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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合同公告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闵美颖 2019-09-20 14: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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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采购人):新宁县商务局(以下称甲方)

法 定 代 表 人:陈国栋

地址: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262号

乙方(中标人):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法 定 代 表 人:申斌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黄兴中路80号惠农大厦

通过甲方公开采购招标,乙方作为中标第一候选人取得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牵头承办资格。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以招投标文件为基础的前提下,特签订本合同书。

一、合同标的及金额

1、合同标的: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2、合同金额:人民币壹仟肆佰玖拾捌万圆整(¥14,98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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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履行时间及地点

1、履行时间:两年,即2019年6月至2021年5月 (但符合条件的前期已投入费用自2018年本项目获得国家商务部正式批准并公示后次月1日起开始计算)。

2、履行地点:新宁县境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

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及甲乙双方的约定,本项目由乙方牵头承担建设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核心建设内容
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1、在现有电商产业园基础上升级改造,建成1个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2、对公共服务中心设计规划,建成前台区、电商培训区、创业孵化区、O2O展示区、创客空间、摄影棚、直播间等功能区域。

     3、配置电脑、桌椅、打印机、文件柜、摄影套装、音响设备、LED显示屏、网络宽带等设施设备,但通过资源整合后已有设施设备不做重复采购(具体设备清单见执行方案)。

     4、引进20家具备较强网络营销能力的电商企业入驻公共服务中心。

     5、配备至少3名专职人员及若干相关服务人员,为当地企业、网商、服务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持、人员培训、营销推广、管理咨询、金融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

     6、注册并运营“新宁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7、公共服务中心建成后,举行公共服务中心启动仪式。

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1、升级改造或新建16个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不少于180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其中114个贫困村实现全覆盖。

     2、统一门头制作,标识“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配备电脑、货架、办公桌椅等设施设备,但通过资源整合后已有设施设备不做重复采购(具体设备清单见执行方案)。

     3、每个站点至少配备1名经营人员,同时为站点负责人提供电商知识培训。

 4、为村民提供代购代销、代收代缴、产品收集、快递收发、小额金融等服务。

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1、通过资源整合和升级改造,建成1个县级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仓储配送中心。

     2、与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同步建设16个乡镇物流配送中转站和180个村级物流配送点。

     3、配置叉车、推车、托盘、货架、分拣设备、配送车辆、电脑、打印机等物流设施设备,但通过资源整合后已有设施设备不做重复采购(具体设备清单见执行方案)。

     4、开发并建设农村物流信息共享平台。

     5、通过资源整合和统一规划路线,实现从县级物流仓储中心到村级网点48小时内完成配送。

 6、通过资源整合和物流补贴,实现上行物流快递价格与县域主流电商平台的价格或长沙市价格基本持平。

农产品上行体系建设1、建立新宁县农旅特色产品资源库。

     2、完成崀山脐橙、豆干、铁皮石斛、茶叶4款产品包装设计。

     3、制定崀山脐橙、豆干、铁皮石斛、茶叶4款网销农特产品的规格、价格、质量、售后等供应链标准。

     4、引导和协助企业开展“三品一标”相关认证。

     5、建立1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及溯源管理系统,并选择8个农产品基地安装溯源监控设备(具体设备清单见执行方案)。

     6、设计溯源码标签,并印刷200万枚溯源标签免费提供给新宁特色产品生产企业试用。

     7、培育1个新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完成1套区域公用品牌策划方案及VIS设计手册。

     8、通过策划和开展品牌营销活动及宣传报道,推广区域公用品牌。

     9、制作1个区域公用品牌形象宣传片及若干优势农特产品单品形象宣传片,并通过政府会议、各种网络媒体等渠道传播。

     10、开展1场以崀山脐橙为主的节会活动。

     11、组织批发市场、大型商超、社区团购、微商等渠道商资源对接新宁农特产品销售,开展1场产销对接活动。

     12、组织参加2场农产品博览会。

     13、对接入驻10个电商平台,开展3场以崀山脐橙为主的线上营销活动。

     14、制作1个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纪实宣传片,汇总示范县建设成效和经验模式。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媒体、自媒体、户外广告等形式,打造新宁农村电商氛围。

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体系建设1、累计完成10000人次电商培训。

     2、建设1个线上培训平台。

     3、为有电商创业需求的农村青年提供增值培训,培训3000人次以上。

     4、为传统企业提供电商转型升级培训,帮助20家传统企业升级触网。

 5、建立学员资料库和学员沟通群,定期开展训后回访,提供创业孵化与指导,建立训后学员就业创业统计表。

电商精准扶贫体系建设1、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和物流配送点实现114个贫困村全覆盖。

