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年04月24日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株茶财釆计[2025]000107 号
招标人(全称): 茶陵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 (甲方)
投标人(全称):湖南清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本项目采取“固定单价”模式计费,具体如下:
(3)地点:茶陵县思聪乡辉山村茶陵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内。
(4)方式:合同签订后,由乙方在茶陵县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生活垃圾填埋场日常填埋作业和渗滤液处理站托管运营服务,达标排放。
(5)如服务期内,因生活垃圾焚烧厂建成等原因提前停止垃圾填埋作业,填埋作业服务自行终止,填埋费用终止支付;至于渗滤液处理是否继续,具体合作模式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最终以签订的补充合同为准。
(6)服务费用按月结算,每月3日前,乙方汇总上月垃圾填埋量和渗滤液处理量,报甲方。甲方在每月6日前完成审核,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服务费用支付到乙方指定账号(账号 )
(1)进场垃圾标准:甲方提供的进场垃圾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2024)中关于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严禁不符合入场要求的固体废弃物进入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甲方不承担因不符合入场要求的固体废弃物进入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导致的相关损失和责任,乙方有权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责任的权利。
(2)垃圾填埋标准:乙方进行垃圾填埋处理服务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的要求。
(3)渗滤液处理标准:乙方应严格按操作规范处理垃圾渗滤液,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处理后的渗滤液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中“表2” 标准要求,招标文件没有设定进水水质,项目中标表示投标人已充分了解茶陵垃圾场渗滤液水质情况,甲方不对进水水质负责。
(4)服务质量和标准发生变化:服务期内,如发生法律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颁布并实施新的进场垃圾标准、垃圾填埋标准、渗滤液处理标准或甲方要求提高垃圾填埋标准和渗滤液处理标准),乙方认为确实需要增加资本性支出的,则乙方向甲方提交方案,经甲方确定后,甲方可向乙方补偿该部分资本性支出;如甲方未能补偿的,双方可对垃圾填埋处理服务费价格重新进行核算调整。
(1)日常运营管理
乙方负责茶陵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日常运营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①委托运营期内,乙方须配置经验丰富的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各类运营专员运营管理本项目设施、设备,保证垃圾场处于高效、稳定运行状态,规范化填埋作业,保证渗滤液处理出水达标。
②委托运营期内,乙方须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强化人员培训,明确各岗位职责;
③乙方须建立完善的生产日志和设备、技术档案资料,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依法接受行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管。
④乙方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报甲方备案。乙方须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尽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和服务,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
⑤如果乙方未能按照规定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则甲方可就乙方的行为向乙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如果乙方在接到上述整改通知后,在限期过后还未能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则甲方可以根据行业惯例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乙方应对此予以配合,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合理费用,该等费用由甲方从垃圾处理服务费中提取相应款项,但是需将所发生的合理开支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
(2)计划外暂停服务
①如果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须在暂停服务发生后一小时内立即通知甲方,解释暂停服务的原因、报告暂停服务可能持续的时间。乙方须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通知服务暂停后十二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
②如果暂停服务时间预期超过十二小时,则乙方应采纳甲方关于处理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或意见,乙方应对甲方的意见给予积极响应和配合,尽快恢复运营。
如现有渗滤液处理设备不稳定或其他应急状态下,乙方可自行调集渗滤液处理设备进行应急处置,甲方按本合同单价支付渗滤液处理服务费。
(1)对垃圾填埋处理质量的抽查:甲方对乙方垃圾填埋处理进行抽查和监管。
(2)对垃圾填埋质量不符合规范的处理甲方发现乙方垃圾填埋处理不符合规范的,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如果乙方在该期限内整改仍不符合规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直至问题解决。
(3)不可抗力导致的垃圾填埋质量不合格的处理发生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时,若乙方仍按照谨慎运营惯例提供垃圾填埋处理服务,在此期间发生的垃圾填埋处理服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标准,甲方不应追究乙方垃圾填埋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因此导致乙方承担任何处罚或责任,甲方应进行协调免除。
(1)日常维护、维修委托运营期内,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内设备、设施、房屋、车辆、机械(包含各种水泵)、风机、场内道路等全部资产的管理使用、维护、维修、保养等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设备设施的使用年限及技术按相关标准执行,保证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处理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设备设施重置升级改造乙方提交具体方案,报甲方审批通过后,由甲方负责予以实施,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1)移交范围
在项目委托运营期结束日即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全部无偿移交:
①维护得当,并处于工作状态的设施、设备及其全部权利和利益。包括:垃圾处理场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保证项目正常运营维护相关的所有机械、设备、装置以及其它动产。
②项目设施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及与之有关的其它权利。
③项目所有单位设施、设备的各类技术图纸、规程、规范、资料、生产运行的有关图纸资料包括运营维护手册、运营记录、移交纪录以及设备寿命消耗及管理表等。委托运营期内,因乙方原因发生的所有与上述移交范围内有关的负债或违约、债权责任,应由乙方全部清偿、赔偿或解除完毕,不应附带任何其它债务、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优先权和其它担保权以及第三方权益。
(2)移交前检修
①移交前乙方和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应共同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有问题及时书面提出双方协调解决。以确保全部项目设施在移交时能够完好并正常运转。此检修应不迟于移交日前 1 个月完成。
②移交前检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备品备件
①在移交日之前,如甲方需要,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按当时市场价有偿移交足够1个月使用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以及垃圾处理场正常生产 1 个月所需的原辅材料、药剂,以保证移交后项目设施不间断运行。
②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提交生产、销售项目设施所需全部备品备件的厂商名单及具体价格。
(4)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在移交日乙方应将所有的保单、暂保单以及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保证等利益,在可能转让的范围内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5)技术授予
在移交日,乙方应将其有权移交的与项目设备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所有技术(无论以许可或其它合法方式取得的),全部无偿授予甲方使用,并确保甲方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而承担任何侵权责任,涉及专利技术的或商业秘密的,未经乙方书面授予,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者以此谋取利益。
(6)人员安置和培训
①填埋场现有的人员由甲方负责完成身份置换,乙方原则上择优聘用原厂职工,被聘用职工与乙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乙方继续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被聘职工服从乙方的人事管理,自觉遵守乙方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处理个人与企业的关系,并按劳动合同承担权利和义务。
②甲方或其指定机构需要在移交日之前 1 个月,派驻人员到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技术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工资及食宿等费用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承担;乙方应免费为上述人员提供技术培训。
(7)移交费用
