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年08月14日
甲方:中方县财政局
乙方:
为明确双方在2023年中方县财政局财政资金定期入选金融机构项目业务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和省对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中方县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方县财政局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款存放银行,其定期存款有关的资金管理、本息收回等活动适用本协议。
第三条 经政府采购确定,乙方为甲方2023年财政资金定期存款入选金融机构中标银行,乙方中标定期存款序号第 号(金额 元),定存期限 个月,定期存款年利率 %;乙方中标定期存款序号第 号(金额 元),定存期限 个月,定期存款年利率 %。
第四条 甲方有权在到期日前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中方县财政资金定期存款入选金融机构,甲方至少应在2个工作日前通知乙方,提前支取金额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息,存续金额仍按原起息日、期限及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条 乙方应于定期存款到期日或提前支取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将定期存款本息资金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甲方权利主要包括:
1.对竞争性定期存款资金的存放和收回,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对乙方参加中方县财政资金定期存款入选金融机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甲方义务主要包括:
1.根据确认的成交结果及所选包情况,及时办理中方县财政局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款资金划拨和存放手续;2.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乙方权利主要包括:
1.按成交结果及本协议所确定的定期存款期限、额度和利率到期情况等,及时获得中方县财政局财政资金定期入选金融机构;
2.对甲方财政资金定期存款入选金融机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乙方义务主要包括:
1.按成交结果及本协议所确定的定期存款期限、额度和利率,及时办理定期存款手续;
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具有保密义务;
3.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4.定期存款到期或要求提前支取时,应及时将资金划回甲方指定账户,并按磋商文件及本协议所确定的利率向甲方支付定期存款利息。
5.定期存单的资金性质所在专户不在本行的,转入过渡账户: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户行:
乙方在资金过渡账户的当天办理好定期存单,保障资金安全。
四、违约责任
第十条 除发生不可抗力外,违约责任按以下条款执行:
1.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指定账户划转到期定期存款本息的,按违约划款额,以当期竞争性定期存款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中方县财政局财政资金定期入选金融机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暂停或取消乙方参与中方县财政局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存款磋商资格: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2)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3)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4)没有按照存款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未能在竞争性存放资金定期存款到期日或提前支取日按规定将本息资金足额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的;
(6)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7)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五、附则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行使(履行)完毕时止。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执行中如对本协议产生争议,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时 间: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时间:
来源: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
编辑:王鑫