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年10月15日
政府采购编号:邵财采计[2021]100056
(合同编号:20200073118、20200073119、20200073120)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邵阳市捌海隆兴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隆回县桃洪镇永胜社区县公安局内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524MA4L214L4B
企业资质证书号:湘建房开(邵)字第0850568
法定代表人:刘望尘联系电话:0739- 8756666 18608496110
邮政编码:422200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政编编码: /
买受人: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瑞虎
地址:邵阳市大安街18号
邮政编码:422000联系电话:0739-5351598
【委托代理人】姓名: / 国籍: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隆回县桃洪镇白里村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湘(2017)隆回县不动产权第0002491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63025平方米,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其中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年限自2017年10月1日至2087年9月30日,商住用地使用权年限自 / 至 / (详见不动产权证)。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伏龙馨苑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202005007施工许可证号为430524202007130101(1#、8#、11#) ,430524202007200101(3#、6#、S1#)。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隆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隆预许字20200068号、隆预许字20200069号、隆预许字20200070号、隆预许字20200071号、隆预许字20200072号、隆预许字20200073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房号以附件二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S1栋118、218、318、119、219、319、120、220、320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小区配套商业及商业办公,属砖混结构,一层层高为5.6米,二层层高为4.2米,三层层高为4.2米。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 / 个;非封闭式 / 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的118、119、120(一层房号)建筑面积为364.6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75.18平方米;218、219、220(二层房号)建筑面积为359.97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74.22平方米;318、319、320(三层房号)建筑面积为279.4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57.6平方米,测量号:yc2020081002(有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三)。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3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分层计算,其中:
/ (一楼房号)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元);
/ (二楼房号)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元);
/ (三楼房号)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元)。
以上价款总计为/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8999800元(捌佰玖拾玖万玖仟捌佰元整)。
4、 / 。
说明:
上述任何计算方式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已计入在房价目之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项目:
(1)居民用户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
(2)有线电视线路设施及安装费;
(3)电话线预埋到户费用;
(4)多媒体通信系统预埋到户费用;
(5)防盗门及防盗监控系统相关费用;
(6)单元电子对讲保安门相关费用;
(7)信报箱费用;
(8)其他需要计算在房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2、不计入房价之内的费用项目:
(1)供电一户一表三相电及安装费用(在供电公司自主单独立户);
(2)供水一户一表及安装费用(在供水公司自主单独立户);
(3)燃气一户一表及安装费用(在燃气公司自主单独立户);
(4)免费赠送4个地下停车场入口处车位;
(5)预存的水、电费,购房者按照实际预存额缴纳;
(6)有线电视和多媒体通信系统,由购房者自行开通,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及部门缴纳相关使用费用;
(7)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手续按政策规定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具体办事方式,双方可自行约定,按以下第②种方式进行处理。
①、买受人自行办理。
②、委托出卖人办理。
③、出卖人必须严格执行?邵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
1、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按甲方投标的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置隆回管理部新管理业务用房采购项目(第二次)文件为准。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乙方不补差价,少3%以上从乙方未付的余款中计算扣除差价。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在房屋预售时,因房屋未竣工,分摊部分不确定或设计变更等因素产生的面积计算与实测后的测量差面积计算部门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出卖人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出卖人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出卖人在销售商品住宅时,必须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签订本合同时,如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按下列两种方式一并处理:
1、签定本合同时,如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为确保购房款
的安全,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付款方式如期足额将购房款汇入出卖人的预售款监管账户(即该项目预售许可证上指定的监管账户)。代收购房款的金融机构应当为预售款的监管机构。(预售款的监管机构:隆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监管账户:邵阳市捌海隆兴置业有限公司,账号:85230309000029555)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2、买受人按下列第3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本合同签订后 / 日内将购房款合计人民币 / 元(¥: / 元)整一次性存入指定监管账户。
2、按揭付款
买受人于本合同签订后 / 日内,将首付款 / 元存入指定监管账户,余款 / 元于 / 前办理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将按揭款存入指定监管账户。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贷款申请不成功,买受人需在接到出卖方通知后七日内自行一次性交清剩余购房款给出卖方。
3、分期付款:买受人将购房款分2期存入指定监管账户。
首次付款: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45天内办理好不动产权预告登记证书,开具增值税完税发票并交付至乙方。乙方在收到不动产权预告登记证书以及正式发票后,15日内向甲方支付房款的80%,即付款¥7199840元(柒佰壹拾玖万玖仟捌佰肆拾元整)。
第二次付款:甲方应按投标的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置隆回管理部新管理业务用房采购项目(第二次)文件规定时间内办理好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书,乙方在收到不动产登记证书后,15日内向甲方支付余下所有款项,即付款¥1799960元(壹佰柒拾玖万玖仟玖佰陆拾元整)。
第九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方式处理:
(1)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0.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0.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十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21年11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并明确交房时间。
第十一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方式处理:
(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 ;
(3) / ;