     2、建档立卡贫困村普及培训率达80%以上。

     3、开展3场线上、1场线下电商扶贫主题活动。

     4、在公共服务中心设置“电商扶贫产品”专区。

     5、协助贫困户在湖南电商扶贫小店、惠农网等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并指导其运营。

 6、组织和引导城市社区企业、合作社、电商平台等与贫困户建立“一对一”的精准帮扶结对关系。

制定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1、完成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整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2、完成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6大体系项目建设执行方案。

备注: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执行方案》。

本项目的全部建设内容,根据《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6号规定,按照2000万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即含中期绩效评价达标后中央财政追加拨付的500万元)规划,确保本项目整体验收评估和终期审计达标。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备注: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执行方案》。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引领作用,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新宁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企业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并明确专门人员与乙方共同推进示范项目建设。

2、甲方应在与乙方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扶贫办、湖南省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以及有关政策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各项要求,及时制定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办法。

3、甲方应负责改善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环境,出台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和配套政策,负责建立农村电商市场秩序监管机制及商务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完整、规范、长期有效的农村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4、甲方应支持乙方自主开展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宣传活动,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在双方合作约定的范围内,积极发动本地网商企业、电商创业人员等主体入驻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按市场化方式经营农村电商公共服务站点,不断营造全民电商创业的氛围。

5、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按市场化方式整合新宁县电子商务相关资源、开展广泛合作,引入、培育电商企业,孵化电商创业者,共同参与综合示范项目,加快推动新宁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6、甲方有权加强项目建设进度管理和监控,并按本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7、甲方应及时听取并采纳乙方的合理化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效果。

8、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在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非不可抗力和非乙方疏忽、过错原因造成的且有可能导致乙方不能正常履约的相关纠纷、事项,为乙方营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的规定,按进度有序推进项目,确保项目通过湖南省商务厅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中期绩效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后续通过国家或湖南省有关部门组织的项目整体验收评估和终期审计。

2、乙方应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派驻专业且强有力的工作团队,并确保工作团队稳定。

3、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拟定提交《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执行方案》,并确保方案符合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扶贫办、湖南省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新宁县委、新宁县政府、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各项要求,且有效结合新宁县实际。

4、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监督考核,并对甲方提出的合理意见进行回复、落实,如因乙方达不到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标准,或因乙方过错影响甲方工作效果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度,报送本项目相关的数据、资料,协助甲方做好数据统计工作。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调研、检查、监督。

7、乙方应积极落实本项目宣传要求,配合甲方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宣传工作,及时掌握、提炼、报送相关典型案例、优秀企业、个人事迹等。

8、乙方应按照湖南省商务厅中期绩效评价和整体验收评估、终期审计的具体要求,在甲方的指导协助下,全面负责建设项目所有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打印并装订成册。同时向甲方提供所有资料(含视频、影像等)的电子文档。

9、乙方应及时响应、完成甲方临时交办的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相关、属于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的各项工作。

10、乙方有权根据项目推进需要,建议甲方组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电商企业召开专门会议,沟通、布置、调度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相关的工作。

11、乙方有权根据项目推进需要,向甲方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12、基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体系多,涉及广,乙方有权根据项目需要在甲方的同意并监督下,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或授权的前提下与本地或引入外地优势资源企业开展项目合作,共同推进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13、对在合同期内发生的财物损失、事故责任、劳资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4、在进行结算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规的税务发票。

15、由已方直接采购的设施设备按照投标文件约定,提供相应售后服务。

16、乙方制定的项目建设执行方案与费用预算,应接受领导小组审定。费用支出情况应接受甲方或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审计。

五、付款方式

鉴于本项目建设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确保项目顺利有序、快速有效推进,并在中期绩效评价时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标准,根据《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6号)、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和2017年度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湘商建〔2017〕30号)要求,本合同所涉价款采取预先拨付、分批拨付和验收拨付三种方式。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签订合同后,项目建设执行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预拨该项中央资金的30%,即67.5万元;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70%时,经商务局验收通过并按程序审批后拨付该项中央资金的40%,即90万元;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通过中期绩效评价后拨付该项中央资金的25%,即56.25万元;余下的5%,即11.25万元待服务期满经商务局验收通过并按程序审批后拨付。

2、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签订合同后,项目建设执行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60%时,企业自筹资金(自筹资金配套150万元含各项目建设单位此前的实际投入,下同)需同比例配套投入并经甲方认定后拨付该项中央资金的60%,即54万元;待全部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通过中期绩效评价,企业自筹资金需同比例配套投入并经甲方认定后拨付该项中央资金的35%,即31.5万元;余下5%,即4.5万元待服务期满经商务局验收通过并按程序审批后拨付。

