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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全面推行“优质优价”中标 尽快修订采购法规
2026-03-16 13:26:35 字号:

代表建议全面推行“优质优价”中标 尽快修订采购法规

“当前,恶意低价竞争导致项目质量下滑、国有资金浪费等问题,应通过修法全面构建‘优质优价’的综合评审体系。”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九三学社市委会主委罗卫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罗卫红指出,在最低价竞争模式下,市场主体被迫将成本压缩至极限,研发投入与品质成本大幅削减,阻碍了产业升级。在工程建设领域,部分企业为中标不惜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弥补利润,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突出。她进一步分析,现行制度对异常低价的审查缺乏刚性要求,同时,低价中标项目的后期整改、审计追责、重新招标等成本,往往远超前期“节约”的资金,形成“低价中标、高价收尾”的资源浪费,与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的初衷相悖。

罗卫红介绍,多地探索的综合评估体系已取得显著成效。例如,江苏省常州市推行“信用、价格、技术”三合一综合评估法,将企业信用纳入评审权重,有效遏制恶意低价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循环。湖南省“机器管招投标”改革,通过数字化平台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配套履约担保与全周期管控,实现中标价合理下浮与质量进度双达标。实践充分证明,以综合评估法替代最低价法,可实现市场秩序与项目质量的双重提升。

在修法建议方面,罗卫红提出三方面具体建议:

一是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议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评标方法,明确“综合评估法”为唯一通用评标方法。同时新增条款限定特殊适用场景:仅允许技术规格完全统一、市场充分竞争、质量可直接验证的通用货物项目,经监管部门备案后采用“合理低价法”,并同步落实履约保证金与异常低价审查机制。评审指标须全部量化,无法量化的不得纳入评审范围。

二是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议删除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中“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规定,调整为特殊项目的可选方法,适用条件与招标投标法保持一致,并需经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明确货物、服务、工程、创新与复杂项目等不同门类的价格权重上限,强化采购人需求管理责任,未明确质量验收标准、履约监控节点等内容的采购文件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三是同步修订配套法规。建议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删除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强制性规定,细化异常低价认定标准、审查流程与惩戒措施,明确虚假举证行为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编辑: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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