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年02月18日
采购人/发包人/建设单位(全称):隆回县人民医院(甲方)
供应商/承包人(全称):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隆回县人民医院手术室空调、净化设备、货物、装修采购及安装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隆回财采计【2021】000135
(3)项目内容:本工程内容为隆回县人民医院血液透析室装饰装修、净化空调、电气(强电)、给排水专业采购及安装范围。具体范围以合同附件清单中所包含的内容,如需要增加按双方确认签证为准。
(4)承包人项目经理:牛强,联系电话:13997869734。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彭平 ,联系电话: 13786965889 。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11490147.50元,大写:壹仟壹佰肆拾玖万零壹佰肆拾柒元伍角。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清单内固定总价合同。投标清单品目内按合同总价包干,清单外增加部分由发包方现场签证结算,另外如因市场环境导致所需采购主材价格上涨浮动在10%,或辅材上涨浮动在3%内不予价格调差,如超出相应上限时应根据实际价格进行相应调差,主材价格参考2021年10月份邵阳隆回地区信息价,超出部分工程量现场签证确认。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2022年1月27日,完成日期:2022年5月26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实际开工(起始)日期以甲方或监理单位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地点:隆回县人民医院
方式:总价包干
4、付款:
1、①甲方给乙方正式下达开工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5%作为备料款(预付款);
②货物安装进度款支付:设备、货物安装进度款按月实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设备、货物安装量总价的65%,但进度款的累计付款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75%(含预付款),余款待该项目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后,除预留3%的质保金外,2个月内一次付清。
③质保金返还:该设备、货物、装修安装项目的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均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返还(质保金不计息),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直接费(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费;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保险费,包含支付给土建总包单位的配套费。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清单、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订立时间:2022年01月27日
合同订立地点:隆回县人民医院
7、双方职责
1乙方职责:
(1)按甲方要求进场施工,在开工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及总进度计划。
(2)为施工人员购买施工保险。
(3)按管理部门规定交纳乙方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及税金。
(4)乙方必须按国家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进行安装调试,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按照施工工艺要求、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精心施工,按甲方要求保证工程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工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后交甲方使用。
(5)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采取应有的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与第三者的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责任以及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工程竣工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或返工,但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超过30日的,停工期间,乙方因负责保护已完工程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甲方应予赔偿。
(7)施工完毕,应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清、场清,否则甲方有权另请他人清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2 甲方职责
(1)甲方需在开工日期10天前,组织乙方进行图纸会签,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并根据情况通知乙方进场。
(2)甲方在工程项目安装前提供相应的安装条件。
(3)甲方须为乙方提供水电等施工条件。
(4)协调乙方与土建施工方的关系。
(5)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若甲方未完成上述职责的,开工时间和工期将予以顺延。
8、施工要求
1.乙方应遵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并对现场作业的安全及工程质量负责。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乙方的施工质量,以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图纸、设计变更等要求为依据,如乙方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在施工中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必须在工程竣工后的二天內将自身工程垃圾清扫干净。
9、安全施工
1.施工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建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范以及施工期间国家颁布的新的法律法规,并对现场作业的安全及工程质量负责。
2.乙方须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物件堆放整齐,乙方必须进行安全文明施工。
3.乙方须对与合同约定之工程有关的施工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包括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意外事件、民事赔偿、劳资责任)等负一切法律和一切经济赔偿责任。
10、工程变更与结算
甲方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需求情况对系统工程量进行变更。因设计及甲方提出的需求变更而发生的变更,须以书面联系单的形式,价款列入审计结算。
1)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符,需要更改设计;
2)实际施工工程数量与原有工程量清单不相符;
3)设计图纸变更需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甲方认可;
4)其它变更,需经监理、甲方、乙方三方同意。
11、工程验收
1.按国家要求组织相关部门,按审定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以及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竣工验收。
2.分项隐蔽工程乙方应在隐蔽前二天通知监理和甲方,双方应及时进行验收,如甲方等单位不按时派员到场,乙方可自行检查后隐蔽,并做好记录,甲方应予以承认并负责在验收表上补办签字手续。以后甲方要求复查时,如属合格,所有费用和因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所耽误的时间应顺延工期。如不合格,检查费、返工费由乙方负担。乙方未通知甲方检查而自行隐蔽,甲方将不予签字验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3.工程完工乙方自检通过后,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申请验收书面通知并确定乙方具备验收条件后一周内组织验收。
4.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工完场清,人员在二天内撤离现场。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项目尚未完成,则由乙方在双方确定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补建,再次验收合格后移交甲方使用。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
12、违约责任
1.非乙方和不可抗力原因,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进度款、结算款的,如延迟付款达10天以上,须以合同总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若因乙方原因,延误的工期超过约定的工期或经签证确定顺延的工期,若工期延误累计超过20天,则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施工合同。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后3天内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若乙方已完成部分工程款扣减已支付工程款后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乙方对不足部分应承担赔偿责任。
3.质量等级评定后若未达到招标文件或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不能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甲方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重做、维修(含修复),并停止支付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一切款项,工期不予顺延;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工程的违约金为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相对应的工程款的10%,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的,乙方还须赔偿其损失。
13、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及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4、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相关配套图纸及乙方投标清单。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条款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12430524445902306G
地址: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229号
邮政编码:422200
电话:0739-8232854
户名:隆回县人民医院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隆回县支行
账号:592457366669
承包人:(公章)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914403007576244483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沙河西路180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期2栋B座10楼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0755-83562688
户名: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账号:38910188000698006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或拖延接收,应视为乙方已经交付完毕;拒绝或拖延验收的,视为质量合格。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乙方应提供的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因甲方原因,如操作、保管不当造成的除外),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应视为不同意。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规定的可顺延工期等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日的万分之五(0.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同类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但甲方应当提前7日通知乙方,因甲方中止履行给乙方带来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但甲方应当提前7日通知乙方,非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投诉导致合同中止的,乙方有权就损失向甲方索赔。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清单及分项报价明细表
来源: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
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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