3、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签订合同后,项目建设执行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预拨该项中央资金的40%,即133.2万元;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70%时,企业自筹资金(自筹资金配套500万元含各项目建设单位此前的实际投入,下同)需同比例配套投入并经甲方认定后拨付该项中央资金的30%,即99.9万元;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通过中期绩效评价,企业自筹资金需同比例配套投入并经甲方认定后拨付该项中央资金的25%,即83.25万元;余下5%,即16.65万元待服务期满经商务局验收通过并按程序审批后拨付。

4、农产品上行体系建设。签订合同后,项目建设执行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预拨该项中央资金的30%,即189万元;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60%时,经商务局验收通过并按程序审批后拨付该项中央资金的30%,即189万元;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90%并通过中期绩效评价后拨付该项中央资金的30%,即189万元;余下的10%,即63万元待服务期满经商务局验收通过并按程序审批后拨付。

5、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体系建设。签订合同后,项目建设执行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预拨该项中央资金的30%,即49.5万元;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70%时,经商务局验收通过并按程序审批后拨付该项中央资金的40%,即66万元;待全部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通过中期绩效评价后拨付该项中央资金的20%,即33万元;余下的10%,即16.5万元待服务期满经商务局验收通过并按程序审批后拨付。

6、电商精准扶贫体系建设。签订合同后,项目执行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40%时,拨付该项中央资金的30%,即13.5万元;待全部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通过中期验收后拨付该项中央资金的65%,即29.25万元;余下的5%,即2.25万元待服务期满经商务局验收通过并按程序审批后拨付。

7、签订合同后,制定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规划、实施方案及执行方案,并经商务局审核合格后拨付该项中央资金10万元。

8、甲方应按照乙方以下银行账户信息支付由乙方直接组织实施项目的合同价款。

公司名称: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

账 号:43050179473600000009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黄兴路支行

六、验收方式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扶贫办、湖南省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和电商扶贫相关要求的政策、规定、实施要求、考核指标等的要求,并对照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及湖南省商务厅对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绩效评价工作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2、乙方认为相关项目建设达到要求后,应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并同时提书面交验收报告及项目设备清单。甲方收到乙方上述资料后,组织财政、扶贫、审计等部门分阶段联合进行单项工作验收评估和总体验收。

3、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根据乙方提出的项目实施相应阶段验收申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拨付资金。甲方自乙方提交验收申请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通过。

4、对于验收后需要整改或不达标的,甲方应出具不达标的有效依据及限期整改意见,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若乙方在限期内不予整改又不能说明其正当理由,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或自行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由此而引发的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中途无故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其未能弥补的损失。

2、如因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及项目建设执行方案的要求提供服务,或者所提供的服务达不到相关要求,甲方已向乙方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乙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其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和追偿损失。

3、若因乙方原因致使本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资料编写、收集、整理不完备,资金使用不规范,建设要求不达标,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等违反商务部、湖南省商务厅相关规定或要求,造成项目中期绩效评价、整体验收评估、终期审计不合格,乙方应承担其全部责任。由此而产生的整改、协调等费用支出均由乙方负责。与此同时,甲方不再向乙方拨付本项目建设的剩余款项,并有权向乙方追回已拨付款项。

4、乙方因对甲方所提供的服务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带来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本项目在中期绩效评价和整体验收评估时达不到“良好”或以上标准,甲方有权解除服务合同。委托方可不再支付尚未实施项目的款项,且乙方前期投入该项目所形成的无形或有形资产应全部移交给甲方,用于维系本项目的后续建设和运营。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6、若因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致使项目建设进度滞后影响中期绩效评价、整体验收评估、终期审计的,甲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责任。同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和追偿直接经济损失。

八、其他约定

1、保密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应予保密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知识产权

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若甲方因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或资料)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转让及许可他人使用。

3、合同转让和分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本合同或向任何第三方分包本合同服务项目。

根据本项目属性,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在甲方的监督下,乙方可在本地选择或引入第三方资源开展项目合作,共同推进本项目,但不能终止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引入的第三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参与项目合作的第三方应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甲方应在乙方与其引入的第三方共同签订的合同上签字确认。

4、合同变更

如因客观情势变化或政策调整等,必须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时,甲乙双方应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并报新宁县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除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已经约定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更。

5、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由于法定的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对方提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书面报告。

6、争议解决方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首先应通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仍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新宁县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合同条款内容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7、合同冲突

当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或湖南省商务、财政、扶贫部门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相关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或湖南省商务、财政、扶贫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准。当本合同条款与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本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及招、投标文件及《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执行方案》的规定执行。

九、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报新宁县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一份。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报新宁县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

甲 方(采购人盖章):                                                乙 方(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本合同签订时间及地点: 年 月 日于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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