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年07月13日
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长沙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小型)租赁服务定点采购第2次澄清公告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名称: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
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小型)租赁服务定点采购
采购项目编号:XSCG-202005090109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总预算金额:12300000元
采购项目最高限价:12300000元
首次公告日期:2020-06-22 16:42
二、澄清事项
1、招标答疑。
三、澄清内容
问题1、(1)技术评审的第4条:配备的安全人员需提供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 《交通运输安全员》证复印件,如为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的为准这条是否有误,应该是以联合体参与方为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2)投标人自有车辆新能源车包含哪几种,油电混合型属于新能源车吗?
答: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其他新能源汽车等。
问题3、对自有车辆评分指向不明确、且存在与实际招标要求不符的疑问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因素及标准-商务评审-综合实力-1、投标人自有车辆数量在10辆及以下的,计2分,自有车辆数量在11~20辆的,计4分,自有车辆数量在20以上的,计6分。
疑问:根据招标文件的标题(小型)及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项目介绍(5-7座车辆)和租赁车辆要求1、车辆标准:明确要求为小型公务用车:5座、7座、皮卡(座位数不定)。足以判定:采购人实际服务采购需要,并租用的车型仅仅为7座及以内小型公务用车,且8-55座大型车辆租赁已另行单独招标(招标编号XSCG-202005090180)。如评分标准未明确为需求车型:7座及以内小型公务用车,会导致一些自有车辆不具备7座以内的、即无不具备小车服务能力的公司参加投标,并以8-55座车辆投标获得中标,然而中标后因为成本、实际用车考虑,毫无疑问会采取转包、分包的方式经营,存在较大风险,且也不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求)。
建议:投标人自有车辆数量在10辆及以下的,计2分,自有车辆数量在11~20辆的,计4分,自有车辆数量在20以上的,计6分。(上述自有车辆为符合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内车辆标准的7座及以内小型公务用车)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因素及标准-商务评审-综合实力:“1、投标人自有车辆数量在10辆及以下的,计2分,自有车辆数量在11~20辆的,计4分,自有车辆数量在20以上的,计6分。”修改为“1、投标人自有车辆数量在10辆及以下的,计2分,自有车辆数量在11~20辆的,计4分,自有车辆数量在20以上的,计6分。(上述自有车辆为座位数在7座及以内的车辆)”
问题4、评分标准理解方式不一致的疑问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因素及标准-综合实力-2、车辆车龄≤2年的,每台计0.5分;2年<车龄≤5年的,每台计0.3分,计满5分为止(有效时间以车辆登记证书首次登记日到投标截止日止为准)。
疑问:此条款有如下2种理解方式:
理解1:以10台车为限作为样本,根据10台样本车的车龄打分;
理解2:不限车辆台数,按评分规则,不论车辆台数为多少,只要能计满5分即可;
请予明确:是以哪种理解方式为准?谢谢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5、三、对中型道路施救车行驶证名称的疑问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因素及标准-综合实力-5、投标人自有车辆中具有中型道路施救车的,计4分;租赁的,计2分。
疑问:此类车辆的行驶证登记的车辆类型为: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专业类别名称、大类),包含而非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中型道路施救车(行驶证也无此名称登记项目,详见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但实际上车辆确实是中型道路施救车(俗称)。
建议采用:车辆类型登记为: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并提供车辆前后左右挂车牌的相片实际是中型道路施救车作为佐证,请提前澄清予以明确的方式,以免评委实际评标中无具体参考标准和依据,谢谢。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有关“中型道路施救车”是指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因素及标准商务评审 综合实力中的“(以上提供车辆汇总表,提供车辆登记证书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且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的所有人名称须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中型道路施救车如为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车辆登记证书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如为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的为准。)”修改为“(以上提供车辆汇总表,提供车辆登记证书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且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的所有人名称须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中型道路施救车车辆照片(证明其为道路施救车),中型道路施救车如为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车辆照片(证明其为道路施救车)、车辆登记证书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如为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的为准。)”。
问题6、请问本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其经营范围是否不作要求。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客运、货运、国际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六大类。
答: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调整为“投标人须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包含客运中任一类,提供证书复印件。”
问题7、对车辆台数标准的疑问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因素及标准-商务评审-综合实力-1、投标人自有车辆数量在10辆及以下的,计2分,自有车辆数量在11~20辆的,计4分,自有车辆数量在20以上的,计6分。
疑问:投标人自有车辆数量在10辆及以下的,计2分,按此理解:0辆也属于10辆及以下,是否意味是0辆时,仍然也可以得到2分?此条应不完善,建议考虑修改。其次,作为一个金额1230万的大金额服务类招标,如自有车辆台数连6辆都达不到的话,应视为不具备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须的设备。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综合一、二所述,建议考虑:投标人自有车辆数量在6-10辆,计2分,自有车辆数量在11~20辆的,计4分,自有车辆数量在20辆以上的,计6分。(上述自有车辆均为符合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内车辆标准的7座及以内小型公务用车)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其他
无。
本澄清公告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澄清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各有关当事人对本澄清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澄清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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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
联系人:邓梦晴
电 话:0731-84011594
地 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39号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王超
电 话:0731-88731108
地 址: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中电软件园一期5栋803室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丁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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