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采购人)的嘉禾县先导区舂陵河综合整治(城区段)综合服务项目(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嘉财采计【2016】79号,委托代理编号:HNDTC2016-CG(FW)-165-郴州)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采购人和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与谈判采购活动,请以下单位提交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1.湖南华侨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湖南承运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嘉禾铸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嘉禾县先导区舂陵河综合整治(城区段)综合服务项目
2、政府采购编号:嘉财采计【2016】79号
委托代理编号:HNDTC2016-CG(FW)-165-郴州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预算(万元) |
1 |
嘉禾县先导区舂陵河综合整治(城区段)综合服务项目 |
1 |
52500.00 |
二、供应商资质:
1.基本资格条件:
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2投标人具有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满足本次招标的要求;
1.3投标人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1.4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1.5要求投标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1.6要求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有效的《社保登记证》或近3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1.7要求投标人提供检查机关查询查询无行贿等犯罪记录并开具证明。
(备注:如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即可)
1.8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备注:如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即可);
4、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5、有效的《社保登记证》或近3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6、提供检查机关查询查询无行贿等犯罪记录并开具证明。
7、《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8、其他说明。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通知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6年 12 月 29 日17:00,地点为 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燕泉广场冯家小区综合楼5楼) 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领取或购买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售价:400元/套,售后不退。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六、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通知后,请于2016年 12 月 29 日 17:30 时前来函确认是否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七、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7 年1月4日(星期三)上午10:00(北京时间),地点为嘉禾县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嘉禾县国土局一楼会议室)。逾期送达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八、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嘉禾县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 名称: 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雷雁龙 联系人: 吴锐 李林峰 何艳芳
电 话: 13875576983 电话: 0735-2150706
地 址:嘉禾县珠泉镇 地址: 郴州市燕泉广场冯家综合楼5楼
附件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嘉禾县先导区舂陵河综合整治(城区段)综合服务项目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嘉财采计【2016】79号,委托代理编号:HNDTC2016-CG(FW)-165-郴州]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闵美颖 实习编辑 袁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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