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年12月08日
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CDGP-201706163281
采购人(全称):湖南省安乡县地方税务局(甲方)
供应商(全称):湖南国宇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安乡县地税办税大厅
(2)采购计划编号:安财采计[2017]000246
(3)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10,990,000(元)
大写:壹仟零玖拾玖万元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2017年11月13日,完成日期:2018年03月30日。总日历天数: 137天。
地点:安乡县地税办税大厅
方式:正确履行
4.付款:
签订合同之日后一周内付款捌佰万元( ¥:8000000.00元) ,装饰装修完验收合格并取得产权证后,付清扣除质保金后的尾款,按照合同总价3%扣除质量保证金(无质量问题一年后返还)。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货物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合同在第 1次支付前组织验收
简单验收 √一般程序验收
6.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
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2017年11月13日 生效。
9.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17年11月13日
合同订立地点:安乡县地方税务局
10.补充条款
(1)标的物第一层面积不得少于330平方米,总面积不得少于930平方米;合同签订后90天内完成相关权属转移手续,如果未按期完成权属转移视为违约; (2)装饰装修方案由乙方负责设计并由甲方审定通过,设计费由甲方负担,装修标准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第四条要求进行,装修方案不通过甲方审定或者装修验收不合格应视为违约,不予支付相应价款。装修设计方案图纸甲方留存备用。 (3)由于原标的物和道路的方位存在明显的瑕疵(招投标之前只有道路规划,实际道路施工后原标的物明显斜插入道路,已经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提出方案变更,由原定中城金牛1号楼临围庵路变更为临浙江路,乙方积极配合变更,变更后商铺编号分别为110、111、112、113、114的一部分,变更后总面积不变、装修标准不变、成交价格不变。 (4)由于招标文件未约定中央空调的相关参数,为确保空调品质,经双方协商,中央空调品牌和型号由甲方指定,总价12万元以外不超过9万元的差额部分由甲方负担。 (5)招标文件约定以外的净水系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另外支付。
甲 方:湖南省安乡县地方税务局(公章)
法定代表人:罗志宏
委托代理人:张命
电 话:13508465258
传 真: 0736-4300967
乙 方:湖南国宇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丁仁香
委托代理人:郑军辉
电 话: 13508462667
传 真: 0736-4313019
开 户 银 行: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
帐 号: 88011760010448375012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严欢 实习生 朱婷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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