(4) /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9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以出卖人按照本合同首部记载的买受人地址寄出EMS满三日即视为通知文件送达)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出卖人按投标的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置隆回管理部新管理业务用房采购项目(第二次)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约定
1、双方约定,按下列第(2)种方式办理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按规定应向国家交纳的有关税费,由(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1)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产权登记,出卖人予以配合。
(2)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委托专人予以办理,买受人对出卖人委托的办证人员在办证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档案利用、房地产测绘等服务项目的委托、代为签名、代领权证等)均予以认可。
2、双方约定由出卖人为主申请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的,出卖方代收办证费用的时间应在商品房初始登记之后、转移登记之前。需办理预告登记的除外。
3、出卖人应在商品房综合验收之日起九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相关资料。
4、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投标的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置隆回管理部新管理业务用房采购项目(第二次)文件赔偿损失。
(3) / 。
5、本合同项下买受人方享有的权益(房屋期权),买受人方可以申请有关的预告登记。买受人方行使上述权得时,出卖人方应予协助。双方约定自本合同房产登记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生效之日起180日内,由双方共同向房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买受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2、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3、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补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具体内容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约定
买受人应当有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出卖人不得代收买受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买受人(同意)对本物业区域内符合规定的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行使一次性表快权。同意行使一次性表决权的,该表决权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之日起5年内有效。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商业办公、商住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都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具体内容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九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归买受人统一管理;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归买受人统一管理;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向房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8页,一式柒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贰份,买受人贰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壹份,招标代理公司壹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天内,由出卖人向隆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2021年10月15日
签于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2021年10月15日
签于
附件一:必要补充条款
一:预售款监管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隆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户银行为华融湘江银行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邵阳市捌海隆兴置业有限公司资金监管账户,账号为:85230309000029555 预售款应按《隆回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规定监管使用。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买受人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直接追究出卖人的民事责任。
二、前期物业服务
1、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隆回县展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MA4RJUEU9F
2、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住宅类型1.5元/月/平方米,商业2.5元/月/平方米,幼儿园1.5元/月/平方米,地下停车场车位30元/月/个(建筑面积)。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半年、季)收取。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设施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3、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4、物业服务的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见附件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五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三: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本物业业主临时公约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本附件五有关物业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本物业业主临时公约,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同意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按照《关于调整我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隆房发[2013]9号)之规定,买受人购买商品房须向隆回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
据计算,该商品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为(人民币)陆万零贰佰肆拾元整(¥:60240元整)。
五:出卖人关于建筑节能的要求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并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22条)。
附件二:房屋平面图
附件三: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房屋公用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包含:楼梯间、外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等。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一、公共区域
1、外墙:住宅的外墙为外墙涂料;
2、楼梯间:踏步、顶棚均为结构混凝土原状面,墙面为混合水泥砂浆粉刷拉毛;
二、户内部分
1、门面门:铝合金玻璃门(其余户内门业主自理);
2、窗户:断桥铝合金窗,中空双层钢化玻璃6+12A+6;
3、墙面:混合砂浆粉刷拉毛;
4、天棚:砼楼板原状面;
5、地面:砼楼板原状面;
6、卫生间:墙面水泥砂浆粉刷拉毛,地面做防水,不回填,不安装排水支管,洁具自理;
7、水:水源安装到室内;
8、电:电源安装到室内配电箱,室内按设计图纸预埋线管;
附件五:物业服务内容、业主临时公约及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补充协议
一、付款时间及方式约定
第一期: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45天内办理好不动产权预告登记证书,开具增值税完税发票并交付至乙方。乙方在收到不动产权预告登记证书以及正式发票后,15日内向甲方支付房款的80%,即付款¥7199840元(柒佰壹拾玖万玖仟捌佰肆拾元整)。
第二期: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书,乙方在收到不动产登记证书后,15日内向甲方支付余下所有款项,即付款1799960元(壹佰柒拾玖万玖仟玖佰陆拾元整)。
二、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两年内,办理好不动产权证(如遭遇不可抗力原因,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并明确办证时间,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甲方每推迟一天按500元/天支付罚金。
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柒份,出卖人贰份,买受人贰份,不动产登记中心壹份,招标代理公司壹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2021年10月15日
签于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2021年10月15日
签于
来源: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
编辑:丁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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