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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闵美颖 2014-12-12 17: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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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见附表)的编制依据是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2〕56号),按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1位字母编码)划分为54个二级分类(2位数字编码),同时在二级分类下保留了344个第一级次明细品目(4位数字编码)。
  
  采购人采购A02、A05、A06、A07、A08、A09、A11七个货物类,B07、B08两个工程类(项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C02、C03、C04、C05、C06、C07、C08七个服务类共十六个二级分类下的所有品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采购人采购前款所述十六个二级分类以外其他品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限额标准为:
  
  省级:单项5万元以上或者批量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市(州)级:单项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市、区)级:单项5千元以上或者批量2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相关说明
  
  (一)为方便采购人尽快熟悉和使用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省财政厅将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电子版本(含品目分类详细说明)分别上传到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和财政专网(内网),提供下载浏览。
  
  (二)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支持“两型社会”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采购人应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办法(试行)的通知>》(湘财购〔2013〕17号)规定,制定采购两型产品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单位)采购两型产品的项目,加强对两型产品采购的预算管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列入《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可以选择首购、订购或者实行评审优惠等措施增加两型产品在政府采购市场中的份额。
  
  采购人应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12〕5号)规定,在预留预算份额、设置评标标准、落实评审优惠、减轻经营负担、推进融资和信用担保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依据,是实施政府批量集中采购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财政部门和监察、审计机关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重要依据,采购人必须据此认真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
  
  省本级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至少应明确细化到4位数字编码,网上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选择最底层(有下级不选上级)品目填报。
  
  2014年起,省本级将在已实施汽车批量集中采购的基础上,逐步对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实施政府批量集中采购。
  
  (五)凡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承担。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已实行协议供货、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的,采购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采购制度规定;未实行协议供货、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的,采购人可实行分散采购。
  
  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六)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七)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品目或专项预算资金采购。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项目,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以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较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八)省属普通高等院校政府货物和服务采购,可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院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08〕10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九)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有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实施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行委托代理制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除集中采购目录内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非招标采购项目外,其他项目必须委托同时具备相应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实行财政投资评审。
  
  (十)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市州,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方式选定不少于三家中介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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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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