订供货协议(时效以原合同为准),同时甲方与湖南清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原合同。
第五条违约及责任
一、乙方需严格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的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对甲方垃圾场进行运营。如因乙方填埋作业、餐厨垃圾预处理和渗滤液处理运营不规范等原因,造成环保污染事件,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包括有关部门的处罚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未经处理的垃圾渗滤液进行直排和偷排,一经发现,除环保和相关部门实施处罚外,甲方有权直接扣除当月运营费用,并直接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直接或间接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三、渗滤液处理出水量以出水口流量计记录的数据为准。如发现乙方有重复计量、自行灌水计量、修改记录数据、人为损坏流量计等弄虚作假行为,每发现一次扣除当月的运营费用,全年发生2次该行为,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四、在确保渗滤液产生量在100吨/日以上的情况下,渗滤液处理出水量连续或累计30日在70吨以下(设备检修、调试期间除外),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设备检修调试时间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日。在渗滤液处理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确需进行设备检修调试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书面报备,如未报备则视为正常运营,由此产生的损失和相关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五、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服务运营权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乙方在与废弃油脂收购处置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前,需会同甲方到该企业考察并核实相关情况,经甲方同意后再签订销售合同。如乙方私自与不法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需确保本项目设备维护更新、耗材、人工等一切运营费用的开支,如因乙方资金保障不到位,造成项目设备故障、停工停产等现象,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及时整改到位,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责任一律由乙方承担。本合同运营期限内如发生类似现象2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八、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2)违反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妥善解决劳务纠纷,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3)由乙方原因发生在新闻媒体曝光、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公开点名批评、造成群访性等恶劣事件,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并严重影响甲方声誉的行为。
(4)无故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九、在运营期内,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需解除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送达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15个日历日内自行撤离项目现场。合同解除后,原已移交给乙方的设施设备和乙方所投入的设施设备等资产全部归甲方所有,且甲方不予乙方任何补偿。
第六条其他约定
一、甲方除支付本项目运营服务费外,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如甲方需要乙方完成本项目外的工作内容,所需工作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并按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二、在运营期内,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或地方政策提高了垃圾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此需改造或新增处理设施的费用及增加的运营处理费用,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达成一致意见后,执行新标准或规定。
三、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五、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六、本合同一式六份,由甲、乙双方签订,相关部门监签,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监签方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名:湖南迪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长沙银行五一支行
账号:800069549909010
监签方:
年 月 日
来源: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
编辑:丁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