甲方与乙方各自负责因为移交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1)若乙方所提供服务质量因不符合甲方要求,导致甲方被上级部门处罚,所产生的罚款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同时将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罚,并终止合同,按合同违约条款进行赔偿;因进场垃圾、垃圾填埋、渗滤液处理不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原因,引起生活垃圾污染环境事故,甲方有权无条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及相关规定,除赔偿损失外,还应对由此引起的其他延续损失给予全额经济赔偿,并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2)甲方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现乙方有以下行为的,可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全年预算总价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采购方经济损失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乙方承诺中标后在茶陵设立分公司,以便开展日常运营管理,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含开票和收款)。
(1)付款方式按月结算,结算金额为=(服务金额-考核应扣金额),甲方每月定期对乙方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方式按《茶陵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考评标准》(见附件1)进行考评。甲方应于每月 15 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应付服务费。
(2)生活垃圾综合运营服务费:每月按照实际垃圾处理量据实结算,即每月综合运营服务费=生活垃圾填埋服务费单价(36.70元/吨)*投标报价(折扣率48%)*每月实际处理量+渗滤液处理服务费单价(51.66元/吨)*投标报价(折扣率48%) *每月实际处理量(按清水流量计核算)。
(5)付款账户:服务费按时汇入乙方在茶陵设立的分公司账户,最终以开票信息为准。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R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的直接亮红牌,连续三个月红牌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乙方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6)乙方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乙方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
(8)按照《茶陵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考评标准》考核后,存在属于“考核评价结果直接为不合格”的情形。
(9)法律规定和招投标文件中、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等约定的其他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的移交范围等事宜按照招投标文件中“采购需求”中“委托运营期结束后的移交”的约定处理。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自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本合同一式 捌份,甲方执 伍份,供应商执 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地点:茶陵县
甲方(公章):茶陵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甲方(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甲方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4)“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5)“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 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 3.1 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4.2 在整个运营期内,因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除外乙方要负责垃圾处理场内设备、设施的维护及维修(不含设备大修)并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因乙方管理不善及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更换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运营期间添置的与垃圾处理工艺无关的办公用品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质量标准和保证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成果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本合同下的服务应符合第五章“采购需求二、服务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6.3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服务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
6.4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7.知识产权保护
7.1 乙方对其所投标的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7.2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8.保密义务
8.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9.合同价款支付
9.4 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9.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0.伴随服务
10.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服务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
10.2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1.违约责任
11.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提供服务。
11.2 除本合同第15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延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11.3 甲方迟延付款的,每迟延一天,按照逾期款项的1%支付违约金;迟延付款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选择中止提供服务或者单方解除合同。
11.4 任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按照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2.合同的变更
12.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2.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2.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3.合同中止与终止
13.1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3.2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4.合同转让和分包
14.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4.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5.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5.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5.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6.解决争议的方法
16.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16.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7.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8.通知
18.1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8.2 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9. 合同未尽事项
19.1 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0.合同生效
20.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节通用条款
第1.1 款
甲方名称、地址
名称:茶陵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
地址:茶陵县光辉路
第二节通用条款
第1.2(6)项
项目现场
茶陵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第二节通用条款
第5.1 款
履行合同的时间、
地点及方式
以第一节协议书第3条“付款”的约定为准
第二节通用条款
第6.1 项
质量标准
以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第二节第二项“服务质量及标准”约定为准
第二节通用条款
第6.3 项
响应时间
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二节通用条款
第9 款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以第一节协议书第4条“付款”的约定为准
第二节通用条款
第10.2 项
伴随服务
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二节通用条款
第16.2 款
解决争议的方式
? 诉讼(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 仲裁
第二节通用条款
第19.1 款
合同未尽事项
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1:茶陵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考核评价
附件2: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GB16889-2024)
附件3:地下水限值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附件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
附件5:设备更换测算表
来源: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
编辑:朱婷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